大酋长之怒:NASA背叛了我
美国最大的原住民部落,要求 NASA 停止登月,理由是亵渎月球。
2024 年 1 月初,私人火箭公司 Astrobotic 打算向月球输送一波物资,有艺术家的作品,1 比特币的令牌,和包括著名科幻小说家亚瑟·克拉克在内的 70 多名人类的遗骸(骨灰版本)。
这激怒了美国最大的原住民部落纳瓦霍,因为月亮是他们的精神信仰。“月亮在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土著文化中都占有神圣的地位,我们将其视为精神遗产的一部分”,纳瓦霍部落的酋长 Buu Nygren 说,月亮为他们指引耕作,协助仪式,甚至指示婴儿出生的时间,“在月球上存放人类遗骸和其他材料的行为……无异于亵渎这个神圣的空间。”
Buu Nygren|图片来源:The Navajo Nation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酋长的言辞之所以如此严厉,是因为在 1990 年代,当 NASA 将地质学家尤金·舒梅克的遗骸送上地球时,纳瓦霍部落就表示过反对。当时,NASA 发表了正式道歉,并承诺以后会就此类问题与部落协商。此后,在 2021 年签署的《关于保护土著圣地的机构间协调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拜登政府也做出了相同的承诺。
这次,奔向月球的发送主体变成商业公司,以往的承诺进入灰色地带。先进科技又一次撞上了古老的民族信仰。
冷战与太空法
太空曾是一块法外之地。
但在苏联和美国的宇航员先后进入过太空后,一部关于太空的法律成了必需。
美苏冷战期间,巨大的财政支出和核战争随时爆发的恐惧使得两国都有心缓和下敌对局面——随着太空技术的发展,两国都不希望将核军备竞赛扩展到一个全新的领域。于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太空法诞生了。
1967 年,美国、前苏联和英国在联合国签署了《外层空间条约》(全称《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这项条约也成为当今太空法的基石。自颁布以来,已经先后有 114 个国家成为该文件的缔约国。
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应供所有国家自由探索和利用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和平原则: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专门用于和平目的
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赔偿原则: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各国应避免对空间和天体造成有害污染
《外层空间条约》提出了一些共识和原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将太空定义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占有的区域,所有的国家都有自由进入太空的权利。
这份条约还规定了对宇宙的探索也应该“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若造成任何损害(例如环境污染),行为国或者发射器登记国都应该负责赔偿。而其他准则,包括不得主张主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平使用、国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等,奠定了此后人类探索太空的基础共识。
《外层空间条约》签署现场|图片来源:联合国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动用“太空法”来解决争端,依据的便是受《外层空间条约》启发而诞生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77 年,前苏联的一颗核动力卫星坠落在加拿大,有造成辐射污染的可能。根据《公约》,前苏联最终向加拿大赔偿了 300 万加币。
太空是平的……么?
但《外层空间协定》并没有关于天体的特别说明,联合国又在 1979 年通过了一份《月球协定》(全称《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更清楚地规范了月球及其它天体的法律性质。
协定规定,月球及其它天体都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无论是谁首先登上这些天体,都不得占有该天体上的资源。任何相应的资源开发,都应该安全有序地进行,并且所有缔约国都可以公平分享这些资源所产生的利益。它还规定了责任制度与争端解决制度,是当前最先进的一部外空法条约。
但《月球协定》中的许多定义并不清晰,比如其要求“公平分享”所有缔约国从月球自然资源中获得的利益,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参与过月球的开发,它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些资源?同时“利益”一词该如何定义,是指自然资源本身?还是商业使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利润?还是开发资源的技术?
阿姆斯特朗在月球插上美国国旗|图片来源:NASA
最终,只有 11 个国家签署了《月球协定》,太空领域最大的参与国,包括中国、美国、前苏联都没有签署。这意味着在太空资源开发上,国际上始终没有达成共识,直到今天。
新的问题出现了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文件,联合国还通过了一些其它协定,例如:
1967 年的《外太空营救协定》,规定了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在发生太空危难事件时提供必要援救协助;
1971 年的《外太空责任公约》,规定了外太空飞行用具若在飞行或返程时造成相关的损害或是环境污染时,飞行器的登记国必须要负起所有赔偿责任;
1974 年的《外太空物体登记公约》,规定每个国家若要发射飞行器到外太空,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但这些协定的问题在于——它们太过老旧了。在这些协定制定的年代,只有“国家”才有能力进入太空,协定的主要作用对象也都是国家。
而进入 21 世纪,商业与民用太空活动迎来了大爆发。从马斯克的 SpaceX,到贝索斯的蓝色起源、里查德·布兰森的维珍航天、保罗·阿伦的平流层,地球上的亿万富翁开始竞相进入太空领域。仅马斯克一人,就拥有了全世界工作卫星的一半多(约 4400 颗)。
根据摩根士丹利的统计,在 2005-2020 的这 15 年间,太空商业活动从 1100 亿美元增加到了 3570 美元,预计到 2040 年将增长至 1.1 万亿美元。
商业力量的加入进一步增加了航天器的数量,使得有限的太空轨道空前拥挤。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会引发所谓的“凯斯勒现象”,撞击产生的空间碎片会撞击其它航天器,产生更多碎片,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据美国空间监视网公布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有名有姓”的编目空间物体就有 50454 颗,其中就有 4 万颗源自碰撞、爆炸等在轨解体事件。
其实地面上也能炸|giphy
虽然《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了碰撞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框架,但对于具体的“过失”概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它也没有明确外层空间私营所有权的概念。这个概念在《月球协定》中倒有所体现,即“缔约国应确保其管辖下的非政府实体只能在有关缔约国的授权和持续监督下在月球上从事活动”,但是正如上文所说,《月球协定》并没有取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各管各的。美国、卢森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日本这四个国家现已通过法律,承认私人实体有能力获得外层空间资源的所有权。例如《2015 年美国商业航天发射竞争力法案》规定,“从事小行星资源或太空资源商业回收的美国公民……有权获得任何小行星资源或空间资源,包括拥有、运输、使用和出售获得的小行星资源或空间资源。”
但由于缺乏普遍的国际共识,这些地方性法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区域不同法律间的冲突。
蓝色起源的商业航天飞行结束后,女飞行员沃利·芬克激动得与同伴拥抱|giphy
即使在国家内部,太空法的制定也大多处于探索阶段。以太空力量最强大的美国为例,2004 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商业航天发射修正案》,禁止联邦机构监管商业航天器上的人员安全。这意味着商业公司不受美国联邦航空局安全法规的约束,而是分别制定它们自己认为安全的标准,例如乘客应何时穿加压服,何时应该被固定在舱内,如何承担受伤、死亡的风险等。
美国国会将此类权力下放给商业公司的理由是,它认为自己需要有一个“学习期”,以确保颁布的法规可以“考虑到商业航天行业不断发展的标准”。换言之,这个行业太新,发展太快,以至于缺少足够的信息来制定有普遍参考意义的标准。
地球上的无主权地带
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向外探索的扩张史。在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出现之前,这种向外扩张基本遵循着“先到先得”“谁拳头大谁说了算”的逻辑。而在波澜壮阔的航海大发现之后,紧接着的就是血腥的原住民屠杀和黑奴贸易。
不过也有例外。在地球上,尚有一块土地不属于任何国家,那就是南极大陆。实际上,《外层空间条约》的制定就很大程度上受到《南极条约》的影响。它俩都位于一个偏远的极端环境中,都拥有潜在的宝贵资源,并且许多国家有兴趣进行科学探索和提出领土主张。1960,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提议将 1959 年《南极条约》的原则适用于外层空间和天体。
从 1820 年代首次被发现开始,南极大陆也经历了类似美苏太空竞赛的过程,先后有英国(1908)、新西兰(1923)、法国(1924)、挪威(1929)、澳大利亚(1933)、智利(1940)和阿根廷(1942)7 个国家正式对南极大陆提出过主权要求。直到 1959 年《南极条约》签订,协议国同意冻结一切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七国领土主张|图片来源:澳大利亚南极计划
《南极条约》和《外太空条约》都是美苏冷战时期时期的产物,因此两份合约高度相似,重点关注了核武器的问题。和《外太空条约》一样,《南极条约》同样声明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是促成《南极条约》签署的主要力量。美国也曾数次打算声明对南极的主权,之所以后来未正式提出的原因之一,是担心一旦提出主权要求,苏联可能会将相同的模式照搬到北极,趁机扩展北极势力。而此前的 7 个主权声明国中,包括英国在内的对美友好国家也提出了反对美国主权声明的主张。为了争取盟国支持对抗苏联,美国最终放弃了主权要求。
不过,虽然《南极条约》不承认各国的领土主张,但也没有否认,等于将这个棘手的问题暂时搁置了。目前这块大陆维持着微妙的平衡。
在现有的平衡下,《南极条约》的 54 个缔约国在科考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人员与数据的交流,在没有主权的领地上徐徐展开。
回到开头
回到开头的问题,纳瓦霍部落与 NASA 的矛盾,要如何调和?
按照现行的太空法原则,太空属于人类共享领域,所有国家在此都没有司法管辖权。在太空中的违法行为被视为境外犯罪,只有回到地球之后以地球的法律来结算。
那 NASA 这次的行为算违法吗?
并没有法律支撑。
这次的遗骸发射隶属于 NASA“商业月球有效荷载服务”(CLPS)的一部分,本质上是 NASA 自己不承担发射任务,而将其外包给商业公司的行为。因此,商业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载荷内容,无需接受 NASA 监管。
另外一个与此事有关的部门,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商业太空运输办公室,它负责为美国所有私人太空发射发放许可证。该办公室只对涉及“美国公共健康和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事务进行监督,运送人类遗骸显然不在此列。
古老的信仰陨落了,新崛起的是世界先生、媒体女神和科技小子|unsplash
负责为此次遗骸运送的太空纪念公司 Celestis 也明确表示了反对。“任何宗教都不能或不应该决定太空任务是否应该获得批准……如果考虑到世界上众多宗教的信仰,很可能任何任务都不会被批准。”该公司的 CEO Charles Chafer 称。
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的太空考古学家 Alice Gorman 指出,人们对待神圣事物的方式存在差异。虽然纳瓦霍人认为人类遗骸不应该在月球上,原因是月亮的神圣性,但对其他人来说,这可能也正是其他人想要向月球运送遗骸的原因。
归根结底,这件事可能与宗教或者道德都没有关系。“这是(关于)谁拥有权力,谁拥有火箭的事。”Gorman 告诉《华盛顿邮报》。
纳瓦霍人的抗议最终没有奏效,火箭依旧如期发射了。
正如尼尔·盖曼在《美国众神》中描述的那样,古老的信仰陨落了,新崛起的是世界先生、媒体女神和科技小子。
后续:1 月 8 日,由私人火箭公司 Astrobotic 发射的游隼一号在登月飞行途中遭遇推进故障,最终在地球大气层内燃烧殆尽,那 70 多名人类的遗骸/DNA 也湮灭于大气层中。
参考文献
[1]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technology/2024/01/18/peregrine-human-remains-navajo/[2] https://edition.cnn.com/2024/01/05/world/peregrine-moon-mission-navajo-nation-objection-human-remains-scn/index.html[3]https://www.npr.org/2024/01/08/1223377817/navajo-moon-human-remains
[4]https://blogs.loc.gov/law/2022/01/how-the-antarctic-treaty-of-1959-influenced-the-outer-space-treaty-of-1967/、[5]https://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en/knowledge/publications/102a426e/the-commercialisation-of-outer-space#autofootnote1[6]https://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en-au/knowledge/publications/b34b1f80/outer-space-the-new-frontier-for-restructuring-and-insolvency[7]http://www.vvn.be/wereldbeeld/challenges-antarctic-treaty-system/
[8]https://www.brookings.edu/articles/the-promise-and-peril-of-the-new-space-boom-us-china-competition-spacex-international-law/
[9]http://www.xml-data.cn/ZGHYDXXBSHKXB/html/4d94d35b-add5-4b59-9ce2-3bf5c5a32fa1.htm#outline_anchor_15
[10] https://www.rand.org/pubs/commentary/2023/05/enter-outer-space-at-your-own-risk.html[11]https://www.theverge.com/2017/1/27/14398492/outer-space-treaty-50-anniversary-exploration-guidelines
[12]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65798[13]https://www.spacefoundation.org/space_brief/international-space-law/
作者:ttt
编辑:睿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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