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迁都辽阳前后的故事之二百七十七
努尔哈赤健全基本的司法制度后,也非常重视统一执行司法权。对贵族擅自用刑的行为要给予惩罚。如,“科坦未报告司法部门,擅自笞牛录下妇人罚银十五两”。不仅贵族不得对违法人员擅自私刑,各级官员也不得对属下私自用刑,对动用私刑者可以被处罚金和革职、刑罚。如“李都司曾执郭游击部下千总用刑,扙其臀,夹其足,为人告发,众官会审拟罪,革李都司之职。”
同时,各级官员也不待对家人动用私刑。如果不经官府,擅自动用私刑者可以处鞭刑。如,“透登额因家中汉妇潜逃,未告司法部门,擅自以绳绞其头而刑之,故将透登额鞭三十以报之”。尤其禁止对首告之家人擅自用刑,其擅自用刑者要处以罚金。如“宁古钦三人因缉拿首告之妇,未告都堂,擅自用刑释放,各罚银十两,以销其功”。
为了表现司法的严肃性,也为了说明法律的权威性,努尔哈赤规定任何官员也不得擅自用刑,也就是说释放犯人也必须由几个官员共同决议。“察哈拉没经众议,擅自决定解去有罪汉人手铐,释放了”。罚察哈拉银二十两,销所记之功。
努尔哈赤赦免诸申罪过之后,为了避免其所属贝勒刁难该诸申,将其一家逐出原牛录,令其去另外一个牛录。如贝勒阿尔泰因围猎事,为牛录人首告,命罚银九两,并将首告之申,调到别的旗牛录。避免告发人报复。
法律执行效率决定法律权威,也关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努尔哈赤为了建立稳定的司法秩序对不及时执法的牛录额真予以处罚。如:“顺兑未及时擒拿审理,后欲遣人拿问时,其人己闻讯而逃,按律拟顺兑父子以罪,各罚银二十两”。
同时,努尔哈赤强调司法官员的职责,对于玩忽职守的官员严惩。如:“锡喇纳牛录下有雅尔噶者,执人逃人,该逃人杀押解僚友而遁,又杀人一名。遂降雅尔噶管纳殷路大臣之职,并命偿还二人”。
努尔哈赤迁都辽阳,统治辽东时期的法律制度,是适应后金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的。这些初形的法律制度,对解决当时各种法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