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ATO上诉高院,未支付的家庭信托收入UPE是否要纳税?(图)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于2025年2月19日的判决,颠覆了澳大利亚税局 ATO 一直以来对UPE(unpaid present entitlements to trust income) 征税的观点。
税局的一向观点是UPE需要缴税,但该案例的判决不这样认为。
此案涉及一家私人公司未要求支付对关联信托收入的权利(failure to call for payment of entitlements to income)是否属于提供 “财务便利”(financial accommodation),因此是否属于《1936 年所得税评估法》第 109D 条所指的贷款。
法院裁定,这家私人公司并未向信托的受托人提供第109D(3)款所指的贷款。
ATO 输了,如果ATO不上诉高等法院的话,ATO 将为此需要改变征税指引。目前,ATO已经向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所以有 UPE的家庭信托要注意了,目前状态是,税局虽然输了官司,但因为还在上诉过程中,税局仍会按照现有的做法去处理UPE。税局目前不认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于2025年2月19日的判决。
该案件是《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Bendel [2025] FCAFC 15》,即 《澳洲税局 告 Bendel 2025年》。
今天 Uncle Jack 与大伙分享一下该案例。
No.1
《澳洲税局 告 Bendel 2025年》一案判决
该案案情是这样子的:
The Steven Bendel 2005 Discretionary Trust(家庭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其受托人是 Gleewin Pty. Ltd.(受托人,或受托人公司)。
该信托的受益人包括 Bendel 先生和 Gleewin Investments Pty Ltd(Gleewin)(统称“被告”)。
Bendel 先生是受托人Gleewin Pty. Ltd.和 受益人Gleewin Investments Pty Ltd(Gleewin) 的唯一股东和董事。
Bendel先生和Gleewin公司目前有权获得信托在2013年至2016年各收入年度的收入。
在2013年至2017年的各收入年度,信托为Gleewin公司或代Gleewin公司支付了一些款项,导致Gleewin公司应得的信托收入减少(reducing Gleeewin's entitlements to trust income)。然而,在2013年至2016年的每个收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报税截止日期前, Gleewin 绝大部分应得的信托收入(Gleewin's entitlements to trust income)仍未被支付。
根据家庭信托的会计账目显示,在2014年至2017年的收入年度,家庭信托向Bendel先生支付了大笔款项,并在账目中记录为Bendel先生所欠家庭信托的款项。
为此,税局对2014年至2017年的每个收入年度向被告发出了需要补税的税单。这些税单反映了根据税法第97条应税收入中包含的额外金额,其依据是:
未偿还金额是根据税法第109D(3)条的规定被视为Gleewin向家庭信托提供的贷款,而根据税法第109D(1)条这些贷款被视为是向家庭信托支付的股息。
根据第97条的规定有权获得信托收入的受益人,在应税收入中占有相应比例的被视为股息的金额。
税局对行政上诉法庭2023年9月28日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认为,Gleewin未支付的信托收入当前权益(unpaid present entitlements to trust income)不属于第109D条下的贷款。
联邦法院合议庭受理的上诉事项如下。
事项1——第109D(3)款所指的贷款
首要问题是,Gleewin是否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基于其未支付的上一年度信托收入当前权益(UPE),向信托提供了税法第109D(3)款所指的贷款。
法院裁定,Gleewin并未向信托的受托人提供第109D(3)款所指的贷款。因此,根据第109D(1)款,Gleewin并未向信托支付任何股息。
在做出裁决时,法院认为第109D(3)款要求的是偿还义务(obligation to repay),而不仅仅是支付义务(not merely an obligation to pay)。虽然法院承认Gleewin的UPE产生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但法院认为,与支付义务(obligation to pay)相对,不存在贷款或偿还金额(obligation to repay)的义务。法院认为,第109D条不适用。
问题2——将视为股息计入应税收入
第二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6-25条是否阻止将视为股息计入信托的应税收入,或者,基于相同金额已经计入应税收入,是否阻止将其计入被告的应税收入。
基于对首要问题的结论(即第109D条不适用于Gleewin和信托的情况),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出裁决。
No.2
ATO对该判决的看法
税局已就联邦法院的裁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在上诉程序结束之前,税局不打算修改现行关于私营公司信托收入权利的观点,如《税务裁定》TD 2022/11:所得税: 第7A部分:未支付的当前权益(UPE)或次级信托持有的金额何时会成为“财务财务便利”的条款?
除了第109D条的规定外,私人公司受益人处理信托收入未支付权益(UPE)的依据可能对其他税法(如第100A条)产生影响。
关于第100A条,通常所说的该条款的例外情况是作为普通商业交易的一部分达成的安排。在《实用合规指南》PCG 2022/2第100A条补偿协议——ATO合规方法(大致说明)中,税局解释如下:
如果公司受益人有权从相关信托中获得收入,而受托人通过“商业条款”贷款保留这些资金作为营运资金,税局通常不会寻求应用合规资源来考虑第100A节的适用性。
出于这些目的,税局认为符合第7A节条款的贷款具有足够的商业性。(参见PCG 2022/2第25(e)款。)
相反,如果受托人保留公司受益人有权享有的资金,而没有将这种权利转换为至少与第7A部分规定的条款一样商业化的贷款,则该安排将不属于PCG 2022/2所述的绿色区域。在这种情况下,税局可能纳税人联系,以更好地了解您的安排,包括适用第100A条的风险。
No.3
税局目前的过渡性行政处理
在上诉程序得出结果之前,税局将根据TD 2022/11中公布的有关私营公司权益和信托收入的意见执行税法。
在上诉程序结束之前,如果决定取决于UPE是否属于第109D(3)款规定的贷款,税局不会寻求确定
关于发布补税单的决定
直接与该问题相关的私人裁决申请的决定,或
与对上一年度评估的异议(未达成和解)相关的异议决定。
但是,如果需要做出决定(例如,因为纳税人的审查期将结束或纳税人通知要求税局做出异议决定),税局的决定将基于ATO对法律的现有观点。
资讯来源: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Bendel [2025] FCAF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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