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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登月竞赛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问题?(组图)

11小时前 来源: 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中文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本文转载自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中文,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外太空虽然是无边无际的,但这并没有阻止人类试图在那里实施自己的法律。人类去太空旅行的方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未来几十年很可能会看到美中两国再次将人类送上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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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球设立科考站可能已经成为美、中等国的下一个太空竞赛目标。 (ABC News: GFX/Jarrod Fankhauser)

两个国家都打算在月球表面建立长期的科考站,有点类似目前在南极洲的那种科考站。但是,美中两国,以及俄罗斯或印度这样有潜力登月的国家之间会因为在月球表面何处设立科考基地而出现争端吗?同样,各国会因为对像月球两极环形山中的水冰这样的月球资源的主张而出现争端吗? 

各国都想提取月球水冰,因为水冰可以转化为之后的太空之旅与月球基地生命维持所需的火箭燃料。的确,从时间上来说,出现“太空水战”的可能性实际上比向发展中国家的每个人都提供清洁饮用水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围绕太空水与其他太空资源权的法律论证错综复杂。各项法律也准备就绪,确保各国在探索月球时不会对月球资源造成污染。

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位于10项原则和多个国家之间的“软法”(soft law)协定中。举例来说,《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 The Outer Space Treaty,1967)写道,太空应“由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并且“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要求据为己有”。 

这表明,如果各国试图在月球上建立国家基地来提取水冰,他们的做法可能会站不住脚,因为所有其他国家都有权探索和使用这片“领土”。《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国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太空中提取并使用月球资源。

然而,这种做法与该条约的其他部分可能存在矛盾。在条约的其他内容中,有一条原则允许各国保留对其射入太空物体的管辖权,这可能意味着月球上的科研基地将仍然受发射国的管辖。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他国家的太空探索者或许会受到限制,不能在妨碍这些月球基地管辖权的地方探索。

1979年诞生的《月球协定》(The Moon Agreement,全称为《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涉及的国家包括法国、澳大利亚和印度在内的17个缔约国。这个协定在资源方面规定的更为详细,规定“月球的表面或地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现有的自然资源都不应成为任何国家的财产”。然而,美国、俄罗斯和中国等航天大国从未签署这项协定。

美国已经起草了称为《阿耳忒弥斯协定》(Artemis Accords)(最初签署于2020年)的协议,试图建立对水冰这样的月球资源加以利用的基本规则。虽然包括印度在内的新兴航天国家均为签约国,但中国和俄罗斯等重要的航天大国并没有签署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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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俄罗斯这样的航天大国并没有在《阿耳忒弥斯协定》上签字。 (NASA)

提取进一步探索所需的月冰等太空资源,与纯粹因为经济价值而从太空中获取资源并其带回地球这两种做法也有区别。后者对新兴的小行星采矿领域产生了影响。

位于美国和卢森堡的许多公司已经概述了一些计划,计划前往小行星(太阳系诞生时遗留下来的岩石),提取有价值的矿物和金属,而这些矿物和金属可以被人类送回地球。然而,按照《外层空间条约》,各国是否可以将资源送回本国依然存在争议。

无休无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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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条约,各国应对本国发射的航天器造成的任何破坏负责,并有义务避免对太空和天体造成有害污染。 (Supplied: Intuitive Machines)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联合国《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1972年)(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 1972 ),各国应对其太空发射物体造成的任何破坏负责,并有义务避免对太空和天体造成有害污染。公约适用于旨在在月球和其他附近天体(如火星)上开采资源的国家。

但是,当航天器离开太阳系,飞向我们宇宙邻居所处的遥远空间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各国是否仍需对远离地球的污染或损害负责?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于1977年发射的“旅行者1号”(Voyager 1 )和“ 旅行者2号”(Voyager 1 )探测器已经离开太阳系,而其他位于轨道上的探测器也将最终离开太阳系。在美国加入的诸如《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 Liability Convention,即前文所提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美国似乎已经同意将合法的空间活动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延续深入到无穷无尽的太空。

这意味着,从设计阶段开始,科学家就应该对航天器和仪器进行配置,使其即使不在地球人的控制范围内,也不会对外太空造成污染。

例如,有些航天器使用放射性材料作为动力源。不小心散播放射性物质会违反国际空间法,尤其是在没有向负责监督此类事务的联合国机构报告存在此类危险材料的情况下。

根据《月球协定》,在月球上放置任何放射性物质前有义务通知联合国,并告知放置用途。但是,在失去了与飞船的联系后,这些国家还应该承担在无垠空间中的责任吗?

太空活动正迅速扩展到外层空间的更深处。由NASA于1970年代发射的“先驱者10号”( Pioneer 10)和“先驱者11号”( Pioneer 11),正在最终飞离太阳系轨道,可能就发生在今后几十年内。美国宇航局的“新视野”号( New Horizons )飞船于2014年经过冥王星,目前正在穿越一个名为柯伊伯带(Kuiper Belt)的遥远区域。

回答以上这些法律问题的一个答案是,只要我们对空间活动构想与实施的能力终止,人类的法律就应该在逻辑上终止。例如,有一些很充分的理由将空间法限制在我们的太阳系内,因为一旦这些飞船飞得更远,无论是否会对更远的天体造成损害或污染,各国对它们进行控制可能都不切实际。

本文转载自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中文,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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