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款超18万元,女子否认情人关系,妻子要得回钱吗?
近七年时间里,一名男子向一位女子先后转款62次,共计18万余元。男子妻子认为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还钱。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王芳(化名)与田刚(化名)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田刚与女子周欣(化名)相识。随后,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田刚向周欣转账32次,共计15万余元。后来,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田刚又向周欣转账30次,共计3万余元。
田刚称,自己之所以转款给周欣,是因为从2011年9月,两人建立了情人关系,周欣称家里盖房子需要钱,他便赠与对方几万元用于盖房。
然而,周欣否认与田刚是情人关系,田刚给她的转款一部分系在其工作KTV中的娱乐消费,另一部分系投资她的美甲店。只是这笔投资最终失败,没有盈利。
王芳则认为,田刚与周欣建立不正当关系,田刚向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周欣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周欣否认与第三人田刚系情人关系,王芳与第三人田刚向法院举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三人田刚与周欣建立了情人关系。但周欣与第三人田刚若仅系普通朋友关系,则周欣收取第三人田刚大额转账不具有合理性,周欣也未能举示证据证明两人系正常经济往来。
法院遂认定,周欣接受第三人田刚大额转款的行为不善意,对周欣辩称第三人田刚大额转款用于投资等理由不予采信。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或人情交往发生的费用,无须夫妻双方共同处分,但本案中第三人田刚向周欣转账的六笔1万元至2.2万元共计9.2万元的大额费用,显然不属于正常人情交往的费用。
为此,法院认为,以上大额款项周欣应返还王芳,其余小额款项法院认为系第三人田刚用作人情交往,被告不需返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大额转款费用共计92000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由请求赠与返还的,在难以认定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需通过判断是否系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费用,若不是,则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