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男子婚内私赠两套房产给前妻儿子,情感纠葛还是父爱如山(组图)
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关注的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中,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16年喜结连理,均为再婚。李先生婚前拥有两套房产,但在2023年7月,张女士惊觉这两套房产已被李先生以赠与方式过户给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
争议焦点在于,尽管这两套房产是李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张女士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将李先生及其儿子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透露已有离婚意向,他认为房产归自己所有,本就有意留给儿子,担心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故提前过户。而张女士则主张,除了这两套房产,双方无其他共有财产,她要求将房产过户回来,以保障自己的利益,至于离婚与否,待本案审理结束后再作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若离婚时,可根据双方约定或判决确定归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类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还款部分及婚后增值部分。若非因生活需要处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调解未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求,要求李先生恢复房产原登记状态。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正义得以伸张。此案再次提醒公众,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容忽视,法律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