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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跨国婚姻解体后,中国妈妈想要抚养费,荷兰爸爸想要抚养权,法院这样判(图)

2024-07-18 来源: 婚姻与家庭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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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曲终人散

风和日丽的春日,荷兰小伙David来扬州旅行。在人群拥挤的瘦西湖畔,David不小心撞到了一位女孩。他连连道歉,两人就这样相识了。

David虽来自荷兰,但自小在中国香港长大,对中国文化很感兴趣,这次出行是想感受一下文人墨客眼中最美的“烟花三月”。

被他撞到的女孩姓沈,是扬州人,和David都是公司高管。两人有许多共同话题,相谈甚欢。沈小姐身上东方女性的特质深深吸引着David,David身上的异国情调也让沈小姐觉得新奇,两人迅速发展为恋人。

一年后,两人到香港定居并在那里登记结婚,不久后生下漂亮的混血女儿淼淼。然而,好景不长,繁忙的工作让两人渐行渐远,文化的差异也导致矛盾日益尖锐。

最终,两人在香港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David继续留在香港工作生活,淼淼由沈小姐抚养,跟随她在广州生活。因为沈小姐当时财力状况不错,便没和David约定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David又在香港结交了新女友,于2005年登记结婚。沈小姐没有选择再次恋爱结婚,但她非常希望淼淼能有一个姐妹,于是在广州收养了一个女儿悠悠。

为了照顾两个女儿,沈小姐辞了工作,靠之前的积蓄和自己名下两套广州房屋的租金生活,并不宽裕。沈小姐认为,David也有承担淼淼抚养费的义务,于是在2012年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avid按照每月3万元港币的标准支付淼淼的抚养费。

【情感】跨国婚姻解体后,中国妈妈想要抚养费,荷兰爸爸想要抚养权,法院这样判(图)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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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要抚养费?一方想争抚养权

因为分隔两地,David一直无法和沈小姐顺畅沟通,离婚后也没有见到女儿,甚是想念。接到香港法院的诉讼通知后,David找到了律所,要求律师为其提起抚养权诉讼,争取淼淼的抚养权或探望权。鉴于沈小姐的户籍地在扬州,我们决定先向扬州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以沈小姐户籍地为管辖依据,向扬州法院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要求取得淼淼的抚养权,并要求沈小姐按照每月2000元港币支付抚养费。但事前我们已经对David进行过风险告知,因为淼淼一直跟随沈小姐共同生活,所以,她的抚养权大概率是不会判给David的。David表示可以理解和接受,但希望法院帮他实现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以解对淼淼的思念之苦。

在扬州法院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抚养权归沈小姐,但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既没有处理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也没有处理David对女儿的探望权问题。我们便继续代理David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中院维持了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抚养权的判项,并驳回了David的上诉请求。

经过团队律师的研判,我们决定尝试在沈小姐的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提起诉讼。

在广州法院的抚养权纠纷中,我们提出了同样的诉讼请求,要求淼淼由David抚养,沈小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港币;若淼淼由沈小姐抚养,则David愿意按照每月5000元港币的标准承担抚养费,并要求明确探望安排。

在广州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再次交锋。

对于抚养权归属问题,沈小姐认为,自己有抚养能力,孩子年纪比较小,此前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不应该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而David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有一子一女,且本人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照顾女儿,因此淼淼不适合和他共同生活。

我们则认为,David和淼淼的户籍都在香港,孩子跟随David生活方便就读香港的学校,学习环境更好一些。除此之外,David新组建的家庭也可以为淼淼提供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然而,香港社会福利署曾作出报告,建议淼淼应当由沈小姐抚养。广州法院综合考虑前述各种因素,作出了淼淼的抚养权应当归沈小姐所有的判决。

对于抚养费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处理,以及抚养费用支付多少的问题,沈小姐认为抚养费的问题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因为她已于2012年向香港法院提出诉讼,要求David每月支付抚养费3万元港币,故不应在本案中继续处理抚养费事宜。我们则主张内地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在本案中也已经审理了抚养权归属,那么,与抚养权一体两面的抚养费也应当一并处理。

对于抚养费应当以什么标准支付的问题,沈小姐因为主张抚养费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故没有对抚养费金额进行主张。

我们则向法院阐述了抚养费用的依据和支付标准。我们认为,可以以沈小姐向香港法院提出抚养费金额每月3万元港币为基础,扣除非必要支出(课外活动费、娱乐费、礼物费、假期消费)后,大概在每月两万元港币。

David愿意承担一半,即每月支付一万元港币的抚养费用。David每月收入大约在10万元港币,但他也需要偿还房屋贷款,及照顾现有家庭的一儿一女。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David按照每月一万元港币支付抚养费。

对于探望权的问题,双方都希望女儿可以既得到母亲的爱,也得到父亲的爱。沈小姐也看到了David对淼淼很在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每月探望一次,一次两天;暑假也可以带小朋友外出旅行两个星期。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淼淼的抚养权归沈小姐所有,David按照每月一万元港币支付抚养费,探望时间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沈小姐对抚养费金额的判决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依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03

如何确定内地与香港婚姻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诉讼时,原告可以做选择,目的都是获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至于David长期居住的香港,法院虽然也有管辖权,但在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时,时间和时机非常重要。两地法律规定不同,判决的结果也会不同。

法院对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考量?

本案中,两个法院都没有支持David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原因是淼淼一直同母亲生活,也由母亲一直照顾。并且,沈小姐也没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尽管David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优越的生活、学习条件,但法院更多考虑的是:不能因为抚养权变更,导致孩子生活方式发生改变。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无论是立法精神还是司法实践,都会从孩子利益出发考虑,选择对于孩子成长最有利的方式。

David和沈小姐虽然在抚养费方面有争议,但都不希望离婚后导致父母缺位。所以,他们在抚养权归属方面能够达成一致,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也是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

法院判决抚养费金额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抚养费的金额最终确定为每月一万元港币。虽然这个金额仅为David月收入的10%左右,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20%~30%。

不过,法院判决抚养费金额主要依据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同意支付高额的抚养费,法院也会支持。

毕竟,抚养孩子并非只是金钱的付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无法用金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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