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海失踪,两女儿悬赏50万“为父追凶”,案件一审今日开庭(组图)
3月28日,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3月28日上午八点多,李家母女三人来到海阳市人民法院,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开庭。新京报记者 汪畅 摄
父亲驾船出海失踪三年后,山东李子珊、李子娟两姐妹为寻找真相,双双辞去工作为父追凶。随后,随着相关嫌疑人归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3月28日,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孙某某涉交通肇事罪一案。围绕孙某某所驾驶的船只与李氏姐妹父亲所在船只发生碰撞时,后者是否已经死亡,庭审现场展开辩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事发2021年5月9日,李子珊、李子娟两姐妹的父亲李某某与一名亲戚纪某某一同驾船出海,彻夜未归。三天后,两人驾驶的船只在岸边被发现,船体上出现疑似与其他船只碰撞的痕迹,随后纪某某的遗体和李某某的骸骨均被发现。
那一年,李家人的生活发生巨变。李某某的两个女儿双双辞去工作,开始奔赴各地寻找肇事者,并发出50万元的悬赏通告。2023年5月,有人打来电话提供信息,案件自此有新进展。
2024年3月28日上午九时许,案件正式开庭。新京报记者看到,被告人孙某某穿着灰色外套和蓝色布裤,操着一口浓厚的山东口音,被法警带上法庭。
检察机关首先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船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出具的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表明,2021年5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旭永”号游艇,载着5人(均另案处理)到海阳市寨前中心渔港南侧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当日晚上约8时,在返回海阳市寨前中心码头途中,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船舶,与两名被害人所在的三无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驾船离开现场。2021年5月26日被害人纪某某的尸体在海阳市中交二航局码头东侧被发现;同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骸骨在海阳市核电西侧外海滩附近被发现。经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纪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经海阳海警局海阳工作站、海阳市海阳发展和渔业局、烟台海阳海事处认定,“旭永”轮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三无船舶应负次要责任。
检方称,被告人无证驾驶船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李子珊、李子娟及其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另案处理的五人应处以包庇罪,在案件的追责中对方应是全责,且应该追究其非法捕捞罪。
面对指控,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现在很后悔”。但其在表述时提出异议,其称,事情发生在当晚十点,无风无浪,此前表述有误。当时船上其他人正在睡觉,孙某某驾船撞上另一艘船,“那艘船挂在我的船上”,当时自己的船开着灯,而对方的船没有开灯。
庭审围绕孙某某撞船时二人是否死亡展开辩论。孙某某称自己撞船后,曾上船询问,发现船上人员没有回应,随后确认船上人员的鼻息,发现已经死亡,便驾船离开。对于是否是自己撞船导致对方死亡,他称,“怎么会碰一下就死了。”其代理律师也称,死亡鉴定中不包含死亡时间,并不能认定二者是被撞后死亡。
而李子珊、李子娟及其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认为,根据死亡鉴定书,纪某某是溺水死亡,“不可能溺水后,人又跑到船上去了。”事件应为孙东立驾驶船只撞人后逃逸,最终致人死亡一事,应追究其故意杀人罪。
在下午的庭审辩论中,付建提出,事发当天有大风预警,孙某某在撞船之后离去,放任了船上两人的死亡,应该判故意杀人罪。且根据事发后几天的转账记录,其在肇事后继续从事捕鱼活动,应该追究非法捕捞罪,再加上后续两年多明知李家在寻找真相,依旧没有投案,这也证明了他没有悔改之心,应该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孙某某和代理律师则坚称事发时间为晚间十点左右,并不能证明是孙某某的撞船行为致二人死亡,可能另有其人。
庭审持续一日,下午15点左右,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李子珊、李子娟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