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现场:埋尸坑已被填平,学校否认校园霸凌;爸爸发声:咬牙看完全程尸检(视频/组图)
近日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
初一学生王某某遭3名同学杀害并埋尸
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针对该事件进展
央广网记者深入到案发地
并对受害人家属和学校进行了采访
受害人遗体被发现时的现场痕迹
仍清晰可见
根据网传视频画面,记者来到位于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的一处荒废蔬菜大棚前,现场一位村民向记者证实此处为案发地。
案发地位于张庄村外的一处荒废蔬菜大棚内(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案发地现场(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记者走进案发地看到,蔬菜大棚入口被荒草和数根竹竿拦挡,大棚内部杂草丛生,长约1米、宽约60厘米的埋尸坑已被填平,地面上散落着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手套,当时遗体被发现时的痕迹仍清晰可见。
案发现场散落着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手套(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据案发地现场一位村民介绍,这里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张某家约100米。
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在的村庄(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记者在村里采访时了解到,受害人王某某和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留守儿童,父母在外打工,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学校回应未发现校园霸凌
被害人家属不认可
记者又来到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的肥乡区旧店中学,目前该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受害人王某某生前就读的肥乡区旧店中学(央广网记者 王伟倩 摄)
旧店中学校长李安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肥乡区司法局每学期都会向学校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再由各班级老师通过主题班会、法治安全课和班级微信群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普及防止校园霸凌发生等内容。
校长李安敬为记者准备了被害人和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间的荣誉照片、活动照片和学生资料等信息,“这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马某在班里的成绩排名是十多名,成绩比较好,能做出如此恶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
同时,李安敬还提供了被害人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在校园内的视频监控截图。“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李安敬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的官方结论是怎样的。
当记者提出对以上照片、资料拍照时,李安敬未同意。
此外,受害人王某某的班主任韩老师称,王某某生前与3名犯罪嫌疑人关系很好,在日常中也未发现有校园霸凌。
针对学校的回应,记者联系到一位被害人家属,该家属称:不认可学校的上述说法。此前,王某某父亲也表示,孩子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
受害人姑姑王女士称,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侄子的同班同学,希望严惩犯罪嫌疑人,给孩子一个公道。
被害初中生父亲咬牙看完全程尸检:
我不甘心!
3月18日,记者从受害人王某某家属处获悉,王某某的遗体已于18日凌晨进行了尸检。王某某的父亲和委托律师,全程见证了尸检经过。
王某某的父亲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从头到尾咬着牙看完解剖,我不甘心,我就要弄清楚我这么好的一个孩子是怎么死的。现在等待验尸报告的鉴定。”
面对“恶童”
要尊重多数人的伦理观
截至目前,这起案件公安部门仍在侦办当中。虽然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但显然没能止住汹涌的舆情,也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讨论。
解放日报旗下微信公众号“狮子坐”刊文指出:前几天,当我们还在热议电影《第二十条》里那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时,确实没想到沉重的现实会来得这么快。
以下是原文
这起案件很恶劣
有网友就说,如果是自己的孩子遭遇这样的毒手,一定让对方血债血偿。还有人说,杀人就杀人了,怎么还分成年不成年?显然,大众情绪达成高度一致:都希望严惩制造这一惨剧的凶手。
对这样的特殊案件,还是要回到案情本身来看,仅空谈未保法的法条是无力的。
从媒体报道的案件细节和对当事家属的采访来看,如果真是这3名初中生所为,那么我觉得这个案件已经不同于一般未成年犯罪,其“主观恶性”的程度明显更重,完全突破了社会伦理的底线,不能与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提并论。
比如,据被害者的同班同学和媒体所说,被害者与3位嫌疑人的关系并不寻常,还提到下课上厕所时,被他们几个人关在劳动小屋里,等他们上完厕所再放出来,疑似有校园霸凌行为。受害者自己也对同学表达过“不想上学”“想去死”等想法。
从杀人到埋尸的过程来看,也很难说这是在非理性状态下的突发案件,而是有着值得细究的前因后果和各种疑点,很难用犯罪嫌疑人年龄过小因此缺乏行为判断能力来为其犯罪行为开脱。
因此,对这起案件的讨论,恐怕不能简单依靠法理逻辑,而是要考虑更广泛的社会心态。毕竟,校园霸凌本身就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它象征着人们对人性初始之恶最恐惧、最希望警戒的一面。
要尊重多数人的伦理观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在这起事件中,公众的朴素道德伦理和确切的法理条文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与张力。
两方力量都是极为刚性而坚固的。前者出于朴素的义愤,虽为情感动机,却有着极为深厚的儒家文化背景和现实的集体价值观支撑,是一种“公道在人心”。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同样是一条明文法律,个中暂时不留有抗辩空间。
这样一来,双方各有自己不可退让之处,冲突也就因此显现。但诚如刑法专家罗翔所指出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经验的结果,而不是一种逻辑。在很多时刻,经验实际上也是由集体情感和价值观所选择和塑造的。在国内这样有着深厚的历史情感与经验积淀的地方,集体价值观的重要性或许要更为凸显,也更应当被放入立法和执法的天平中考量。
譬如在此次事件中引发广泛讨论的是否能因为年龄而脱罪的问题,令公众困惑的是,仅以年龄为界限,那17岁零364天的犯案者,和18岁零1天的犯案者,到底有何不同?
在实践中,明确的法律条文的确是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但与此同时,它也会面临变通性不足、忽视现实的复杂性的诸多实践难点。法治常常是一种次优选择。它需要根据社会、时代等的变迁,因地因时而调整。
这并非没有先例,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已经将最低刑事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讨论无疑推动了观念的水位变更,让这种法理人情间的冲突张力,带来了事实上的变通与前进。
也许在此次事件中,对“恶童”的讨论会进一步推动对未成年保护的省思和权衡,最终带来新的法理上的可能性。
不能判死刑不意味着轻判
过往实践里,由于明确规定了刑事层面的免责,国内对低龄犯罪者以“轻罚”为主,重在教化。
我看到过一个和本案极为类似的案例,一名未满12岁的男孩杀害了4岁女童,由于未满12周岁,警方刑事立案后又撤案,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汉一所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治,时间是6个月,“他们说,这个时间已经是规定期限里最长了。”矫治结束后,男孩已经恢复正常上学。
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这样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的结果,显然无法接受。女童的父亲说,自己可能一辈子都没办法接受这个结果。
因而,分级处置也许可以成为一种可行的考量方式。在“彻底无罪”和“死刑”之间,应当还有很多可裁量和处置的空间。
实际上,将某些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审理,很多普通法系国家已有类似做法。如在英国,未成年人原则上于少年法院受审,而一旦其涉嫌凶杀、涉枪犯罪以及性侵等严重罪行时,则将于刑事巡回法院受审。
在我看来,判罚的警示意义相当必要。有一条对此事件的评论广为流传,“无数被霸凌者在等待此案的裁决,无数霸凌者也同样在等待此案的裁决。”对于影响较大、流传较广的法律案例而言,其所作的判罚与惩戒,会成为社会教化和威慑的前例,同样能构成教育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