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焯华改判加重清洗黑钱罪,众犯须付澳政府255亿收益(组图)
澳门初级法院今年1月18日裁定太阳城集团创办人、绰号「洗米华」周焯华162项罪名成立,判监18年,并因诈骗罪成须向澳门政府及六博企支付赔偿金共约86亿元。周焯华等被告2月初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周焯华等人与检察院均提出上诉
周焯华被控涉嫌创立及指挥犯罪集团、清洗黑钱及非法赌博等共289项罪名,澳门法院今年1月18日裁定周焯华创立及领导犯罪集团、不法经营赌博等合共162项罪名成立,判监18年。法院同时判处太阳城犯罪集团成员,向政府赔偿逾65亿元,并须向六间博企合共赔偿21.43亿元。周焯华等人在2月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撤销诈骗罪成立 毋须赔偿澳门政及博企
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周五(20日)晚上公布中级法院刑事合议庭裁定,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重点如下:
.裁定检察院、第一嫌犯周焯华与其他七人针对原审判决的上诉由均仅部份成立;另两嫌犯针对原审判决的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
.维持原审法庭就第一嫌犯周焯华与其他七人各自触犯黑社会罪的有罪认定裁判和相关量刑决定。
.改判第一嫌犯周焯华与第八嫌犯王柏龄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第2/2006号法律现行文本第3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条第(一)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清洗黑钱罪,分别判处8年和6年徒刑。
.基于《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对诈骗罪的定义,将原审法庭既证事实中凡涉及不法经营赌博集团透过「赌底面」活动使澳门特区和博企受欺骗和蒙受损失的事实不视为既证事实,因而改判第一嫌犯周焯华与其他六人均没有触犯原审法庭裁定的诈骗罪(不论是既遂或未遂),各人无需向澳门特区和案中六间博企支付任何因诈骗罪衍生的赔偿金。
维持判处周焯华18年徒刑
.在不更改原审法庭在黑社会罪、涉及「赌底面」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和涉及「电投、网投」的在许可地方以外不法经营赌博罪对相关嫌犯的量刑决定下,对以下嫌犯触犯的各项罪名予以数罪并罚,分别科处如下单一刑罚:
第一嫌犯周焯华18年徒刑;
第二嫌犯司徒志豪10年徒刑;
第三嫌犯张一平10年徒刑;
第四嫌犯马天伦12年6个月徒刑;
第五嫌犯张志坚12年6个月徒刑;
第六嫌犯周振熙12年6个月徒刑;
第七嫌犯卢石峰12年3个月徒刑;
第八嫌犯王柏龄12年6个月徒刑;
第十一嫌犯梁树荣9年徒刑。
经营「赌底面」及「电投、网投」等收益全需交政府
不过法院指因案中不法经营赌博集团在经营「赌底面」活动上赚取了176.6亿(17,660,490,937.65)港元和在经营「电投、网投」博彩活动上至少赚取了72.1亿(7,213,794,838)港元的不正当利益,以及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九嫌犯张宁宁在清洗黑钱方面至少为太阳城集团获取了6.17亿(616,974,300)港元和0.17亿(17,039,288)元人民币的利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职权判处第一嫌犯周焯华、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张一平、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十一嫌犯梁树荣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上述各笔非法收益的总和金额,即合共约255亿港元。
判决指原审法庭既证事实(尤其是第11、第40和第41点既证事实)所提及的多间由第一嫌犯周焯华操控的「赌底面」公司的组成人士,亦须与周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上述涉及经营「赌底面」活动的犯罪所得金额,即176.6亿港元。
周焯华经济担保和预防性假扣押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定第一嫌犯周焯华针对经济担保和预防性假扣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以局部有别于原审法庭的理由,维持原审法庭于2023年4月13日命令第一嫌犯周焯华提供不少于65亿港元的经济担保和对检察院在报告书中所列的银行帐户、第一嫌犯周焯华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国伦敦持有的不动产进行预防性假扣押的决定。
重温「洗米华」周焯华在审讯期间也屡爆金句:
我不赌钱,赌台嘢唔太识。
只是靠一个Excel报表就可指控229项罪名。
我唔知道点解会变成犯罪集团或者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