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学所长被控性侵学生百次遭解聘处分撤销求偿败(图)
中央大学营建管理研究所前所长黄荣尧与女助理不伦,女助理2014年间控遭他性侵近百次,校方性平会第三次调查认定性侵害成立,黄遭解聘。
黄认为精神科医师王作人、心理与咨商学系副教授洪素珍、律师苏锦霞草率判定他性侵,担任性平会主席的校长周景扬侵害他权利,让他名誉、工作权受损,求偿2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判黄败诉确定。
黄荣尧1997级即任教中大,他提告主张与女助理因互有好感而发生「办公室恋情」,但对方却在2014年4月9日填写「教职员工性骚扰事件调查申请书」,指控他在上、下班时性侵她近百次,中大性骚扰申诉评议委员会调查小组认为性侵害不成立,女助理再以学生身分向中大申请调查这起事件。
中大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调查,仍认为不成立性侵,女方提申复,由王作仁、洪素珍、苏锦霞担任调查小组成员重新调查,改认定性侵属实。黄荣尧认为自己因这份草率的报告而被解聘,提诉愿也遭教育部驳回,他提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确定。
黄认为周景扬身为校长,对性侵事件历次决议知之甚详,却没谨慎对待解聘一事,也应与未善尽调查义务的王作仁3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被告们则说性平会由21名委员组成,第三次调查后的决议是由多数委员共同审议通过,再经教育部诉愿会肯认,并非调查小组可单独决定。王作仁、洪素珍、苏锦霞依法进行调查、作成结论并参与制作调查报告,涉及主观证据价值判断,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若无显然错误或其他不法行为存在,也不构成职务上侵权;周主张只是基于校长职责将相关文件和解聘决定通知黄荣尧,没有过失。
高院民事庭认为,中大性平会对于调查报告内容无异议通过、通报教育部核准,作成解聘处分,后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虽判决撤销解聘处分和诉愿决定确定,也不能因此认定王等3人有什么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上诉人名誉权、工作权的行为,且黄荣尧也没指明性平会主席为何应将前两次的调查结果告知性平委员,黄要求4人连带赔偿20万元无据。
最高行政法院2018年的判决提及「本件所认定之事实仅及于被上诉人并无利用权势性侵女学生之情事」,至于黄有无违反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是否符合学校教师聘任办法,应由中大考量酌处。
中央大学营建管理研究所前所长黄荣尧被控性侵女助理近百次而遭解聘,最高行政法院撤销处分确定,黄提告要求校长周景扬等4人连带赔偿2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判4人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