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网友炸锅:这是光明正大地打劫吗?(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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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事情持续引发关注。法院的判决,引发国内网友热烈讨论,有人甚至开始担心钱存到银行到底安全与否。
千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据九派新闻报道,11月4日下午,当事人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称,父母做了一辈子生意,因为年纪大了不做生意了,便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在一次存钱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后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
王先生称,事发后他们报案,得知钱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王某因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了无期。
个人业务凭证显示丁女士的钱被转入王某父亲账户 图|受访者提供
与此同时,出于多种考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王先生认为,他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满怀期待的他在今年9月份收到一审判决,山西省清徐县法院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判决书 图|受访者提供
判决书显示,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虽当庭陈述是让王某代其领取大额礼品,且王某在刑事审判的供述中也承认丁女士交给其存单及身份证确系让其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书 图|受访者提供
丁女士一家不服判决,认为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辈子的血汗钱被银行职员取走,丁女士称为此得了高血压,一直反复住院。他们全家也是心力交瘁,“现在路过银行心里面就难受。”
王先生称现在他们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农商行:两张回单系伪造
对于上述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人表示两张回单都系伪造。
丁阿姨难以接受清徐农商行的回复,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对于上述回单问题,山西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入2笔款后收到的回执,后银行称回单是伪造的。受访者供图
丁阿姨儿子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清徐农商行没有出具假回单,那给我手里的这个回单从哪来的?当时真实的业务回单哪去了?王某某在清徐县农商行已经工作了十余年,办理业务的柜员授权人员有的与王某某曾在同一网点、同一办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间不认识的?”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存一笔200万后收到的微信公号通知。受访者供图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单是假的,那么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明明是转账,都能写成存款。”王先生说。
针对监控视频的问题,山西银监局给与丁阿姨回复称,“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经了解,清徐农商银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实际保存期限一个月,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受访者供图
而丁阿姨和家人表示:保存期限一个月是对乡镇营业所这些三级风险单位的要求,现在的银行一般都是3个月的保存期。
2020年5月15日,针对上述问题,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清徐农商行董事长崔靖、副行长温慧勇,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或电话被挂断。
网友:这是光明正大地打劫吗?
此则新闻随后冲上中国媒体各大头条热搜榜,网友们对此展开热烈的讨论,光评论就有10万+。
有网友称:“银行总是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赚钱了,是银行的,出事了,是储户的。”
还有网友表达了自己的愤怒:“这是光明正大地打劫吗?”
很多网友甚至对银行安全表示质疑:“我们还能把钱存银行吗?现在存钱的安全指数越来越低了”
除了指责,也有网友为银行说话,称:“身份证和存单都在那人手里,银行员工就会认定是代办,业务并不违规。”
律师:农商行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
相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因此 ,作为清徐农商行职员的王某某不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对这种行为监管不利,银行有错在先。加之王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银行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有监管到位,也存在过错。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认为:本案存款人的确存在过错,其将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他人,应当预见到他人有可能凭这两件东西将存款取走。但问题是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比如没有密码如何能取款?比如取款人姓名填写错误时,银行理应拒付款项并进行核实等等。因此,我认为,本案银行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存款人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应当是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