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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应遵循三个原则(图)

2021-07-08 来源: FT中文网 原文链接 评论3条

本文转载自FT中文网,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竞争中性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能被伤害。供销合作社应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不能将合作社体系内的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在某个试点上。

中国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应遵循三个原则(图) - 1

一、供销合作社回来了

近日,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21年7月到2023年6月的两年里,将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选择一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开展试点,目的是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健全现代化农村流通网络,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也就是,这是一场与中国农村农民诸多方面息息相关的试点运动。于是,继2019年10月准备立法的《供销合作社条例》引发争论之后,供销合作社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场域。

欧美发达国家里的农民自发产生供销合作社,因而供销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自身,旨在越过中间商的盘剥,以减少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这是中国设计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初心。

但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中,供销合作社体系作为控制农村各种物资的唯一正式的流通渠道,与统购统销制度一起,垄断整个农村市场,保障了农业农村农民完全统摄纳入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轨道。可以说,供销合作社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直接笼罩着中国广大农民的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中国农民的生存状态。而且,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兴盛史,交叠着中国农业的衰败史、中国农民的艰难史和中国农村的贫穷史,根据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的《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在供销合作社兴盛的1980年之前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里,有三分之一之多的中国农户入不敷出,处于实际破产状态。

于是,大家在惊呼“供销合作社回来了”的同时,也纷纷表达担心: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是否在走计划经济体制的回头路?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由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这一试点行动给予一些必要的梳理,以求教于方家,并供大家参考、评判。

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如果具有真正的科学信服力,至少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供销合作社与市场、政府的关系问题,另一是供销合作社试点单位与本系统内部其它单位的资源分配问题。

二、不能伤害竞争中性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最新的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再次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这是承应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精神。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的,是如何将供销合作社有机纳入而不是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供销合作社如何从一个半官半民的机构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适应市场机制运作的经济主体。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责任和宗旨。这不意味着,为农服务是供销合作社的垄断特权,只允许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排斥和限制其他机构为农服务的机会,而不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农服务”。其实,无论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供销合作社,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为农服务”是指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特权,或是指供销合作社获得特别的政府政策支持的理由,那么,这样的“为农服务”必是租金丛生的特权,其必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类政府性质的机构。

这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给予特殊关照,而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为农服务”则不给予同等关照。也就是,《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给予供销合作社的所有特惠,比如: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对接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等等,不能由供销合作社排他性的独享,都必须由其它经济主体公平分享。

供销合作社的竞争力,应该是在竞争中性的公平市场环境中展现,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提供特殊的照顾来获得。如果一个人还没有开始竞争,就开始要求照顾,那他自己就承认他是竞争的失败者。如果一个人在竞争过程中要求照顾,那就是在违法作弊。所以,为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优越性,供销合作社的试点必须是在公正透明的市场过程中展开。

因此,首先,供销合作社不能是凌驾于其竞争对手的“红顶商人”。列宁在逝世之前的1923年1月口授《论合作制》,强调“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应当是“文明的商人”,他们不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而是“按欧洲方式做买卖”(《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4页)。

其次,不能对于供销合作社试点中的创新给予特殊的政策和资源倾斜。如果供销合作社试点的创新具有真实的意义,那么,供销合作社就没有必要获得政府的特殊优惠政策倾斜。因为真正的创新本身就是更高的生产力,就是经营效率的提高,在与其它企业竞争中,真正创新的企业自身就具有竞争优势,不必借助特殊的政策和资源倾斜。特殊的政策和资源倾斜,反而适得其反,使得大家无法理清该企业的竞争力,是源自真正创新,还是源自特殊的政策和资源倾斜,这样就无法形成推崇创新、创新取胜、激励更多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而且,不给予所谓创新为名义的特殊优待,可以低成本鉴别出:哪些是真正的创新,哪些是以创新为名义的政策租金套取活动。而那种披着创新外衣的套取政策租金的行为,将导致资源错配、国民经济低效率和整体社会福利绝对损失。

三、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服务,而不是相反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供销合作社体系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解决内部激励机制问题。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取消了供销合作社对农村市场的垄断特权,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踊跃进入农村市场,对供销合作社体系形成冲击。

在这体制变革的大背景下,供销合作社体系在财务上出现了持续、严重的亏损。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常务理事、合作指导部部长刘进喜和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杨谦编写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研究》,在1990年时,供销合作社就开始大面积亏损,整个体系32%基层供销合作社亏损,净亏损数额达到3.45个亿。而当年整个中国财政收入为2937亿,仅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亏损就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1个以上百分点。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的《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阶段统计数据简析》,1992年出现供销合作社全系统亏损,而且经营亏损额迅速增加,1997年为79亿元,1998年为156亿元,1999年为134亿元;自1992年到1999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累计亏损447.8亿元。1999年整个中国财政收入为11444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亏损就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0.1个以上百分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累积亏损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4个百分点。

供销合作社体系的亏损,无论是在绝对数额上,还是在亏损额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上,都是在不断恶化。供销合作社体系持续恶化的财务困局,给全国财政支出造成很大压力,以至于国务院在1999年时不得不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以解决供销合作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的问题。

这一时期,由于供销合作社体系失去对农村市场的垄断权,激发了个体经济与民营经济积极开发农村市场。这使得,在供销合作社体系普遍亏损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物资商品市场前所未有的繁荣,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与物质生活前所未有的丰富。这与20世纪80年代之前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供销合作社体系因为垄断特权而兴盛、“供销人受到艳羡”(参见金雁教授的回忆文章《供销合作社的故事》),而农民生活极度贫困的局面,形成了剧烈反差。

这在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竞争中性的公平市场环境,对于消费者主权的保障与整体社会福利的提升,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是供销合作社对农民的“工具性”价值,是作为更好服务农民的工具存在,而不是反客为主,让农民围着供销合作社转,成为供销合作社实现垄断性特权租金的来源。

四、不能将供销社体系内的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在某个试点上

供销合作总社领衔的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既然是试点,那么,意味着其结果是开放的,有可能效果好,有可能效果差,也有可能没有效果;同时,也意味着,如果效果好,那在试点期限两年之后将全面在全国推广,所以,要着重分析其可复制性问题。这意味着,关于在试点的选取上必须具有科学性,这样,才能保证试点的结果具有一般性的意义,才具有可推广的价值。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在试点单位的选择上应该采用随机对照试验方法,也即将所有供销社单位随机地分为试验组与对照组,对不同组实施不同的干预,以对照效果的不同。

这要求,供销合作社试点必须有自生能力,而不是人为树立的样版,不能用以往常用的树立典型的方式,不能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不能将供销合作社体系内的优质资源,如人才、资金、技术、优惠政策等集中配置在某个试点上,然后人为制造出“改革效果”。这种人为制造的“政策橱窗”,不仅没有一般性的意义,反而是在掩饰问题。

五、总结

如果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具有真正的科学信服力,那么,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不能伤害竞争中性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政府的公共资源,提供所有经济主体时,应该遵循普惠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不能是凌驾于其竞争对手的“红顶商人”。无论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供销合作社,都是公平竞争的经济主体。

(2)供销合作社对农民是“工具性”的存在,是作为更好服务农民的工具,而不是反客为主,让农民围着供销合作社转。

(3)不能将供销合作社体系内的优质资源,集中配置在某个试点上,然后人为制造出“改革效果”。

如果能在试点改革过程中,自始至终、不折不扣的遵循以上几点原则,那么,大家自然就无须担心“供销合作社试点综合改革成为开向计划经济的倒车”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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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3)
翁润琪
翁润琪 2021-07-08 回复
大力扶持农名!
白汤圆_
白汤圆_ 2021-07-08 回复
不错
Jo_Chow妍
Jo_Chow妍 2021-07-08 回复
这是搞哪一出,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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