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教师夫妇赴四川看望儿子,一家三口被亲家捅死(组图)
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对年过五旬的教师夫妇赴四川省彭州市看望儿子时,与亲家发生矛盾,一家三口被亲家杀害。死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凶手一审被判处死刑,一年多后,二审是否宣判,结果是什么,家属一直没有得到确切消息。“希望四川省高院尽快给家属一个答复,好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教师夫妇不远千里看望儿子
不幸遭遇“灭门之灾”
杨先生是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今年67岁。4月2日,提起妹妹一家三口不幸遇害的案子,杨先生既难过又无奈,一个劲地叹息。
杨先生介绍,妹妹杨某芬出生于1962年,生前是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某中学教师。“妹夫(邹某海)比妹妹大一岁,和妹妹在同一个学校任教,两人都是高级教师,妹夫还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
受害人杨某芬
受害人邹某海
杨先生的外甥小邹出生于1986年,是独生子,在河北省上大学时谈了女朋友。大学毕业后,小邹先是在湖北工作,后来为了和女友在一起,从湖北转到四川彭州。“2015年,外甥结婚后,妹妹、妹夫给小俩口赞助钱买房买车。2017年,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受害人小邹
在杨先生眼里,妹妹、妹夫性格内向,平时不太言语。“案发前,外甥和妻子经历了什么,妹妹、妹夫又是怎么遇害的,我也不是很清楚,只能根据案发后掌握的信息大致还原。”杨先生回忆,2019年1月7日,正值妹妹、妹夫放寒假,两人买好了去四川彭州的火车票,说是当年的春节要和儿子一起在彭州过。
“没想到才去了2天,两人和儿子就在彭州遇害。”2019年1月10日下午,接到妹妹、妹夫遇害的消息后,杨先生一家人一直不相信,后来通过多种渠道证实消息属实。更令杨家人震惊的是,杀害妹妹一家三口的不是别人,竟然是外甥的岳父张某某。当晚,杨先生等人动身往四川彭州赶,第二天到达彭州后,杨先生才知道,妹妹、妹夫来到彭州前,外甥和妻子正闹离婚。“双方可能在离婚的具体协议方面有争议,引发矛盾,导致妹夫一家三口被亲家杀害。”
血案疑因离婚争抢孙女纠纷引发
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据介绍,小邹的岳父张某某生于1959年2月,河北人,高中文化,无业。案发前,张某某和妻子在彭州帮助女儿带外孙女。
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2019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姚某某在彭州市女儿家中因外孙女带养问题与被害人邹某(杨先生外甥)、杨某芬(杨先生妹妹)、邹某海(杨先生妹夫)发生争执。过程中,邹某、杨某芬为争抢孩子与姚某某发生抓扯,张某某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某某遂从家中阳台偖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某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某、杨某芬未理会,张某某即持刀分别向邹某、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某、杨某芬当场死亡。后张某某拨打110投案未果,停留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邹某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害人杨某芬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害人邹某海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作案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张某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指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预谋,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在量刑上均应当加以区分;张某某与被害3人关系特殊,具有自首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成都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证人作证时称,小邹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产生矛盾,一度想离婚回吉林老家。小邹的妻子也两次起诉离婚,但最后都撤诉。2018年8月,小邹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杨某芬、邹某海的同事作证称,杨、邹两人在学校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直,和同事关系不错。张某某的亲属、邻居称,张某某的父亲以前得过精神方面的疾病,不知道张某某有没有这方面的疾病。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由家庭纠纷引起,但张某某并未受到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张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属放弃民事赔偿盼公正判决
“给妹妹一家一个交待”
杨先生介绍,妹妹一家三口遇害后,张家人曾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他们,表示愿意赔偿,希望他们出具谅解书。“我们都不同意,也没给他们出具谅解书。”杨先生透露,案发后,张某某曾作过两次精神鉴定,一次是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一次是张某某家人申请的鉴定机构,结果都显示张某某没有精神疾病。
“一审期间,我们没有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二审也不会提出。”杨先生称,他们兄妹的父母和妹夫的父母都不在了,外甥又是独生子,作为兄弟姐妹,他们不可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我们怎么会用妹妹、妹夫的生命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这种钱我们花不下去,我们只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让凶手得到应有惩罚,给妹妹一家一个交待。”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上诉。但截至目前,二审是否开庭、是否宣判,杨家人一直没有得到确切消息。“我们没有接到四川省高院的开庭通知,也没有收到法院寄来的二审判决书,律师和四川省高院联系了多次,也没有消息。”
令杨家人疑惑的是,不久前,他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判决书”的标题,但正文未公布,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判决书上传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之后再查询,连标题也撤销了。此外,四川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此前曾发出一篇报道,称经过该所律师的成功辩护,张某某二审被改判为死缓。“后来这篇文章很快被删除了,所以报道是真是假,我们也无从得知,只能寄希望于四川省高院尽快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张某某真的改判死缓,我们将依法申诉。”杨先生说,妹妹一家三口的骨灰仍在殡仪馆安放,案子没结,后事就没办法处理。
该案二审是否进行?是否已经判决?2021年3月30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她不了解情况,了解后会回复记者。截至4月2日下午记者发稿,一直未收到回复。4月2日,记者多次联系该工作人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死者近亲属申领判决书
法院应及时提供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二审法院是否应通知家属参加庭审?是否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想了解二审进展情况,应注意哪些事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但不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的近亲属,只有在其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而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身份之后,法院才有义务在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对其进行通知。若被害人的近亲属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没有义务通知其开庭日期,更没有义务通知其参加庭审。
刘祚良指出,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甚至是被害人本人,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正常诉求的保障是不够的,要么没规定,要么规定得太模糊,实践中不易执行。甚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时也没有被严格执行。这些都有待于今后在立法、执法层面加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刘祚良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来说,二审案件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但因为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情形,理论上,包括实践中,二审审限甚至可以无限延长。”
刘祚良建议,如果被害人家属想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当首先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知悉自己的权利范围。在享有相关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己行使相关权利,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行使。如果自身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甚至被侵犯,可以依法提出控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