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律师刑法解析– 性犯罪中“默许”和“喝醉了”是否构成辩护理由
近日昆州议会通过了昆州法律改革委员会对昆州刑法典中的“同意”与“事实错误”表述的修正案,其目的在于帮助法庭对判审团提供正确的指示,为公众提供明确的信息以预防性暴力。
“同意”这里指的是刑法典第32 章中关于强奸与性袭击指控的关键要素,即被告未得到投诉者的同意,否则指控不予成立。“事实错误”则是在相关指控成立的基础上,可能提出的一项抗辩理由,即被告在诚实及合理的基础上,以为取得了投诉者的同意。
现行的刑法典中关于“同意”有两项重要的方面,即同意必须传达,没有言语或行动来传达同意不一定是同意,称之为肯定同意模式,但是,肯定同意模式的现有方面可能并没有在社区中得到广泛理解。另外,关于法典关于“事实错误”,没有明确地要求法庭考虑被告在取得投诉者同意之前的行为步骤,所以修正案明确地提出了以下原则:
首先,投诉者不说或者不做任何事以表明不同意,并不构成同意。
其次, 投诉者在通过语言或者行为撤销同意后,被告继续进行的的行为,被视为未经同意。
再次, 在考虑“事实错误”时,即在确定被告是否根据诚实及合理但错误地认为投诉人同意该行为而作出该行为时,可考虑被告所说或所做的任何事,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同意该行为。
最后,在确定被告是否持有合理的错误信念时,不得考虑被告自愿喝醉的状态。
简要地来说,修正案对于“同意”要求必须由投诉方在自愿基础上明确表达,而对于引用“事实错误”- 即误以为投诉方“同意“作为抗辩理由的被告,其所有相关行为及语言都会被纳入考虑。总体可见,修正案对性行为的合意性,要求更加明确,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性受害者的保护,遏制性暴力。
上文仅提供基础法律信息,并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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