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被父母虐待致死:水果刀割肉 用白砂糖止血(图)
小琳是一名“超生儿”,出生后就被父母送到老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9年8月,因上学问题,小琳被父母接回广东肇庆市区。
重回父母“怀抱”仅6个月,小琳就被父母虐待致死。去世时,小琳只有5周岁。2020年8月,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小琳的父亲陈某土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母亲孔某颖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陈某土、孔某颖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2020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认为,陈某土、孔某颖在抚养未成年女儿小琳期间,长期、多次对小琳实施虐待行为,致其消瘦、重度营养不良及身体多处损伤,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二人对小琳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使小琳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二人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5岁女童被父母伤害致死
小琳的父亲陈某土生于1984年8月,大学文化,是肇庆市高要区某初级中学老师;母亲孔某颖生于1989年5月,大专文化,无业。
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2020年2月4日,小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她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且身上多处符合陈旧性损伤的病理改变特征。当天,她的父母被警方抓获。
陈某土供述、辩解称,从老家接回小琳后,他们发现小琳经常讲大话,偷家里的零食吃,他和妻子对小琳心生反感。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他和妻子用衣架打手脚、用塑料绳子绑住双手罚站、不给吃饭等形式对小琳进行“教育”,导致小琳手脚、背上、面部、手腕等多处受伤。
“(小琳)不听话,很难教,我们每天还罚她站五至七个小时。我们经常因为她不听话就不让她吃饭让她饿着。”陈某土称,刚开始,小琳和他们一起睡,但小琳经常大小便失禁,他们觉得小琳脏,便让小琳一个人睡觉。经过一番“教育”后,小琳没怎么改正,他们便晚上捆住小琳的双手,不让她睡觉。
孔某颖供述、辩解称,因小琳喜欢在夜里偷零食吃,她曾用水果刀把小琳的脚面割了一个洞,流了一些血,用白砂糖止血后就没有再处理。为逼小琳说话或认错,她用小刀切小琳的手脚,致使其脚面还留有伤口。孔某颖称,“我也说不出来什么原因,可能是我和女儿感情不太好,她一出生就被送到了茂名她爸爸老家,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的,直到近半年前才接回来,所以在感情上就不怎么好,有时打她的时候我也是不知道怎么那么狠心打得下去,直到现在我都不相信我女儿被我们打死了。”
2020年8月,肇庆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琳的父亲陈某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小琳的母亲孔某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肇庆中院认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陈某土、孔某颖为发泄对小琳的不满,经常采取用水果刀割、用铁衣架打、用包装绳反绑双手吊在衣柜上不让睡觉、不给吃饭等方式对小琳实施虐待,造成小琳身体消瘦、重度营养不良及多处损伤。2020年2月4日16时许,孔某颖发现小琳尿湿了裤子,将小琳一脚踢倒在地上,并用衣架朝小琳后腰处打了两下。之后,孔某颖要求小琳自己洗澡。由于小琳穿衣服慢,陈某土又踢了陈某琳几脚,将小琳踢晕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对小琳死因存疑而报警,陈某土、孔某颖在医院被抓获归案。
肇庆中院认为,陈某土、孔某颖在抚养小琳期间,长期、多次对小琳进行殴打且不给饭吃、不让睡觉,造成小琳身体消瘦、重度营养不良及多处陈旧性损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两人还对小琳故意实施暴力行为,使小琳头部等处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虐待的共同犯罪中,陈某土、孔某颖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陈某土、孔某颖如实供述自己虐待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陈某土在案发当日对小琳踢了几脚并致小琳昏迷,因此陈某土的暴力程度比孔某颖的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孔某颖在案发当日只对小琳踢了一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其对小琳所踢的一脚亦已将小琳踢倒在地,暴力程度虽比陈某土小,但不足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小孩的管教”上诉被驳回
陈某土、孔某颖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
陈某土上诉提出:同意原判对虐待罪的定罪量刑,但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他没有故意伤害小琳的意图,只是出于关心,想让她尽快穿好衣服才善意地踢她,这是对小孩的管教,不是故意伤害,这次的行为与之前的虐待行为是一脉相承的,应认定为虐待罪一个罪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后依法改判,并对其与孔某颖从轻处罚,让其可以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年迈的双亲和年幼的儿子。
孔某颖上诉提出:她和丈夫是出于教育小琳的目的,才会偶尔在平时生活中对她施以轻微暴力或者让她罚站,案发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她与丈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年幼的儿子能得到母亲的照顾。
据上述刑事裁定书,对于陈某土、孔嘉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广东省高院表示,经查,陈某土的稳定供述和孔某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共同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孔某颖因不满小琳将裤子尿湿,将小琳踢倒在地,随后晚饭时陈某土又因不满小琳穿衣动作慢,用力地踢了小琳腹部数脚,再次将其踢晕倒地,小琳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意见证实陈某琳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其中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大量出血为新近损伤,由此可见,陈某琳的死亡是由案发当天一系列踢打行为直接造成的,孔小颖和陈小土的行为是一个前后呼应、共同作用的整体,共同导致小琳死亡后果的发生,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陈某土与孔某颖在对小琳虐待的过程中,对小琳施以严重暴力致其死亡,该行为不能被二人以往的虐待行为吸收,而应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并罚。
对于陈某土、孔某颖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广东省高院表示,经查,证人邓某、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在抢救陈某琳的过程中,因发现死因可疑,成某遂回其办公室打电话报警,随后警方到场将陈某土、孔某颖二人带回调查。另外,陈某土与某嘉颖将陈某琳送到医院时,还对医护人员谎称陈某琳系不慎在洗手间摔倒导致受伤,意图掩饰自身罪行,也可证实二人不具有投案自首的主观意愿,系被动地由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二人均不构成自首。
对于在案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广东省高院表示,经查,首先,陈某土在一审庭审中曾明确表示除了没有说过“失去理智地踢她”这句话之外,其他在案的供述内容均基本属实;其次,孔某颖在一审阶段曾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在庭前申请对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机关为此搜集了相应的证据合法性材料,但随后孔某颖又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未受到刑讯逼供,撤回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现孔某颖上诉又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不予采信其侦查阶段的供述,但未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该项要求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陈华土、孔嘉颖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并经其本人阅读无误后签名确认,二人的供述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并与在案的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采信。
2020年12月,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土、孔某颖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