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前言
这一场疫情更明显地使大家感受到,如今的“全世界”,俨然成为一个地球村,而这种地球村的界定更多地体现在经济上。
随着澳大利亚和中国之间的贸易与商业互动的增加,大量移民的涌入,人们开始关注涉及中澳两国之间的跨境法律事务问题。
跨境商贸交易行为现已司空见惯,不可避免地,中澳两国之间的裁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澳大利亚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Cth)
普通法 Common Law
在澳大利亚,可以通过两种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适用单独协定的新西兰除外):第一种是根据成文法《外国判决法(1991)》(以下简称“《外国判决法》”或“FJA”)的规定,对特定国家的判决在本国的效力进行认定;另一种是适用普通法程序进行认定,该路径适用于大部分国家。
以中国为例,中国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获得认可以及执行,也就是说有过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判例在前,且同时是要满足普通法规定的特别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来自中国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澳大利亚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和地区寻求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
过往经验来看,律师团队多数时候是帮助来自中国的债权人(通常是公司法人,或者债权人个人)去到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对此类判决的承认使中国的债权人能够通过承认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在澳大利亚执行被告所拖欠的债务,例如获得没收及变卖土地的法令,去能够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
除了获得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得到合理法律费用的追偿权以及截至登记之日起累计的欠款利息。
中国判决依据普通法执行的要件:
若要澳大利亚法院依据普通法,即判例法原则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寻求依赖外国判决的一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外国法院必须行使澳大利亚法院认可的“国际”管辖权。在引用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时,该外国法院必须在当时对被告拥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自然人)必须在外国管辖区内定居或常驻住,且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者在该外国诉讼的启动程序文件送达时,被告必须处于该外国管辖区。
同理,作为被告的公司在被送达文件时也需在外国法院管辖区内经营业务。
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带有终局性。外国诉讼程序必须在澳大利亚法院启动程序前已经结束。
衡量终局性的关键在于外国法院是否将其判决视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已经有了最后的决断。
败诉债务人可能对外国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或该上诉程序正在审理,但这并不会否定以上的条件。但是,该判决在澳洲的法庭程序可能被暂时中止直到外国法院做出上诉结果。
3.外国判决当事人的身份必须与澳大利亚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一致,且负有个人义务。
4.外国判决必须是追偿债务或确定数额的金钱,且该债务不能是政府财政债务。判决金额确定,尽管某些非金钱类判决在衡平法上属于可行的
5.判决不得因以下理由被撤销,例如被告缺席,或在澳大利亚执行该判决将有可能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等。
—— Gabrielle 姜天怡律师
本文作者
Gabrielle 姜天怡律师
中澳两国法律职业资格, 澳洲高等法院注册律师, 澳大利亚荣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DLP
2007年起从事法律工作, 曾任职于Law in Order、澳大利亚金杜律师事务所以及昆士兰州法律报告委员会(ICLRQ), Law Council of Australia会员, 国际破产协会会员, 欧洲破产协会会员
中澳跨境法律事务(商法/家事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