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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判决首次在澳洲NSW承认执行 | 《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①》

2020-06-21 来源: 澳洲法律评论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随着中澳间的贸易商业互动增加与贸易频繁,大家逐渐关注涉及中澳两国之间的跨境法律事务问题。

跨境商贸交易行为现已司空见惯,不可避免地,中澳两国之间的裁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跨境债务如何追收,跨境诈骗如何诉讼,法律文书怎么样才能双边送达?反之,若您获得澳洲身份那留在中国的资产如何可以一次性转移到澳洲来?跨境继承问题怎么解决?您的生意想要走出国境时,无论您现今是在澳大利亚还是中国,如何对您未来的合作伙伴做跨境尽职调查?

从业多年后,我们发现,起初多为华人同胞来咨询跨境法律事务,小到授权他人代办买卖交易,大到复杂的跨境并购项目。慢慢地,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澳洲客户也来跟我们咨询跨境商贸方面的法律问题以及潜在风险。

《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旨在帮助中澳新移民和企业更好地澳洲理解和实践中国法发掘商机。您可从《指引》中大致了解您需要留意的所有相关在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理论与应用,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 林汇铭律师

《澳洲法律评论》总编

因此,《澳洲法律评论》邀请了数十位有着中国或/和澳大利亚跨境法律学习实践背景的律师,学以致用,特别撰写了《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①》系列文章,暂定12篇如下:

1. 跨境裁判文书双边执行

2. 法律文书双边送达

3. 跨境债务追收

4.  跨境继承

5. 跨境刑事案件

6.  跨境尽职调查

7.  跨境文件认证

8. 商事合规

9.  跨境签证办理

10.  跨境注册商标

11. 移民后财产转移

12. 其它综合

希望通过该专题的介绍与分析可以帮助读者和投资者们更好地了解中澳跨境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可能有哪些,以及如何能够妥善地处理与解决。

01

新南威尔士州首次执行中国判决

2020年,一个里程碑式的新案件出现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5月19日,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首次承认与执行了中国法院判决(Bao v Qu; Tian(No 2)[2020] NSWSC 588)。此案向中国及其他地区的债权人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即如果满足澳大利亚普通法的要求,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可从广义上推测出,澳大利亚其它地区的法院同样适用),将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重磅!中国判决首次在澳洲NSW承认执行 | 《澳洲中国法实践指引①》 - 1

中国部分案情提要:

在该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是中国公民。两名被告为夫妻。据称,被告没有偿付从原告那里借来的贷款。2014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一名被告提出上诉,两名被告均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也即本案中的“中国判决”),判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50,000元与相应款项的利息。

原告在中国的追债结果非常不乐观,仅追回人民币19,205元。被告已于中国判决宣判后,离境。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已移民到澳大利亚,后向新南威尔士州高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

澳洲部分案情提要:

原告根据普通法于2019年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中国判决。被告人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并亲自介入了法院诉讼程序。

被告承认青岛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性的,且承认自己为判决中的债务人。但是,被告声称,在中国法院判决此案之前,已将大量欠款偿还给了原告。原告驳回了这一论点,且表示,即使此事为真,辩护理由也应在中国审判程序中提出,新南威尔士州法院仅应在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进行审查。

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认为,若被告已于某一时刻将大部分欠款归还原告,那么应在中国境内向管辖法院提出。与此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曾在中国提出过此项抗辩理由。

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就是说,中国法院是否有意或不作为地错判了还款金额。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院非法地剥夺了被告提出抗辩的机会,也没有证据表明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此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偿还债款是真实存在的。最后,新南威尔士州法院驳回了所谓的大部分欠款已偿还的抗辩理由,并同时拒绝重审中国判决。

第二个问题侧重于中国判决中判处的惩罚性利息(punitive interest awarded)的法律性质。中国的判决包括两种类型的利息算法。第一类是一般利息,其计算依据是“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第二种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判处的惩罚性利息,即“如果在2015年9月20日前未偿还判决债务,则在履行延迟期间,应偿还债务利息翻倍。澳洲法院裁定,利息翻倍的部分,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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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中国判决中的利息部分内容,获得了澳大利亚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被告未能遵守中国判决中利息部分的要求,那么新南威尔士州《民事诉讼程序法》所规定的标准利率将适用于NSWSC判决。

02

维多利亚州案例

从2017年到2019年,共有三起案件,涉及到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问题,均发生在维多利亚州。其中两宗案件的中国判决得到了澳洲法院的承认,而另一宗案件却得到了澳大利亚法院拒绝承认的结果.

三宗案件如下:

• 2017年12月19日,在 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 一案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认可并执行了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 2019年2月27日,在苏州海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氏 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and Ors [2019] VSC 110一案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认可并执行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 2019年4月30日,在 Xu v Wang [2019] VSC 269(2019年4月30日)一案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并执行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宁波判决被驳回,澳大利亚法院给出的驳回理据为,中国判决中的债权人滥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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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例,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建立了比较明朗的规则和判例法基础。我们也会在如下文章中分析中国判决在澳洲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抗辩理由以及案例要点提示。

澳大利亚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1. 《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 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

2.  普通法 Common Law

在澳大利亚,可以通过两种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适用单独协定的新西兰除外):第一种是根据成文法《外国判决法(1991)》(以下简称“《外国判决法》”或“FJA”)的规定,对特定国家的判决在本国的效力进行认定;另一种是适用普通法程序进行认定,该路径适用于大部分国家。

以中国为例,中国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获得认可以及执行,也就是说有过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判例在前,且同时是要满足普通法规定的特别条件。在特定情况下,来自中国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澳大利亚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和地区寻求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过往经验来看,律师团队多数时候是帮助来自中国的债权人(通常是公司法人,或者债权人个人)去到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对此类判决的承认使中国的债权人能够通过承认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在澳大利亚执行被告所拖欠的债务,例如获得没收及变卖土地的法令,去能够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除了获得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得到合理法律费用的追偿权以及截至登记之日起累计的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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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依据普通法执行的要件:

若要澳大利亚法院依据普通法,即判例法原则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命令,寻求依赖外国判决的一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外国法院必须行使澳大利亚法院认可的“国际”管辖权。在引用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时,该外国法院必须在当时对被告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自然人)必须在外国管辖区内定居或常驻住,且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者在该外国诉讼的启动程序文件送达时,被告必须处于该外国管辖区。同理,作为被告的公司在被送达文件时也需在外国法院管辖区内经营业务。

2. 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带有终局性。外国诉讼程序必须在澳大利亚法院启动程序前已经结束。衡量终局性的关键在于外国法院是否将其判决视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已经有了最后的决断。败诉债务人可能对外国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或该上诉程序正在审理,但这并不会否定以上的条件。但是,该判决在澳洲的法庭程序可能被暂时中止直到外国法院做出上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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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国判决当事人的身份必须与澳大利亚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一致,且负有个人义务。

4. 外国判决必须是追偿债务或确定数额的金钱,且该债务不能是政府财政债务。判决金额确定,尽管某些非金钱类判决在衡平法上属于可行的

5. 判决不得因以下理由被撤销,例如被告缺席,或在澳大利亚执行该判决将有可能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等。

抗辩理由:

在申请一方(通常为债权人一方)能够满足如上条件的情况下,对方(债务人)仅可以在有限的理由上质疑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对方可以基于此类理由提出抗辩,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外国判决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2. 该外国法院的行为与司法公正相悖

3. 该外国判决是通过欺诈或非法程序而获得的

4. 该外国判决具有惩罚性(多数体现在刑法类惩罚)

在澳大利亚,各州根据判例法原则对于外国判决事项的要求和申请程序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启动程序必须附有宣誓书,该宣誓书必须包含以下文件:

1. 由外国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证明并通过其认证的外国判决书副本

2. 如果外国判决书文本不是英语书写,则需要经过公证的判决书英文译文

动动脑筋

若被告提出曾受到武力威胁呢?

所提出的武力威胁行为也应该在中国诉讼程序之中提出,不是要在澳大利亚的执行程序里提出的。

若被告对该判决毫不知情呢?

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如果被告之前不知道原告在中国起诉了自己并获得判决的话,她可以在知道之日起的某段时间内向中国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但该案中的被告并没有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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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师:Gabrielle Jiang

●中澳两国法律职业资格,澳洲高等法院注册律师,澳大利亚荣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DLP

●2007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曾任职于澳大利亚金杜律师事务所与昆士兰州法律报告委员会(ICLRQ)

● 专注商法、公司法、并购重组、争议纠纷解决与家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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