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生涉嫌迷奸女生获得谅解,律师居然发文介绍“成功经验”(组图)
4月28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一篇题为《不予起诉|法制盛邦余海亮律师为一起在校大学生性侵女同学案件成功辩护》文章,详细叙述了一起大学生涉嫌强奸醉酒女生案例,在律师介入后如何做到“成功不起诉”。
该文章称,经过律师和团队“五个月以来不断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辩护……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强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一名迷途中的大学生保留了重返大学校园继续学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文章刊发后,引发法律界和大众广泛讨论。对涉嫌强奸的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律师撰文是否有宣扬帮助嫌疑人脱罪之嫌?律所公众号刊发该文示范是否合适?
就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文章作者和多名法律界人士。
△律所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律所发文:大学生涉嫌强奸醉酒女生,律师介入后“成功不起诉”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相关文章称,4月26日,经过该所余海亮律师和团队成员五个月以来不断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辩护,年仅19岁的在校大学生陈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走出看守所。
“至此,一起颇受校园师生关注的‘在校大学生强奸同校女生案’取得了圆满的办案结果。”该文章称,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强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为一名迷途中的大学生保留了重返大学校园继续学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该文章介绍,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广州市某高校一名在读大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同学介绍认识同校的女生马小芳(化名),双方认识后不久就互生好感,交往了一小段时间,但当时仍未确立情侣关系。
2019年11月26日晚上,陈某某约被害人马小芳及其余两名同学一起到广州市区某酒吧饮酒。饮至凌晨,马小芳不胜酒力沉醉不醒,后陈某某带马小芳至酒店开房休息,入住期间陈某某与醉酒熟睡的马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下午,马小芳到公安机关报称被陈某某强奸,陈某某在学院辅导员的陪同下主动到案,后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
△资料图
陈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其家人找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海亮。
该文章称,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余海亮及时深入阅卷,形成了一份条理清晰、情理兼具的《关于对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将取得的被害人《谅解书》、学院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及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附件,同时提交《要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申请书》。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余海亮律师向经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与被害人的关系亲密,陈某某误以为女方醉酒当晚默许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不像普通强奸案件,不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情形;陈某某已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陈某某在校表现良好,得到师生一致认可;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主动认罪认罚等等。”该文章称。
最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强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微信公众号文章已被删除。
当事律师:文章不是自我展示,是合法、合规辩护
4月29日,陈某某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海亮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作为律师,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我们所有的东西都是非常规范的。”余海亮同时也是该文作者之一。他说,发表这篇文章是律所审核同意的,“我们是很善良的律师,我们是很善意的。”
“对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是可以不起诉,这个很正常。”余海亮称,“‘强奸’这个罪名比较容易挑起人的神经。其实不起诉案件,不仅是强奸案,很多案件甚至包括一些故意伤害案等,都是有可能不起诉的。”
余海亮认为,抛开罪名来说,这就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表示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不予讨论。“我作为一个律师,是在法律范围内,为每一个当事人利益,合法、合规的辩护。”余海亮称,自己不是文章的重点,“我是个很平庸很平凡的律师。”
余海亮说,法律“不是老百姓上街买菜,每个案件的差异性是很大的。我们要尊重检察院的决定。这个(指该不予起诉案件)不是我的一个成果,没有展示的意思。不是说我的辩护有什么光辉的地方,千万不要误会”。
“每个人都会犯错误,但是不是应该给个别的具体案件的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律是善良的。”余海亮称,从案发至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陈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半年,“对一个年轻人的惩罚是足够的。”
业界探讨:对该案不起诉决定是否恰当?
本案中检方对涉嫌强奸的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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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从该律所公众号文章中可以看出,此案发生时,男性在女性醉酒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未征得女性同意,违背了女性意愿;女性选择去报案,也体现出当时违背了她的意愿,认定构成强奸罪,应该没有问题。
“不予起诉的原因是这个案件本身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男性和女性交往了一段时间,男性想与女性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愿望美好。经过向学校调查,这个学生以往表现不错,品性良好;他不是惯犯和累犯;重点是,取得了被害人女性的谅解。”范辰说。
范辰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被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可能认为,一旦判处犯罪成立,男性就不能继续学业了,人生将会转向。案子需要同时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个案子判处有罪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样对男性的人生影响很大。给男性一次机会,让他吸取教训,不是很好吗?”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则认为,该名男生利用被害人女同学醉酒昏迷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恰当,付建持不同的看法。
付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包括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男同学在女同学醉酒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对方的意志,涉嫌强奸罪。男同学虽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以及取得了学校的‘表现良好’证明,但是这些证据只能作为辅助性的证据,在量刑上做出相关评价。在定罪的问题上,刑法讲究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明显男同学在罪名上是构成强奸罪的。”付建表示。
付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如何从轻减轻,到底轻多少,都要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这影响的是量刑的问题,对定罪并不构成影响。”
“在男同学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犯罪恶意,对她人的性自主权做出了侵犯,刑法对犯罪时的这种恶意应该做出惩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又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对此予以追究责任。”付建说。
法学学者:律师圈要有理性的自我评价能力
针对该文章,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从律师职业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行业共同体的内部评价来说,可以说“不错”,但以更宽更广的视野,从社会角度审视此案的办理过程,则不能简单得出这样的结论。
李晓兵说,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评价机制和标准,其中一个共识是要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内部有着相对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标准,“事实上,这在实践中是容易造成偏差的,中国法治发展到了今天,我们法律界实务界和理论界到了应当进行自我反省的阶段。
律师将自己的办案过程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简单的沾沾自喜于‘死刑改保命、重刑改轻刑、有罪改无罪’的追求和评价,难免在社会范围内会造成偏差和误导,如果简单的以此为美、以此为荣、以此为傲,那就更容易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带来更大的危机。”
李晓兵强调,律师办案时,除了应该考虑当事人的评价、保障当事人权利之外,还应考虑和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评价、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这几个评价体系和标准之间是有内在冲突的,如何实现它们之前的平衡,考验着我们法律人的职业水准和社会良知,绝不可单纯以‘成功办案’作为成功律师或优秀法律人的评价标准。”
“律师业的竞争很激烈,律师要想办法拿案,拿了案要争取办得符合当事人要求,律师事务所内部和律师群体之前将此作为一种正向激励和同行评价的重要指标。”在李晓兵看来,这是律师行业的自我反省能力和自我评价能力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在评价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离,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不应该丧失理性的自我评价能力,“完全把评价标准交给了外部的东西。”
针对这起在校大学生性侵女同学案件以检方撤诉告终,李晓兵说,本案属于争议性案件,司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李晓兵强调,从本案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行业在当代经历了一个重建的过程,现在则到了一个重塑的阶段,也就是到了需要进行自我反省、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的时刻。“法律人应该深刻的反思法律职业行为过程的各个环节,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专业行为并不当然的具有正当性,更不能简单地把法律专业的评价凌驾于社会评价之上。”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智然律师认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上发送宣传其办案业绩的文章,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看都并无不妥。文章即使是宣传其业绩,也完全是出于刑事辩护专业角度的视野,并不意味着律所认可或倡导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与律所倡导何种价值观并无任何关联性。该文的意义,一方面向律师同行尤其是年轻律师较好地展示了承办律师的职业风范和职业精神,另一方面,客观上向那些有潜在法律服务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找优秀律师的途径,这种用自己的正当业绩宣传自己的行为不应当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