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授:对第一代外籍华人取得永居外国人的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和规范!(组图)
法意导言
2020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玉成进行了总体评价,提出了四点建议。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感谢授权转载。
总体评价
一、修订的外国人永居条例,全方位规范了办理条件,充分体现了外管工作的依法管理和国家在外管上的法制进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二、可获得永居资格群体,大致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类型、投资类型、家庭团聚类型。其中,工作类型为高技术人才类型、在华长期合法工作的高收入类型、高学历且在华工作满三年这三种类型;投资类型为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特定领域投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投资;家庭团聚类型与中国公民或永居者结婚且婚姻持续五年、18岁以下且父母为中国公民或永居身份、年满六十周岁来华依亲这三种类型。这几类体现了给予永居外国人的较高标准,将是带来就业、税收和创新的群体。第二十三条“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说明该条例给永居设了一道保险,即移民数量配额。整个条例,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应对未来复杂情况的充分弹性。
三、条例从实际出发,严谨细致。未来应渐进式执行,逐渐扩大配额,将在华永居者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本地人口的4%(根据国外经验,在短期内,外籍人口超过社区人口4.5%聚居有可能造成族群矛盾;因此为防社会秩序失控,建议4%),必将极大的有利于实现国家设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利国利民。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条例征求意见的时间正好处于全国突发疫情的社会震荡期,此时,学者和群众的大量精力被疫情牵着;建议延长征求意见时间,将时间再延续一至两个月。
二、对于工作类型、家庭团聚类型,应该设立汉语水平和中国文化考试,将其分数高于某个分值作为申请的必要条件。对于投资类型,豁免考试。
三、十六条第二款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标准,条例中规范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建议改为年度动态调整并公布。
四、根据现实情况预判,应该考虑以下情况:
1、发达国家申请人数较少,发展中国家申请人数很多,因此配额既应该考虑占本地人口数量,也应该考虑国别数量;
2、申请人中,估计外籍华人占比会较多,其中第一代外籍移民有可能造成社会矛盾:
(1)他们的子女作为留学生较为容易获得国内优质教育资源;
(2)依据第三十九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有可能会被特定高收入人群利用,即先获取外籍身份,再获取永居身份,持续在华获得高收入,并可方便的转移资产到国外。
因此,建议对第一代外籍华人取得永居外国人的情况,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和规范,避免以上两种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