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局势持续恶化 “一国两制”三大误区需重新厘清(组图)
香港持续不断的街头运动,已经严重影响香港社会的秩序。(HK01)
香港科技大学学生周梓乐坠楼不治身亡,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暴力示威。暴力示威者采用包括堵路、纵火、打砸、攻击不同意见者等方式,肆无忌惮破坏社会秩序。在11月11日发生的暴力示威中,西湾河有激进示威者试图抢夺警察配枪,警员开枪制止导致一名示威者重伤入院;马鞍山一位反对示威的中年男子,因与激进示威者发生言语争执遭当街泼易燃液体并引燃,生命垂危。过去48小时,香港局势急转直下,让很多人忧心“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何时才能恢复平静。
这场持续日久的街头政治运动,越来越“血腥”,已经严重影响到“一国两制”的落实。如何让混乱的香港恢复平静,避免出现大规模的动乱,可能是摆在香港政府以及中央政府面前的最直接和急迫的任务。但更深层次地讲,如何在香港推动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如何推动“一国两制”进入新阶段,可能才是对北京更为艰巨的挑战。因为,一直以来,无论是香港社会还是国际社会,甚至连中央都对“一国两制”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
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第五个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行了顶层设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被归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中一个“显著优势”,决议还用一个“坚持与完善”,对“一国两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宣示。这可以看作是中共在治港问题上的顶层设计。
作为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组成员之一,负责香港事务的中国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日前撰文解读四中决定有关“一国两制”方面的顶层设计,透底了北京治港可能的新动向。但显然,“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只是治标之策,消除外界对于“一国两制”的认知误区可能才是固本之举。
误区一:“一国两制”就是“井水不犯河水”
如果从1982年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算起,“一国两制”概念已经存在37年;如果从1997年香港回归正式施行“一国两制”算起,“一国两制”也已经实践了22年。但一直以来,将“一国两制”等同 “井水不犯河水”的认知,不仅不当地强化了两地的区隔,更让香港社会陷入管制危机。
香港人对于“一国两制”的认识也集中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权利上,严重忽略了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应尽的义务;中央政府则因为照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在香港治理上并未有效落实全面管制权,在诸如涉及国家安全的23条立法、国民教育等方面推进不力。正在持续的反修例风波,便是这种消极“一国两制”下的副产品。消除对于“一国两制”存在的认识误区,十分必要。
首先,“一国两制”派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要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一国两制”之间的联系。社会主义发源于马克思主义,在苏联也曾有过实践。但是,当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进入到中国,中国的共产党基于中国国情现实,以及中国历史传统、中华文化(或者说文明)的特质,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进行了中国化,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一国两制”能够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前提。
11月11日,激进示威者和警方冲突。(HK01)
11月11日,在香港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泼易燃液体,并点燃,随即男子全身是火。(微博视频截图)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创造”,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能就不会有“一国两制”这个“重要制度”。反过来讲,也只有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可能有“一国两制”这个制度体系。这里的“一国”必然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而不是其他。按照邓小平当时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从本质上讲,“一国两制”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了以和平的方式收回香港、澳门和台湾所设计的制度,是派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殊”的制度设计。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在序言中明确: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11月11日,有示威者抢夺警员配枪,警方发射3发实弹制止暴力,有人中弹。(HK01)
林郑月娥(中)联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左二)等官员见记者,谴责激进示威者的暴力行为。(HK01)
这就是为什么北京方面一直讲:全面准确理解、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关键是必须认识到“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
其次,“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点可以从四中全会的决定看出来,四中全会决定单辟一章——“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中共所有的类似官方文件均给予“一国两制”重要地位),与其他诸如政治、经济、制度体系并列,就表明了“一国两制”与其他制度体系一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可以与“一国两制”类比的,最为相似的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然,相较于后者,“一国两制”有更大的政治空间,但本质上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为的是解决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一国两制”,除了在和平的前提下完成国家统一,同样也是保持香港,乃至台湾地区的繁荣与稳定的“基本制度”。它们本质上并无二致。
“一国两制”在中国宪法里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的设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个法律就是香港的基本法。也就是说“一国两制”是被写入中国宪法的制度体系。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一点与民族区域自治也有相通之处,只不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除了有与香港基本法类似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外,宪法中也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和说明。也就是说,“一国两制”应该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但是应该在全面准确认识和实施“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坚持积极的“一国两制”而不是消极的“一国两制”——自治权并不等同于完全自治权,更不是为所欲为。
在这个问题上,香港社会很多人可能认为,香港是“一国两制”,有《基本法》就已经足够,至于其他,都应该由香港社会所谓的“民主自决”。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邓小平《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的讲话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
邓小平的话言犹在耳。
误区二:“一国两制”只是权宜之计
1984年9月,经过数轮激烈谈判,中英双方正式签订《中英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本身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维持“五十年不变”。时任中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说:“让那里马照跑、舞照跳,保留资本主义生活方式。”
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北京兑现了当初对香港人的基本承诺,给予香港高度自治权。香港施行“一国两制”,香港不仅“舞照跳,马照跑”;“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香港特首也由香港人选举产生。但“50年不变”依然是香港社会很多人的心结,很多人担心到了2047年,也就是香港回归50年之后,“一国两制”会不会终结。
但正如上文所讲,“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之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个要“坚持和完善”的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必然不会在2047年或者任何一个时间戛然而止,即便未来台湾实现了统一,“一国两制”也不会走向终点,必然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制度体系。
因此,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现实需要,所谓2047年“一国两制”将终结,都是个伪命题。
邓小平说,“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 “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这背后其实是对香港社会和香港普罗大众的负责,让香港在没有大动荡,甚至战火洗礼下实现回归,让香港持续保持繁荣和稳定,是“一国两制”制度设计的初衷。基于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一国两制”不可能在某个时间终结。
误区三:“一国两制”应该一成不变
显然,“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不是,更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没有哪一个理论或制度在出现时就完美无缺,都要在实践中经历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这就需要完善和发展“一国两制”的理论内容、制度设计,并且将之体现在治港的具体政治实践中。
在这个问题上,过去22年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实践中,“一国两制”似乎都在原地踏步。比如,香港《基本法》中明确的涉及国家安全的“23条立法”。香港第一任特首董建华,在其任上就开始推动23条立法,但由于2003年超过50万人上街游行,23条立法最终宣告失败,并且一直搁置至今。而从2003年开始,香港的所谓“民主派”,就习惯于通过游行、示威、街头抗议来表达诉求,而且愈演愈烈。
香港社会由此不断陷于动荡,在经济上受到更大的打击,致使当时不少行政官员辞职,最后连董建华也在2005年初他的香港特首任期内提前谢幕。但这并未改变香港社会,尤其是政治上的撕裂,并从此开启了香港社会大规模街头运动的先河,而立法会发生的“拉布”——故意发表冗长演说以阻止政府提案的通过——也成为常态,香港社会政治不断在动荡中,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演变成大规模的街头运动。
2012年,香港政府颁布了“德育与国民教育科”计划,这本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香港被英国殖民了150多年,回归中国后对国民进行必要的国家认识和国家意识教育无可厚非,但最终通过包括大游行等的“反国民教育”运动,最终让港府的国民教育计划泡汤。
以上种种表明,港府以及中央政府,需要着力改变香港社会对于“一国两制”应该一成不变的认识误区。多维新闻在《社论:香港要“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 就曾指出, “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制度创新,它必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需要在理论和制度设计上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并内在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发展以及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治理实践的构成部分。
尤其是“一国两制”从一开始在香港和国际社会都不太被看好,在台湾更是被普遍排斥,香港人对于“一国两制”的认识也集中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权利上。由于沒有做深刻研究,再加上一些政客的蛊惑,大家被逼用政治情绪或意识形态去解释“一国两制”,各取所需,内地舆论与治港部门也不乏“消灭”两制的冲动,因此就更需要在这方面不断努力。
在具体治港工作中,不仅要健全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机制,完善中央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还要考虑到香港社会的需求与关切,做好解释沟通,在推行过程中更要掌握方法和节奏。
正如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在解释四中决定时所传达出的中央的意志: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央和特别行政区都有责任在全面检视宪法和基本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该制定的法律要制定,该修改的法律要修改,该废除的法律要废除,该补充的制度要补充,该配套的机制要配套。中共四中既然对“一国两制”进入新阶段进行全方位的顶层设计,这显然不应该,也不会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