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婚外生子让情人与外甥假结婚,被吐槽“舅舅尽干这种事”(图)
周平军的另一位外甥王某甲也证实,周平军于2008年安排高超光和郜某在黄冈举办了一个假结婚仪式,其参加了婚礼,高超光曾说舅舅尽干这种事。2014年的一天,周平军还叫王某甲伪造结婚证件,并伪造亲子鉴定,为其子女迁移户口。
近日,关于湖北省纪委原副处级干部周平军的一段荒唐往事引发关注。消息称周平军婚内出轨,为了掩人耳目,还让外甥替自己娶妻。
6月23日,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证实这一消息。该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书指出,湖北省纪委原副处级干部周平军婚内出轨生育子女,为掩人耳目让情人与外甥举行婚礼,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周平军因犯重婚罪、受贿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被没收财产20万。
南都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周平军曾在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教室工作,撰写过大量关于反腐倡廉的文章,部分文章至今仍在多个网站传播,只是作者已变成其笔下曾抨击的“腐败干部”的一员。
婚内出轨与情人生下一儿一女
安排外甥与情人假结婚
根据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周平军(又名周萍军,曾用名周某甲),硕士研究生,原湖北省委巡视组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教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因涉嫌犯受贿罪、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在重婚事实上,经当地检方查明,被告人周平军在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93年3月至2013年3月),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长期与郜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2008年7月、2009年10月,郜某分别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一男。经司法鉴定,郜某生育的一女一男均为周平军亲生子女。
其情人郜某的证言指出,她与被告人周平军于2006年认识并开始交往,2007年10月份怀上女儿,周平军安排其在狮城名居租套房子住,生活起居由周平军和其父母照顾。
“考虑到周平军有家室,周平军便安排其外甥高超光与我在黄冈贵宾楼举办了假结婚仪式,但没有领结婚证,只照了结婚登记照。女儿出生后,我和周平军共同购买了金地格林梦茵区小区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我名下,考虑到周平军是省纪委的,物业登记处的信息栏就将丈夫名字填写成“高超光”,实际上与高超光没有任何关系,留下的联系号码是周平军的。第二年儿子出生了,我们就住在这套房子里,生活用品都是周平军买回来的。” 周平军情人郜某称。
此外,周平军的另一位外甥王某甲也证实,周平军于2008年安排高超光和郜某在黄冈举办了一个假结婚仪式,其参加了婚礼,高超光曾说舅舅尽干这种事。2014年的一天,周平军还叫王某甲伪造结婚证件,并伪造亲子鉴定,为其子女迁移户口。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超29万元
还收受51万奥迪车、2万元LV包等
除了重婚罪,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也查明了周平军受贿事实。二审判决书指出,2000年3月,被告人周平军调到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教室工作,先后任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被告人周平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29.41691万元、价值51万元奥迪车一辆、2.15万元LV包一个、6450元LV丝巾一条、8680元金佛挂件一个、8120元的家具三件。
其中,被告人周平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外甥王某甲违规办理浠水县柳北加油站的审批事项,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收受王某甲为其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25.41691万元。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上诉否认受贿、重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平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重婚罪。被告人周平军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平军多次收受贿赂,且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的一辆奥迪A6 轿车、一个LV包、一条LV丝巾、一个金佛挂件予以收缴,对其受贿所得30万余元予以追缴。
随后,被告人周平军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受罗某甲价值51万元的奥迪车一辆系认定事实错误,罗某甲一直在主张该奥迪车的财产权或债权;王某甲帮助其偿还254169.10元住房按揭贷款,系因其与王某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受贿。
此外,周平军还解释,董某送给其金佛挂件属同学朋友间赠予和礼尚往来,并非受贿,且该金佛挂件的价值缺乏司法鉴定确认,不应认定;原判认定毛某送给郜某一个价值2.15万元的包和6450元的丝巾,以及罗某甲送给其子女红包2万元系其受贿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收受罗某甲2万元和价值8120元家具系受贿不当,上述款项其事后均已归还。
二审认定周平军犯两罪获刑8年
其撰写反腐倡廉文章仍在网络传播
据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平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平军不构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根据证人郜某、马某、崔某、刘某丙、严某等人的证言及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及亲子鉴定报告书证实,周平军在与张某乙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期间,与郜某以夫妻相待并生儿育女,且已使周围群众认为周平军与郜某系夫妻关系,周平军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一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标准予以调整。鉴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依法对周平军犯受贿罪量刑部分改判。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定罪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6月23日,南都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仍能查询到周平军在职期间撰写的大量反腐倡廉的文章。如2010年周平军曾撰文称“现在有些党员干部在改革开放时代经不起诱惑,过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一个个前腐后继锒铛入狱”,并感叹“令人发指、触目惊心”。如今,他也成为了其笔下曾经大力抨击的“腐败干部”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