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妇幼原院长获刑8年 看守所自杀被强奸犯救下(图)
12月23日,有媒体从湖北省纪委监委获悉,该省妇幼保健院原院长胡祖斌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同时被双开。大白新闻注意到,去年8月16日,胡祖斌曾在看守所上吊自杀,被因强奸幼女获刑的王继军发现并救下,而王继军也因此举,被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获减刑。
湖北省妇幼原院长胡祖斌被双开并获刑8年
胡祖斌资料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12月23日,有媒体从湖北省纪委监委获悉,省妇幼保健院(简称省妇幼)原院长胡祖斌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胡祖斌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16年10月,湖北省纪委派驻省卫计委纪检组对胡祖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同年11月,胡祖斌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据悉,胡祖斌的受贿时间自2004年至2013年,长达9年之久;违纪违法行为覆盖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
胡祖斌在院长这把交椅上一干就是16年,由于特权思想作祟,他不仅把医院当成“私人领地”,更是将权力当作个人“取款机”。2004年至2013年,他先后在省妇幼建设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等事宜上,多次接受某私营企业主请托,伙同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达191万元。同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牟利,医院从其特定关系人合伙经营的公司采购大量医疗设备。在将省妇幼出资控股的某置业公司由国有控股公司变为民营企业时,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情况下分割资产,擅自决定由省妇幼与该公司签订房屋租用合同,使该公司违规收取巨额租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权力的疯狂,首先是掌权者自己的迷失。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胡祖斌不仅不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而继续我行我素。胡祖斌在明知国家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情况下,全然不顾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超发绩效工资1000多万元。胡祖斌一直把省妇幼的发展归功于自己,以“院长负责制”为由用院长办公会代替院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大搞“一言堂”,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大都先发言、定调子,使集体决策流于形式。
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地践踏一切。胡祖斌在担任省妇幼院长的同时,还出任某民营企业董事长、法人,其妻为最大股东,严重违反了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在贪腐的道路上,胡祖斌自以为聪明过人、手段隐蔽,在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后,授意其妻弟以借款形式找请托人兑现承诺,并将受贿款直接放在合伙人开办的公司入股或暂存,企图掩盖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千方百计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因此,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胡祖斌面对组织询问百般抵赖,在铁证面前也拒不交代细节,但最终没能逃脱纪律和法律的铁拳。
强奸犯曾救下上吊的胡祖斌获减刑
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2017年12月15日报道,日前,湖北咸宁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强奸幼女案,44岁的个体户王继军获刑2年。
此人之所以获得轻判,除了因具有坦白情节、获受害女父母谅解,还在于被羁押期间重大立功——及时发现并阻止湖北妇幼保健院原院长胡祖斌上吊自杀。
王继军强奸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此人于2016年12月31日,以给钱买新手机为由,引诱2004年2月出生的汪某与之发生性关系,并给其1.35万元。
后来汪某父母发现新手机,遂报警。王继军被抓获后,向汪某的父母书写悔过书,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汪某及其父母愿意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王继军利用未成年少女缺乏性认识而与其交往,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汪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坦白罪行,且达成和解协议,并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此人上诉,并称自己并非只是立功,而是应被认定为重大立功。最终,咸宁中院采纳该意见,判其犯强奸罪,刑期由3年改判为2年。
据悉,法院认定的重大立功发生于8月16日,王继军被羁押在崇阳县看守期间,及时发现在押人员胡某自杀,并积极参与施救,避免了一起在押人员畏罪自杀的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可视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胡祖斌刚被救下时已停止呼吸
据该报道称,经查,当天早上6时20分,王继军发现在押人员胡某在D10房间用绳索上吊,便大声呼救并迅速爬上人字梯抱住胡某的双腿往上顶。后在值班民警柳某、郭昌权及在押人员但军民、苏某、周某共同施救下,使停止了呼吸的胡某逐步恢复呼吸。
一审法院披露了更多细节:当时胡某面部变色,口鼻腔流血,舌头伸出。王继军便大声呼救并迅速爬上人字梯抱住其双腿往上顶。在押人员苏某爬上人字梯解绳索,周某找剪刀给苏某剪断绳索,大家一起将胡某解救下来放于地上。
当时胡某停止了呼吸,在押人员立即按压胡某胸部,使其逐步恢复呼吸,成功挽救了胡某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