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案 | 美国律师如是说,陈有西的贴和沉雁的骂(视频/组图)
今日,悉尼时间下午1点,唐林律师再次在YouTube上直播视频采访美国明尼苏达州周东发律师,从范冰冰案切入,一起探讨美澳两国的税法问题。
以下是本次采访的文字版本。
唐: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了美国明尼苏达州的周东发律师,他在明尼苏达州做了10年的刑辩律师。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因为现在大家,就这一阵,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范冰冰的案子,所以今天我就想通过我们直接连线美国,问一下周律师在美国类似事情的相关法律。最近网上有些讨论关于这个东西,这里面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我们用陈有西的文章中的概念叫首罚不刑,这个首罚不刑就是指第一次罚的时候,不加上刑事犯罪,也就是不进监狱。那么在这样一个概念下,我们来连线周律师。
范冰冰这次失踪了三个月,露面以后就是一封道歉信。之前,有关的官方提出了对他进行整体税务罚款超过8亿人民币。请问周律师,假如类似的事情在美国,美国的法律框架是怎么样的?特别需要回答的是这个“首罚不刑”在国际上有这样的事情吗?特别是在美国?
周:有的,实际上陈有西先生说的事情在美国已经实行。首先我跟你讲一下美国的税法。美国的税法,实际上它是包括在联邦美国法典第26册,全部在里面,手续法程序法实质法全部都在这个法典里面。那么实际上,美国的税法是很严格的,比如说你每年交税,在你签字的时候上面有一行字,这行字就是说我保证我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没有虚假的,OK,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报的税里有假,税务局就可以拿着你的表格,从刑事方面,就可以判你三年,这是美国的税法。我现在主要是讲的个人,即个人所得税。每年4月15号我们交税,一张税表的后面,他最后有一行字:我宣布我如果要是说假话,我就要受到做假证的惩罚。这个声明的作用是,假如你说谎了,按照刑法规定就会有最高三年的监禁和/或者罚款10000块——这是从刑法角度来说的。但是就像陈有西先生说的,这种情况往往不采取、或不会直接采取刑法手续。
唐:我们先说一下陈有西先生的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题目叫《逃税罪为何设定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这篇文章原来在陈有西的公众号上也有,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在打开的时候已经被删除了,好像不是不能看,而是作者自己删除的。但是这篇文章在微博“有西微语”上从10月3号开始登载到现在,阅读量已经有348万了。这篇文章在国内有很大的影响,陈有西先生也是我个人的朋友,我们平常也联系,这次呢其实我也很希望他有机会来参加我们这个节目,但是我跟他发了微信、打了微信电话都没有打通,但是在今天这个节目当中我们会提到他的文章,包括其他人的文章,以及他对其他人的回复,我是跟陈有西律师打了一个招呼的,也希望他今后有时间能够参加我们节目,把有关的事情能够说得更加清楚一点。他这个文章其实说的也很早,九年前(2009年)就开始提到,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通过的时候他就写过这个文章,这个文章很短,我把有关的段落讲一下,这样周律师谈的时候网友听起来也更有针对性,万一他没看过。
陈有西说:“逃税罪设定首罚不刑的行政查处前置程序,是有利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重要法律规定。这不是专门针对范冰冰修改的新的法律规定,已经立法九年了。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立法通过时,我即有过一篇解读文章,大家当时都没注意,不重视。”
“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逃税现象太普遍,法难责众,设计了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可以保护一大批企业家和个人纳税人。不一步到位用刑法手段对付违法者,而先用行政法调整。行政处罚也已经非常严厉。”
“中国税法,立法权力层次很低。立税标准过于随意,一年几变。税负过重,处罚严厉。个人和企业绝大多数都在法网之中,到处是红灯。全部严格查税入刑,监狱关不下。包括现在谴责范冰冰的一些人,不知道自己也可以被判刑。因为我国逃税罪的起刑标准非常低。一般人都有可能触犯,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修正案是针对这一现实作出的。不是针对范冰冰作出的。”
“主要还是对我国税制立法混乱的无可奈何的一种修正。”
下面他谈了各国的税法:“各国的税法,都是议会立法,只有我们是授权给国务院政府立法。国务院又授权给财政部、税务总局立法,一直授权到县、开发区。罪与非罪,实际上是由县级税务局、乡税务所、开发区管委会在掌握。百姓全在约束之中,无论大富小民。
“中国流行了四十年的开发区招商政策,很多地方规定税收‘三免两减半’,实际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县以下开发区就可以决定。一旦找茬,就是罪与非罪的解释标准,由县以下管委会都可以解释。作出逃税金额的认定、鉴定。表面上是行政执法权,实际上是立法权、解释权、鉴定权全包。最高人民法院把鉴定权还同时授给了税务局。”
接下来请周律师继续,主要针对陈律师讲的内容。
周:我主要介绍一下美国的税法。陈有西先生讲的这个是国内的税法,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税法。实际上美国的税法非常复杂,他为什么会复杂,至少有三个原因:
一、美国是国会立法,用税法来做一些社会方面的事情,比如说你买房,房子的利息可以减税,它就是通过税法来鼓励你去买房,这是一种原因;二、美国的国会有很多游说团体,各个行业它都有很多游说团体,它就能把自己利益写进税法里。三、它有很多历史的原因,历史发展到这么久,这个税法在1913年就开始修订了,美国的税法确实是国会定的,但是它很多具体的操作是由税法条例来定的,所以也是非常复杂的,而且经常变,联邦的税法每年都在变,所以搞得很多人都不清楚。那么首先,刑事处罚在联邦也是明确规定的,但是很少看到它施行。比如说就像我们刚刚说的这个,一般如果从刑法来说,只要税法它觉得你这个在做假,最少三年或罚款01万,但是美国一般不会执行这种,就像陈有西先生说的不可能执行,因为错的东西太多了。美国是2016年做了一个整个税务局的调查,从2016年到2008年还是2014年好像,这个期间,调查发现美国的联邦税务局至少少收了四千五百个亿,这么多钱不是通过刑事来收,而是通过民事,就是通过行政手续,他查3%的人(个人),查不对,税务局马上给你一个90天的信,从民事方面行政方面查你这个钱少付了这么多钱,90天之内要不要付,要是付了就没事,要是不付我们进行下一步手续——派税务员到你家、工作场所来查税,他这个查税一般都一查六个月,不可能三个月解决问题的。所以在美国政府说你逃税了,每个人都说我没有,接下来是漫漫的手续六个月,那么在这个六个月里面,一般的纳税人他都会一开始抵抗一点,但是要乖乖交出来材料,在税法的官司里面,不像我们刑法的官司,税法的官司里责任是颠倒的,政府说你逃税,那么被指控逃税的人有责任证明我没有逃税,即举证责任。(唐:在刑法上有无罪推定,所以是由检方来证明,在合理怀疑之外被告人有罪;而税法则是倒过来,是自己证明自己没罪。)税法有规定,税务局要查你的税,可以向前推三年,但是纳税人有义务保留六年的税务证据(澳大利亚是7年)。如果税务局查你,你有证据可以证明税务局是错的,那么你就赢了;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你在法律上有责任保持这些记录,你不保持这些记录就是错了,照样能够罚你。所以在美国就基本上像陈有西先生说的一样,通过行政手续,信发出去查两下基本上钱就收回来了,很少进入到刑事手续。
美国税务局的刑事是在什么情况呢?它有不同的重点,比如说employment tax(企业),发工资的时候有预扣税,它专门抓那些雇主把这个预扣税扣下来,又不把这个钱送给联邦。(唐:澳洲每三个月交一次)这个在美国有大批量的雇主不交的,因为美国的税务系统是靠自己去遵守的,所以逃税现象是很严重的,几千个亿美元,税务局也知道,它希望个人能自觉去遵守,但是罚起来也很严重,一般只要税务局找到你,要你补税,最少都要罚你应交税的20%,如果恶意避税、逃税,可以罚到75%,这一般都在行政手续就解决了,很难上刑事。什么时候个人会上刑事呢?——这个个人对政府积极抵抗,查税的人已经掌握了你的资料,给你和解的方法,但仍不愿和解,这个时候CID(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相当于税局里的警察)就会出面,查税时若是看到CID就要慌了,因为联邦的刑事相比州的刑事要更严格,不像州法庭,我们可以和检察官讨价还价,但是到了联邦法庭就很难讨价还价,上来就要治你罪,比如说逃税,看你逃了多少钱的限额,上来就是八级九级,再加上要是你手法高超,再加个两级,如果在查税时你又采取其他方法,再加你四级,一下来搞了个十六级,十六级就要坐42个月的牢。
唐:也就是说美国也是先通过行政把钱要回来,如果你拒不交,它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你刑事上的麻烦。你刚才讲到42个月的问题,我们想起来大约是2002年,中国明星刘晓庆,许多人觉得她是被判刑,我记得她应该是没有被判刑,应该就是在监狱里呆了一段时间,另一阵的监狱比较紧,后来就借用了北京的秦城监狱。据她本人跟我说,记得是一共424天。她的情况许多人也有疑问,为什么刘晓庆进去了而范冰冰就没有进去,这是网上现在的一个比较大的疑问。第二个疑问是另外有一个代购的,好像一共没太多钱,8万还是多少,然后好像是违反了海关法吧,结果就好像被判了几年。
我们在国内其实还是有些朋友,其中一个朋友对这一块有非常精彩的评论,他发了一个微信给我,他不方便上来做节目所以名字我就不说了,他把刚才大家的疑问也做了一个说明。
第一,为啥范冰冰只是被罚款没有判刑?他的回答是:首罚不刑行政前置,这是法律规定,不是因为范冰冰脸蛋漂亮,但冰冰这个也有人觉得她脸蛋不漂亮但是那也有人觉得范冰冰确实很漂亮。插一句话,中国有四大美女,最后一个是杨贵妃,唐朝以来一直就好像没有美女了,这对我们中华民族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疑问,也是个挑战,甚至是一个缺憾,所以呢我有开玩笑说范冰冰可能是第5大美女。
第二,继续说这个刘晓庆为什么会被判刑,因为那个时候刑法还没修改,算她倒霉。刚才在陈有西的文章上面写过《刑法修正案(七)》是09年2月才有的。刘晓庆写了一本书《人生不怕从头再来》,送给我一本,这本书非常好看,拍成电影也会非常精彩。但是她那个时候的刑法没有修改,当时是用当时的刑法来处理她的事情,所以公安才会介入,才会限制她的人生自由。
第三,为什么空姐代购会被判刑?国内一位非常有名的律师,我不能说是谁,他说因为她犯的是走私罪不是偷税。
还有第四个问题就是,这是不是对富人逃税的一种纵容。这一次范冰冰要罚款,大多数人对罚款没意见,毕竟罚的不是自己的钱,但是对范冰冰罚完款没事了,有些人有些微词,觉得为什么这个有钱人就可以拿钱然后就不进监狱了啊。这个问题之后我们会给一篇文章来说这个问题。那么我们这位律师的回答是,或许有一天你也是富人。这是第四个。
我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对范冰冰没有被判刑表示不满,这是他个人的回答,对范冰冰没有被判刑而义愤填膺的,基本上都是对社会的税务贡献税收贡献不大的。这个答案有点这个主观,不见得说税务贡献大的人就对范冰冰不那么义愤填膺,这是自己主观的意识,当然也可能这是一种统计,更多的交税比较少的人更容易义愤填膺。这是我的好朋友,他也是一个律师,做的结论。周律师,你听了刚才这位中国的律师给我发的微信以后有什么评论?
周:在美国,如果是有钱人,很难抓到他偷税漏税或逃税。一般像范冰冰这样的明星,她要想逃税,一般你抓不到她,因为她做的一些手法基本上都应该是合法的,她有很多各种各样不同的手段。
唐:这一点你说的很好,美国和澳大利亚这一点上是一样,我们都有自己的会计和税务代理,用了这样的人后,因为他们都是跟着法律在走,很少听到会有这样的麻烦,所以也很少听到好莱坞的明星在哪个税务上出问题。但是我这位律师朋友告诉我,当时税法之所以改成现在这样的“首罚不刑”,其实也是和国际的接轨,参照了当时意大利的一个明星索菲亚罗兰的逃税案件,当时也是只罚款没有牢狱之灾。关于刘晓庆的案子,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周:国内的我不清楚。如果她在美国的话,在税务上是很难抓到她的,因为收入高的人,税务上越难抓到。还有一点,在美国,48%的人是不交税的,基本上是高层的人在交税。高层的人中也有一定的底线。比如说年薪超过五万,交的税和年薪五百万、八十万等等都差不多,到一定程度上,这个税的差距就显示不到了。因为在美国的税务中有一个最重要的区别,一般收入和投资得来的收入,投资收入一般到百分之二十,一般收入一步一步加最高可以加到百分之三十几。美国有做过一个调查,基本上底层的交税比率一年大概是5%,中层10%左右,高层25%左右。虽然税法标准定的最高的是39%,但是实际上他交不了那么多的。美国现在就是这样一个现状。关于范冰冰也好刘晓庆也好,还有比如说我们现在听到的最多的川普总统,他用的一些手法,我们英语叫aggressive,就是说,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你真的要抓他比较难,因为他都是通过律师也好会计师也好,合作做起来的,基本上就是最多最多它可以说是一个擦边球,所以要想抓它很难的,所以像范冰冰这样的名人,这么快就定她的罪,这个在美国一般是不会的,因为她这样的名人总有就像你说的会计师。
唐:据说范冰冰的事更多的是因为崔永元泄私愤给曝光出来的,其中曝光出来的内容,包括新华社的文章中也说到,主要是针对《大轰炸》三千万酬金的合同,其中一千万纳税,两千万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我也想问一下,在美国是否也有阴阳合同的概念和做法?因为这种做法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是十分拙劣且高风险的。
周:这一般不会的。范冰冰这样的名人如果在美国,她完全可以说她不知道,我的钱太多了,我的钱是通过公司,公司这么庞大我怎么知道。就像大公司的CEO,比如说亚马逊在美国欧洲被查税,一打七八年的官司,他完全可以说我赚了那么多钱,哪里知道每一分钱都用在哪里,完全可以脱罪。但是美国也有一种情况,有一个歌手,他逃税是完全不报,最多结果就是一个补税。
唐:好的。本来我还想谈一下针对陈有西的文章,上海有一名笔名叫沉雁的女子,写了一篇《第一次见识了陈有西的“无耻”》,这个标题有点争议,但是今天我不想讲这个。沉雁今天刚刚加了我微信,我想看一下她有没有机会让她也参加一下我们的节目,来做一场关于陈有西文章的答复。实际上,在她的文章之后,陈有西也在微信上发了一篇《无知也是一种可爱,因为尚有正义感隐含其中》进行反驳,但是我看了一下,其实反驳的内容也没有特别针对沉雁本身这篇文章,至少不是没项针对她,比如说提到的先进性、人道性等等,陈律师没有接茬。这个如果有机会,沉雁或者陈律师愿意上节目再谈,我觉得可能比光听一个美国律师的理解和澳洲律师的判断会更好一点。今天关于范冰冰案件的节目,是我们的首场,谢谢周律师,他那里已经十点多了,他今天实际上很忙,还是抽时间参加我们访谈,再次表示感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