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批滴滴:不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企业不要也罢(图)
8月24日,浙江乐清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途中,惨遭司机奸杀。3个月前,在河南郑州,一名空姐乘客遭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两案如出一辙,同是滴滴,同是顺风车,同是女乘客死于非命。我们震惊于凶手的残忍,更无法容忍企业对生命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漠视。
“8·24”案件发生时,正值滴滴承诺的顺风车业务整改期。滴滴发布的“对于乐清顺风车乘客遇害的道歉和声明”承认,该公司前一天就收到过“8·24”案件中作案司机对另一名乘客欲行不轨的投诉,但没有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置。事发当天,遇害者的朋友在接到“救命”信息后多次向滴滴客服求助,滴滴方没能及时采取有效干预和救援措施,甚至警方两次向滴滴客服索要嫌疑人及车辆信息也遭到拒绝,致使救助行动延宕数小时之久。事发后,滴滴声称“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
事前不做有效防范,事中不能积极干预,事后标榜高价补偿,滴滴的安全底线在哪里!生命只有一次,岂是金钱可以赎买的?安全漏洞的背后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机械僵化,根源上却是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的严重缺位。
任何事后的补偿和追责都无法挽回已失去的生命。保护乘客生命安全,最关键的措施就是事前防范,需要企业的责任担当,更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这也是国务院保留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三项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开展顺风车业务,对社会有积极的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尽安全管理的责任。尤其是个别企业,打政策擦边球、钻法律空档,以顺风车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逃避甚至抵制政府依法监管;大量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干着营利的买卖,却试图逃避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此漠视生命安全、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必须依法受到严惩,必须坚决严格纠正。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主体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法治框架内运营,特别是涉及生命安全的运营行为,绝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平台企业不能仗着自己钱多,掌握的车辆、驾驶员、乘客信息流量多,就有恃无恐、任性而为。
滴滴事后称“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一方的个人信息给到警方之外的人”,且不论这种借口能否说得通,即便这种理由能成立,这不也恰恰说明了政府掌握平台运营数据、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性吗?如果警方可第一时间从政府监管平台拿到相关信息,救援行动是不是可以更快展开呢?
市场主体是多元化的,具备同样服务能力的平台企业不止一家,如果某家企业不服管又不自律,总拿乘客的生命当儿戏,社会公众会用“脚”投票,政府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为乘客生命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这样的企业不要也罢。
回到“8·24”案件,除了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作为平台企业的滴滴及其负责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有关方面应该认真研究,今后不能再模棱两可。最要者,必须以此为戒,痛下决心,彻底纠正个别企业长期存在的组织非法运营的行为。如果不能有效约束企业漠视生命、罔顾法治的行为,这便是法律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