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在上海坐拥数千万房产,在澳离婚后前妻竟来闹分割,这该如何是好?
最近,一位常年往返中澳两地经商的L先生来电咨询,他在多年以前就与前妻W女士离婚,也拿到了澳洲联邦家事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然而,当他在国内再次遇上有缘人并坠入情网准备共度余生时,却惊讶地发现他在国内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特别是,在中国国内民政局准备登记结婚当日,民政局工作人员义正言辞地告诉这对新人,L先生仍然处于“已婚”状态,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对于H先生而言,这不仅仅是扫了未能赶上良辰吉日登记结婚的兴,而且让到场祝贺的亲友甚是尴尬和难堪!幸好L先生之前就与未婚妻交代了之前的婚史,不然两人之间的一场误解就很难避免了。L先生疑惑地咨询我们,明明早已通过合法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也拿到了堂堂澳洲联邦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为什么民政局还说他是已婚呢?
作为专业从事家事法和财产法的澳洲律师,我们答复L先生,您虽然已经在澳洲与前妻W女士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由于L先生和W女士在缔结婚姻是都属于中国公民、且在中国大陆的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澳洲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直接会被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自动承认并执行。因为一国的司法判决能否得到另一国在司法上的承认和执行,事关国家主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国际法问题。
事实上,此类案件在中澳民间交流和往来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来自中国大陆的留学生或新移民获得澳洲永久居留权乃至澳洲国籍,并在澳洲一掷千金、购置房产的大背景下,正在变得日益普遍。许多原先是中国公民的华人与他国公民(无论华人与否)缔结跨国婚姻时,通常会考虑到包括签证状态、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选择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尔后,又基于其配偶的国籍而获得了对方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但假使婚姻不幸走到终结,在境外办理离婚(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通过法院),往往会忽略其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并不能直接地、自动地认可其离婚的状态。
在中国的民事司法程序上,有一则特别民事诉讼程序——“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未经该程序,无论是境外的司法判决都在中国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假使在中国境外离婚的一方将来还要在中国境内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则无法获得中国民政部门的准许,甚至可能会触犯到中国刑法中的“重婚罪”!
具体而言,假使在澳洲办理了离婚、但又没有在国内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之下,国内的婚姻关系将继续存续。这就意味着,一方在澳洲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和收益,仍然在中国法之下被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我们紧密合作的中国资深婚姻法的李大泓律师就曾经办过这样一个诉讼案例。他的客户H先生早年与妻子离异。离异后,韩先生单独抚养女儿长大。韩先生事业有成,早在2000年初坐拥数千万元的资产,特别是随着近年以来上海的房地产价格大幅飙升,H先生在上海市中心城区拥有的多套公寓住房和办公用房早已经价值不菲。经朋友介绍,H先生与久居在澳大利亚并已获澳洲国籍的C女士相识。两人短暂恋爱后便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再婚后,H先生也因其配偶获得了澳大利亚国籍。好景不长,因H先生的事业重心仍在中国国内致使两人聚少离多,加之本就感情基础比较浅薄,C女士在H先生获得澳洲国籍后的一年多时间后向澳洲联邦家事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澳洲联邦家事法院审理后也很快判决了两人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中,澳洲家事联邦法院写道,如两人需分割财产的,应在该判决作出之日的一年以内提出。由于H先生再婚后并未在澳洲投资置业,所以双方都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再次向联邦家事法院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又过去了近两年时间,C女士在回沪探亲时偶然听朋友讲起H先生在上海拥有的房产价值飙升,才想起原先H先生也曾提到过在上海一直有投资房产。经咨询国内律师后,C女士再一次在上海某法院提起了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此时,H先生就面临了法律上的困境。其与C女士在中国法律认可下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会面临被分割的重大风险。
其次,是否所有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均会被中国法院承认呢?与我们紧密合作的中国顶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涉外婚姻法的专家滕律师告诉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以下情形的,则中国法院是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的: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以外,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涉及了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则中国法院也将不予认可。根据滕律师的团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显示,以上海地区为例,在已经公布的32起案例中,有2起案例是中国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滕律师指出,在华人中产和富裕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国籍(或居留权)的日益多元化、财产种类及所在地的越来越分散的今时今日,华人家庭在婚姻问题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挑战也越来越多。
滕律师还提醒到,当事人还应当关注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假使离婚时夫妻双方仍有一方是中国国籍的,则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相关申请。但假使婚后两人都成为了外国国籍,则中国法院就不再受理相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了(仍可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但即使双方当事人仍有一方是中国国籍、在一方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不再受理另一方所提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或者申请将诉讼请求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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