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华人投资移民来澳,岂料被朋友出卖!在澳这样做恐面临5年刑期,最高被罚$22万刀!
初到海外做生意,最怕被合作伙伴骗了。
一位投资移民,我的校友,刚来澳洲,找我诉苦说:认识一个酒肉朋友,一时打得火热。既然是兄弟了,就一起成立公司吧。正愁没生意伙伴呢。
谁知这”朋友“一点不厚道,拿走他的资源,偷偷做自己的生意。钱全揣了自己腰包。
这位投资移民十分恼火。
类似故事太多啦。
对这些”背信弃义“的合伙人,澳洲法律有啥办法?
对于背信( dishonesty ), 澳洲法律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背信”使用公司职位”
一种是背信使用“公司信息”
比如,上面那个故事,我的校友,将公司的一部分业务,都委托给了那位酒肉朋友,让酒肉朋友做为董事,不想他却利用这个职位,将本该两人合伙做的业务,偷偷拿给自己私下做。就属于“背信利用职位”,还有“背信利用信息”。俩全占了。
与中国法律一样,在原则上,澳洲法律要求公司董事,必须以“良好愿望、为公司整体利益而履行职务”,禁止以权谋私!
这两种伎俩,首先触犯民事,面临最高20万澳币罚款;而且,对于这位不厚道的家伙,法庭可能还会——
禁止这家伙管理公司;
要求这家伙赔偿公司;
如果是严重或故意的“背信“,可能就涉及刑事犯罪,最高可罚款22万澳币,5年徒刑。
那么,你的合作伙伴,”背信“到啥程度,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吓人一跳的是:澳洲法律,规定的十分泛泛。在国内可能不过是一个民事纠纷,只要死猪不怕开水烫,就”难死法院、气死公安“。但在澳洲,可能就构成犯罪了,要进监狱了。
比如,澳洲公司法是这么说的:
公司的董事( director ),或者管理人员( officer), 如果有这些“故意或严重的背信”,构成犯罪——
公司的董事(director), 管理者,雇员,如果不诚实地利用他们的公司职位——企图直接、或间接为自己获利、或者为第三方获利的;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A director, other officer or emplyee of a corporati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they use their position dihonestly:
(a) with thd intention of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aining an advantage for themselves, or someone else, or causing detriment to the corporation;
___澳大利亚公司法184条
比如,你运营一个农场,聘了个经理,或者找个合伙人,来管理。结果,在采购农机时,你聘的经理,就是卖农机那公司的股东。这就有问题了!
这时,他一定要向你披露(他是股东,可能有利益冲突)!这生意做不做,公开决定。如果藏着掖着,他就犯法啦——或者民事惩罚,甚至可能投入监狱!
另外,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谋利,同样不行!
我们旗下一家公司,曾经找来一个刚刚退休的澳洲大咖,希望他担任顾问,自然就谈道:你在那个单位十多年,一定掌握不少客户啊。他马上就说:那些信息,属于原单位的,我不能用啊。不然会很麻烦!
由此可见,不要认为你离开公司了,就可以使用原单位信息,给自己谋点福利啥的。一样会被送上刑庭呢。
(图片来源:马说东西)
澳大利亚工商局(ASIC),也负责解决董事与高管的背信行为。
向谁报案?
有意思的是:公司董事的背信,决定是否按犯罪起诉,是由ASIC ( 澳洲工商局)管。
原来,笔者还认为澳洲工商局,就是管管公司注册呢。看来还有点权儿。
澳洲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人员、清算人员等等,均有义务向ASIC举报董事等的背信行为!
当然,公司也可以选择自已出面解决问题!比如:起诉背信的董事、高管、雇员。
说到这儿,初来乍到的你,是不是心里有点底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