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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外国人投资指南(十三):第三方责任(图)

2017-10-24 来源: 唐林律师行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故意帮助另一个人违反《1975年外资并购法案》(“法案”)的民事或刑事处罚条款的第三方可能受到处罚。

第三方包括可能提供服务来促使利益转让的人员,例如股票经纪人、律师、办理不动产转让过户的人、房地产中介和其他顾问。

民事和刑事处罚条款

违反法案所导致的刑事和民事处罚可能被施加给有责任的第三方。可能违反法案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条款的行为有:

 外国人做出了一个应被通知的行为,但是在做出行为前未能通知财政部长(例如,一个外国人在没有通知财政部长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澳大利亚住宅土地的合同);

外国人向财政部长发出了所要求的通知,说明拟采取一个重大行为,但是其在被允许前采取了行动。例如,一个外国人通知了财政部长其购买澳大利亚住宅土地的意图,但是没有等到在以下时间中的最早时间后再购买该土地:

(a) 其被提供了一份无异议通知;

(b) 在一个临时命令(如果发布)中规定的期间结束;或

(c) 在决定期间后已经过去了10天;

外国人从事了违反财政部长命令的行为;

被授予了一个施加条件的“无异议通知”或豁免证书的外国人违反了这些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

作为临时居民的外国人同时持有多个已建住宅上的利益(不满足例外情况之一);或

非临时居民的外国人购买了一个已建住宅上的利益(不满足例外情况之一)。

第三方责任

民事处罚责任

第三方的责任由《2014年监管权力(标准条款)法案》的第4部分所规定。

第三方如果故意帮助另一个人违反法案的民事处罚条款,则可能受到民事处罚。一个人不得:

?  试图违反法案的民事处罚条款;

?  帮助、教唆、建议或导致违反法案的民事处罚条款;

?  诱导(通过威胁、承诺或其他方式)违反法案的民事处罚条款;

?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地涉及或参与违反法案的民事处罚条款;或

?  与其他人串谋来造成对法案的民事处罚条款的违反。

刑事处罚责任

第三方的刑事责任由《刑法典》的第11部分所规定。如果第11部分下的刑事责任适用于第三方,则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该部分包括关于试图、帮助和教唆、共犯、代犯、煽动和串谋的法律。

处罚

如果这些条款中的责任适用,那么其被视为违反了法案。第三方将受到的最高处罚与如其是主犯所受到的处罚相同。

无论一个处罚是否能施加给外国人,第三方都能就其行为受到该处罚。

抗辩

《2014年监管权力(标准条款)法案》、刑法典和其他法律可以规定抗辩或例外。

Conveyancer先生工作很繁忙,他的大多数客户由房产中介所介绍。通常他不和他的客户见面,他仅通过邮件和他们联系。

例1

Conveyancer先生在一个现有住宅交割前2天发现他的客户(买方)是一个外国人。Conveyancer先生联系了他的客户来获得该客户根据法案获得批准的详情。但是,该客户告诉Conveyancer先生其还没有就拟定的购买寻求财政部长的批准。该外国人告知其想要继续进行交割。

Conveyancer先生继续进行了交割,因为他相信买方如果申请了批准将会获得来自财政部长的批准(例如:无异议通知),原因是买方是一个临时居民签证的持有者。未能就应被通知的行为进行通知是对法案的违反(见第84和第91部分)。

由于Conveyancer先生可能是故意参与了外国人违反法案中的第三方,他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

例2

Conveyancer先生在交割前2天发现买方是一个外国人。Conveyancer先生得知他的客户还没有就其拟定的购买寻求和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

Conveyancer先生立即告诉他的客户,他们在其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前不能继续该购买,而他们在签署合同前应该已经获得该批准。他立即联系了卖方的代表,解释了情况,并达成一致来将交割日期延长到获得批准之后。

买方申请了批准,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收到了批准(例如:一份无异议通知)。然后完成了交割。Conveyancer先生遵守了法案,不会受到处罚。

例3

Conveyancer先生在交割后2天发现买方是一个外国人。他不知道他的客户是一个外国人,因为所有的通信都被发送到一个本地地址。

该客户告诉Conveyancer先生其不知道需要批准。Conveyancer先生告诉该客户批准是必须的,他们在签署购买合同前应该申请批准。他告诉客户去FIRB网站并找到要求什么,否则其可能受到严格的处罚。

由于Conveyancer先生在购买完成前不知道买方是一个外国人,他没有故意地参与该外国人的违反法案的行为,所以他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读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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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外国人投资指南(十三):第三方责任(图) - 1

作者简介

澳外国人投资指南(十三):第三方责任(图) - 2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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