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 写在参议院审议公民法修改草案前
2017年8月14日,澳大利亚众议院通过长时间的辩论,于17:55通过三读投票,以74比71三票之差的简单多数,毫无悬念地通过了公民法强化澳大利亚公民权的要求及其其它措施的修改草案“Australian Citizenship Legislation Amendment (Strengthen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nd Other Measures) Bill 2017”(下称“草案”)。通过的草案与2017年6月15日引入议会的草案全须全尾般地一致,没有丝毫的更改。全面彻底地体现和贯彻了2017年4月20日澳大利亚总理和移民部长宣布的具有前瞻性回溯力的公民法修改意向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修改内容
草案对现有公民法进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必须具有能力英语(Competent English)水平
这是由草案第53条引入的:
什么是能力英语水平?公民法以及草案里并没有作出规定。只是移民条列(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里对能力英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这一定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考试来界定。有人认为只有雅思成绩四个六才能证明能力英语。何止:
Competent English
i. an IELTS test score of atleast 6 in each of the four test components of speaking, reading, writing andlistening; or
ii. an OET test score of atleast B in each of the four test components of speaking, reading, writing andlistening; or
iii. a TOEFL iBT test scorewith at least the following scores in the four test components: 18 forspeaking, 13 for reading, 21 for writing and 12 for listening; or
iv. a PTE Academic test scoreof at least 50 in each of the four test components of speaking, reading,writing and listening.
二是通过持有规定的五个国家的护照。这五个国家是:爱尔兰、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
从下院的讨论情况来看,草案中的能力英语拟采用移民条例的定义。这和唐林律师行早先与移民部负责公民事务的经理那里获得的信息一致。
2,具有回溯力没商量
关于该草案如果通过将从2017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的条款如下:
奇怪的是,虽然工党一致反对此草案,但8月14日当天,没有一个站起来发言的工党众议员对该草案具有回溯力提出任何异议。
3,移民部长权力暴增
草案对于部长针对入籍的权力扩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提交入籍申请同时申请人需提交一份“Australian Value Statement” 澳大利亚价值宣言,部长将有权决定该宣言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即使入籍申请已被部长批准,部长可以以任何原因撤销该批准。
二是部长有权以与公众利益相违背的理由驳回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所作出关于公民法的决定。该驳回决定受到司法审查约束,原法案中部长以“国家利益”为由驳回行政法庭决议,法庭对国家利益具有一定的解释权。但修改案将其变更为公众利益,法院通常认为公众利益是应由行政机构决定。因而实质上是放宽了对部长行使该权力的管制。澳大利亚行政复议庭是独立的且有权审查各个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例如,当个人的签证或入籍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或驳回,可上诉至行政法庭对该决定进行审查,行政法庭可作出新的决定以代替之前由移民局所作出的决定。
三是部长剥夺澳洲国籍的权力。修改法案对部长就剥夺澳洲国籍的权力有所增加及扩大,修改案仅对第34项的标题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offencesor fraud ”(违法或诈骗) 更改为“convictions for fraud or misrepresentationetc.”(诈骗或误传等定罪),但未对其条款具体内容进行改动 。仅从文字叙述方式而言,两者相对比,“误传”相较“违法”有着较低的标准及更大的涵盖范围。某种意义上是放宽了部长行使剥夺澳洲国籍的权力的要求。
并且,在原有公民法中关于部长剥夺澳洲国籍的权力的34后增加34AA,该新增条款在原有基础上,将在部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欺骗”或“误传”的两种情况作为部长剥夺其澳洲国籍的依据。其中的“欺骗”或“误传”可以是他人所为,而且无须构成违法或犯罪。依照现行公民法部长需法院将申请人定罪为移民诈骗后方可行使该剥夺澳洲国籍权,但若草案一旦通过,法院判决将不再是必要条件,而部长可决定该申请人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且在公民法和修改案中均未对“misrepresentation”(误述)作出进一步解释,因而部长在判断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误述”行为时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结语:等待参议院的审议
2017年8月15日,众议院通过后,该草案移交至参议院进行审议,并在同日参议院开始了二读(Second Reading)。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在未获得参议院法律委员会(Senate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Legislation Committee)研究报告前,参议院不得进行下一步审议。该委员会已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该草案并展开研究,研究结果需于2017年9月4日前向参议院进行汇报。9月4日后唐林律师行将做进一步解读。与此同时,试图阻碍该草案通过的任何势力和组织,应在9月4日之前对所有的参议员进行游说,切莫错过了最后的时机。如果时间允许,唐林律师行会在近期撰写一篇议论文章,对该草案通过与不通过的政治意义做出独特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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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