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三名男子疑遭同性迷奸 警方:正在调查(图)
21日晚,微博上一名叫李枫的作家,以性骚扰罪名征讨郭敬明,事件真假尚未定论。
同天,媒体又曝出,一男性网友爆料自己遭受男教练性侵并受伤,引发热议。
近年来,男性遭遇性侵事件多有曝光,但很多人在面对男性遭性侵一事时,更多地把它当成玩笑,而未能像女性受性侵事件那样备受关注。
今日,又一起同性性侵事件被媒体曝光。据北京时间报道,8月1日,网友“武汉直播”在微博发文称,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组淫秽不堪的视频和照片,内容竟是3名看着年纪不大的男子疑似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遭同性性侵,且全部过程被手机录制,并被传到网上。
@武汉直播 微博截图
该网友根据照片上的GPS信息,发现地址位于河南洛阳西工区道南路19号附近,而周边的尚客优快捷酒店的装饰与照片场景相似。对此,时间新闻联系到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并未听闻此事。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
无意中发现疑似同性迷奸视频
今年5月初,网友“武汉直播”在网上搜索《魔卡少女樱》中的动漫角色李小狼时,无意中发现了一个小狼爱正太的内容,“当时我以为是动漫。”他回忆说,随后将网页中的内容从一个名为yunfile的网盘下载到电脑,可当他打开文件,里面的内容令他大吃一惊。
“没想到是男子疑似被迷奸的内容,他们看上去年纪都不大,像是男孩。”他说,照片上三个男孩趟在旅馆的床上,其中两人趴着,一人平躺,衣服盖着脸部,最靠外的男孩裤子已被脱掉一半,露出内裤。视频的内容则更加露骨,三人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内裤被脱掉,一名男性疑似正性侵他们。
在“武汉直播”下载到的视频中,时间新闻记者看到,在这段长约10分钟的视频里,三名男子在被脱衣服时均无反应,期间其中一人甚至脸部朝下,趴在地板上。
记者注意到,视频开头写到“购买微信:bwmj666”,而在视频中也有水印写着“微信xiaolangaaaa”,然而通过微信搜索这两个账号,结果显示该用户不存在。
“武汉直播”说,看到视频后,他赶紧在网上对色情内容进行举报,因为感觉事情很严重,他同时也咨询电脑高手,尝试从视频和照片中找到线索。
经过一番努力,他发现照片属性栏中留有拍摄时间,2017年1月1日,以及拍摄所在地的详细经纬度。“我们根据GPS定位,发现拍摄照片的地方就位于洛阳市火车站附近。”他说,在附近搜索酒店后,找到一家名为尚客优快捷酒店(洛阳火车站店),其室内照片与事发环境极其相似。对此,时间新闻联系到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并未听闻此事。
照片中自带的GPS定位
“虽然没办法确认他们的具体年龄,但觉得这件事实在是太恶劣了。”该网友对时间新闻记者说,自己将内容发到网上是为了引起对被疑似迷奸男孩的关注。
照片的GPS定位显示在洛阳市火车站附近
警方正在调查中
时间新闻记者注意到,8月1日“武汉直播”将该事发布到微博后,当天上午,认证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的微博用户在下方跟评,表示未接到此类报警。如果有详细情况,请拨打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反映。
这件事同样引起洛阳市公安局的关注,其官方微博也在下方跟评,询问该博主在什么时间、什么网站下载的视频和图片,能否提供更多详细资料,以便警方进一步了解情况。
之后在8月18日,该网友再次发布与该事有关的微博,车站派出所跟评表示,其所反映的情况,派出所以开展调查,如有更多线索可通过邮箱发送,或到派出所反映。
8月22日,时间新闻记者从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了解到,对于此事警方正在调查中。
采访过程中,“武汉直播”称,在检索这条视频来源时,他和朋友还发现另外20余部视频。这些视频同样不堪入目,比如单独一名男孩在疑似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被性侵。视频中,不少男孩看上去像是未成年人。
此外,他指出视频拍摄者不仅实施性侵犯,还把异物塞入生殖器和肛门,甚至还用暴力扇拍男子的脸和屁股,侮辱受害者。
“关注此类事件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不可能是为了博眼球,更希望推进法律保护男权。”采访结束时,他表示如果相关部门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自己将全力配合。
律师:性侵男性不属于强奸罪 但要承担刑责
若男性遭遇性侵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霍继强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女性,现行法律不承认男性被强奸一说。
尽管男性暂时不能作为强奸案的受害者出现,不过霍继强律师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若成年男性遭遇严重性侵,警方或将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责任。
此外,他指出,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填补了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空白。具体内容是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若男性遭遇性侵,是能够以猥亵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因性侵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以上,则将依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量刑。
霍继强指出,该事件中还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