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 |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财务义务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
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第7部分——财务义务
7.1 在受到第7.1B条的约束下,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在金融机构为如下保留单独的账户:
(a) 该代理的经营费用(“经营账户”);及
(b) 客户向该代理支付的费用和支出的金额(“客户账户”)。
7.1A “客户账户”一词必须被包含在第7.1(b)中所述的金融机构账户的名称中。
7.1B 如果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作为代理进行经营,且根据该国的法律该国不允许使用第7.1(b)中所述的客户账户:
(a) 该代理不被要求保留该名称的单独账户;但是
(b) 该代理必须:
(i) 以与本部分中的要求尽可能相似的方式为客户向该代理支付的费用和支出的金额保留一个账户;及
(ii) 关于保存账户的记录和使该记录可供检查,尽可能遵守本部分的规定。
7.2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在客户账户中持有客户就同意的工作支付的金额直至:
(a) 该代理人已经完成了构成该工作的服务;及
(b) 就根据第5.2条中所述的服务和费用协议履行的服务已经向客户发出了一份发票来显示:
(i) 每一被履行的服务;及
(ii) 每一服务的费用。
7.3 注册移民代理可以在任何时候从客户账户中提取金额用于为该客户支付被要求支付给部门或任何其他机构的支出。
7.4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保存客户账户的记录,包括:
(a) 对客户账户作出的每一笔存款的日期和金额,包括存款的目的的说明和存款所代表的客户;及
(b) 有关一个单独客户做出的每笔取款的日期和金额,及被提取的金额的每一收款人的姓名;及
(c) 客户向代理人做出的任何付款的收据;及
(d) 服务说明;
(e) 有关该账户给予的发票或账目的复印件。
7.5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根据当局的要求可供检查:
(a) 客户账户的记录;及
(b) 客户向代理人支付并存入的费用和支出每一账户的记录。
7.6 如果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基于有条件的退款政策向客户提供服务,一个“不赢,则不收费”的政策或者一个有类似效果的承诺:
(a) 代理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可供支付该代理人根据政策或承诺可能有义务向客户支付的任何金额;及
(b) 代理人必须通过如下途径来满足该义务:
(i) 保留客户账户中的资金;或
(ii) 保留担保资金;或
(ii) 维持足够的保险。
7.7 第7.1条、第7.1A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和第7.6条中的内容均不影响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其也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并以该资格行事)根据与法律从业人员相关的法律处理客户的资金的义务。
更多实用信息,敬待下期更新。
重要提示
以上文字不可视为法律咨询。具体个案,请到唐林律师行个别咨询。否则造成的损失,唐林律师行概不负责。
读者交流
欢迎您订阅唐林律师行公众号,如您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给我们留言或者发邮件至QA@tanglinlaw.com。
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