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 |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记录的保存和管理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
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第6部分——记录的保存和管理
6.1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维护适当的记录,其能够根据当局的要求被检查,包括含有如下内容的文档:
(a) 每一客户的申请的复印件;及
(b) 在如下之间的每一书面沟通的复印件:
(i) 客户和代理人;及
(ii) 代理人和任何相关法定当局;及
(iii) 代理人和部门关于客户;及
(c) 在如下之间的每一实质性的或重要的口头沟通的档案纪要:
(i) 客户和代理人;及
(ii) 代理人和任何相关的法定当局的一名官员;及
(iii) 代理人和部门关于客户。
6.1A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将第6.1条中所述的记录保存7年,从在该客户的档案上的最后一次行为的日期开始计算。
6.2 在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期间并直至如下中的较早日期,该代理必须安全地保存客户有权获得的所有文件并确保其保密性:
(a) 在客户的文档上的最后一次行为的日期后的7年;或
(b) 当该文件被给予客户或者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处理时。
注:在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客户有权获得的所有文件将根据第10部分被处理。
6.2A 对于第6.2条,客户有权获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文件:
(a) 被客户提供或者代表客户提供;及
(b) 被客户支付或者代表客户支付;
例如护照、出生证、资格证书、照片和其他个人文件。
6.3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在当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回复该当局的信息要求。
6.4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基于该代理的电子通信是该代理的记录和文件的一部分来行事。
更多实用信息,敬待下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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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