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 |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第二部分 专业行为标准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
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第2部分——专业行为标准(一)
2.1 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必须总是:
(a) 根据法律(如果一个代理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作为代理经营,包括该国的法律)和其客户的合法利益行事,及
(b) 适当、勤勉和公正地对待其客户。
但是,如果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作为代理经营,且如果该国的法律阻止该代理遵守准则,其将不被视为未能遵守准则。
2.1A 如果一名注册移民代理有任何如下利益冲突,其不得接受一个人作为客户:
(a) 该代理以前与该人有交往,或者打算以代理的身份作为婚姻主持人协助该人;
(d) 存在将影响客户的的合法利益的该代理的任何其他利益。
2.1B 如果很明显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与一个客户有着在第2.1A条中所述的利益冲突,该代理必须尽快考虑该客户的需要,并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14天内:
(a) 告诉客户该利益冲突;及
(b) 根据准则,告知客户其不能继续代理客户;及
(c) 告知客户委任另一名注册移民代理;及
(d) 停止作为注册的移民代理以代理的身份对待客户。
2.1C 如果客户已经终止了注册移民代理的指示,那么准则的第10部分适用。
2.1D 已经根据第2.1B(d)段停止代理客户的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尽快(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14天内)通知部门其不再代理该客户。
2.2 如果一个注册移民代理:
(a) 在给予移民协助的过程中向一名客户提供非移民性质的建议;且
(b) 可以因该建议而接受经济利益;
在被要求该建议或给出该建议的时候,该代理人必须书面告知客户其可以收取经济利益。
2.3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的专业性必须被反映在对移民法案和移民条例及与移民程序有关的其他法律的良好的应用知识和提供精确和及时的建议的能力上。
2.3A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的专业性必须反映在做出足够的安排来避免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在该移民代理的注册期间持有条例第6B条中所述的专业赔偿保险。
2.4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适当注意一名客户对该代理的知识和经验的依赖性。
2.5 一个注册的一名代理必须:
(a) 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持和改进其对目前版本的如下内容的知识:
(i) 1958年移民法案;及
(ii) 1994年移民条例;及
(iii) 与移民程序有关的其他法律;及
(iv) 组合政策和程序;及
(b) 如下两者中的任一:
(i) 维持一个包括那些资料的专业图书馆;或
(ii) 如果该代理的雇主或者其工作的生意维持一个包括那些资料的专业图书馆——负责确保其有权访问该图书馆。
注1:在第(a)(iii)和(iv)中所述的资料的全面清单可以从当局的专业图书馆页面的网址(www.mara.gov.au/becoming-an-agent/registration-requirements/professional-library/)上获得
注2: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满足在附件1中所述的持续专业发展的要求。
2.6 在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考虑客观标准来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做出一个申请的范围内,其在评估一个客户在协助准备一个案件或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做出一个申请的要求时必须坦诚地说明成功的前景。
2.7 一个被客户要求来就其申请的成功结果的可能性提供意见的注册移民代理:
(a) 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的建议;及
(b) 当口头建议与书面建议相同时,也可以口头提供建议;及
(c) 在就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做出的申请向客户提供建议时,不得提供未被证实的或无正当理由的成功前景。
第2部分——专业行为标准(二)
2.8 一名注册的移民代理必须:
(a) 在同意代理一名客户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向客户确认该客户的指示;及
(b) 根据客户的指示行事;及
(c) 以书面的形式让客户完全知晓该代理为该客户承担的每个案件或申请的进度;及
(d) 在案件或申请被作出决定后的合理时间内,书面告知客户其案件或申请的结果。
2.9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做出一个其知道或相信是误导性的或不精确的陈述来支持一个移民法或移民条例下的申请或鼓励做出一个其知道或相信是误导性的或不精确的陈述。
2.9A 在与当局交流或者向当局提供信息时,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误导或欺骗当局,无论直接地或者通过隐瞒相关信息。
2.10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参与错误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包括涉及如下的宣传:
(a) 该代理被登记为注册移民代理;或
(b) 政府政策对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的一个申请的成功结果的影响;或
(c) 保证申请的成功。
注:宣传包括通过互联网宣传。
2.11 在宣传时,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必须:
(a) 在宣传中包括“移民代理注册号码”或“MARN”(后跟该代理的个人注册号码);及
(b) 如果该代理以非英语进行宣传——在宣传中包括等同于“移民代理注册号码”或“MARN”(后跟该代理的个人注册号码)的该其他语言。
注1:宣传包括在互联网上宣传。
注2:涉及暗示与部门或当局的关系的第2.12条也适用于在第2.11条中所述的注册移民代理的宣传。
2.12 在宣传时,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暗示存在与部门或当局的关系,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
(a) 澳大利亚政府注册的;或
(b) 移民代理注册当局注册的;或
(c) 部门注册的。
注:宣传包括在互联网上宣传。
2.14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将注册描述为涉及与部长、部门或当局的官员的一个特别的或特权的关系,例如获得优先处理或者暗示该代理为部门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处理。
2.14A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表示其能够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为一个客户获得一个特殊的决定。
2.15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为了该代理人或其他人的利益而威胁或胁迫任何人。例如,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不得参与任何如下:
(a) 不适当的压力;
(b) 身体威胁;
(c) 操纵文化或种族焦虑;
(d) 威胁在澳大利亚或海外的家庭成员;
(e) 关于部门制裁的不实言论;
(f) 基于宗教、国籍、种族、民族、政治或性别的歧视。
2.16 在海外经营的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可以表示其在澳大利亚注册,但是不得建立一个该注册涉及联邦政府为联邦或一个客户的海外工作进行认证的印象。
2.17 如果根据移民法案或者因条例的一个申请是无理取闹或者严重没有根据的(例如,一个申请没有成功的希望),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
(a) 不得鼓励该客户提交申请;及
(b) 必须书面告知该客户,在该代理看来,该申请是无理取闹的或者严重没有根据的;及
(c) 如果客户仍然希望提交申请——必须从客户处获得对根据第(b)段提供的意见的书面知悉。
注:根据法案的第306AC部分,如果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对一个特定类型的签证有着较高的签证拒绝率,部长可以将该代理提交到当局进行纪律处分。
2.18 如果客户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及时地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以及时的方式行事。例如,在多数情况下,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的一个申请必须在一个人的签证失效前被提交。
2.19 根据一个客户的指示,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有责任向部门提供充分的相关信息来使得能对所有事实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完整的评估。例如,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避免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提交没有完全反映个人的情况和损害批准的前景的申请。
2.20 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必须:
(a) 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找出任何签证申请费用的正确金额和一个客户的签证申请所要求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或收费;及
(b) 向客户提供每一笔费用和收费的金额的书面意见;及
(c) 如果该代理要为客户支付款项——向客户提供该金额必须被提供给代理的最迟日期以便该客户的利息不被损害;及
(d) 就该代理为客户支付的每笔金额向客户提供书面通知。
2.21 如果没有指定的伴随文件,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不得根据移民法案或移民条例提交一个申请。例如,在一个婚姻案件中,最低的文件将包括一个结婚证和担保人是一个澳大利亚公民、一个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一个符合资格的新西兰公民的证据,没有这些文件将无法进行案件的评估(除非该代理有合理的理由,或者尽管文件不完整但是客户要求代理这么做)。
2.22A 在提供翻译或口译服务时,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必须以如下顺序在翻译后的文件的显著位置包括以下内容:
(a) 移民代理的姓名;
(b) 其次是“移民代理的注册号码”;
(c) 其次是代理人的注册号码。
2.22B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
(a) 书面通知当局该代理的有关任何如下事项的注册详情的任何变更:
(i) 该代理的全名;
(ii) 该代理或代理的雇主的任何商业名称;
(iii) 该代理的营业地址;
(iv) 联系该代理的电话号码;
(v) 在这些条例的第3V(a)至(da)段中所述的任何事项;及
(b) 通知当局:
(i) 事先;或
(ii) 如果事先通知在此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在变更发生后不迟于14天。
2.23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维持移民咨询行业的声誉和诚信。
2.24 本准则是一份响应性文件,其将不时变更以满足客户的需要并确保传递相关的最新建议。
更多实用信息,敬待下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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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