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 |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第一部分 介绍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第1部分——介绍
1.1 本行为准则(“准则”)意在规范注册移民代理的行为。
1.2 移民代理注册当局(“当局”)负责管理该准则。
1.3 想要成为注册移民代理的一个人必须向当局注册。
1.4 该准则适用于被列在当局根据《1958年移民法案》(“移民法案”)的第287部分保存的移民代理登记册中的个人。
1.5 为了确保符合该准则,如果发现发生了对该准则的违反,当局可以施加一个行政处罚。
1.6 一个行政处罚的范围可能为从暂停注册的警告到最终注销登记的处罚。
1.7 因此,本准则不施加刑事惩罚。
1.8 但是,在移民法案和《1994年移民条例》(“移民条例”)下的一些违法行为也涉及准则所覆盖的活动类型。这些活动包括误导性陈述和广告、在未注册情况下执业和歪曲事实。《1914年刑事犯罪法案》、《1995年刑法法典》和《1974年贸易实践法案》也可能适用于这些行为。
1.9 该准则并非旨在替代一个注册的移民代理在普通法或联邦、州或领地成文法下的关于准则所覆盖的一个事项的可能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该准则的条款应根据这一原则来被解读。
1.10 本准则的目的是:
(a) 为一个注册移民代理的行为设立一个适当的标准;
(b) 陈述一个人要作为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根据准则所必须证明的最低属性和能力,包括:
(i) 是提供移民服务的适当人选;
(ia) 是一个诚实和有着良好品性的人;
(ii) 了解移民法案和移民条例的条款,及有关移民程序的其他法律,其足够深入以向一名客户提供充分的和综合的建议,包括就填写和提交申请表格的建议;
(iii) 根据1998年移民代理条例的要求完成持续的专业发展;
(iv) 能够勤勉和诚实地履行;
(v) 能够和愿意公平对待客户;
(vi) 拥有作为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来从事业务的业务程序的足够知识,包括记录保存和文件管理;
(vii) 适当地管理和维护客户记录;
(c) 陈述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对客户、该代理的雇员、联邦及其机构的责任;
(d) 陈述注册移民代理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e) 建立注册移民代理设定和收取费用的程序;
(f) 建立谨慎的办公室管理系统的标准;
(g) 要求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向客户负责;
(h) 帮助解决注册移民代理和客户之间的纠纷。
1.11 该准则没有穷尽地列出所有可能低于对一个胜任的和负责的注册移民代理的期望的行为和疏忽。
1.12 然而,该准则对一个注册移民代理施加的最重要的职责是在所有时候代表该代理的客户的合法利益行事。任何不符合该要求的行为可能使得该代理被取消注册。
1.13 如果一个注册移民代理与客户签署了一份符合该准则的合同,但是准则中与该合同的内容相关的部分被修改:
(a) 仅因为该合同没有遵守被修订后的准则,该代理不违反该准则;但是
(b) 该代理必须尽一切可能来修改合同以确保其遵守被修订后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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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