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撒硬币老人应当坦然接受法律的宽恕和悲悯(组图)
要点速读:
案件不存在司法擅断问题,也不存在法外特权。矜老恤幼的宽宥制度是一种法律传统,广泛存在于古今中外。它的思想基础是认为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坏人变老”作为一种现实感受,有其具体原因。在知识结构、法律意识上掉队的老人,不应当独自承受结果,而应当感受到法律的宽恕和悲悯,这是文明的责任。
剧情很夸张,但结果并不狗血,这里并没有法外特权
新闻故事太过戏剧性了。故事情节触动了这几年刚刚过上飞行生活的国人的神经。邱老太太挑战的哪只是公共安全,更是群体智商。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这样的人本要坐进头等舱。
不过法律的眼光要盯紧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涉事旅客邱老太太(女,80岁,无违法犯罪和精神疾病记录)称,其抛掷硬币是为祈求平安。
地勤人员找到的硬币
最终,邱老太太的主观心态无法认定是出于故意破坏航空器,主观要件不符,所以,并不能成立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过失心态下,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万幸的是,老太太投硬币的行为被其他旅客发现,工作人员及时找到了所有硬币,因此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归罪的客观要件也不符。
所以依照刑法,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邱老太太很幸运,这件事上不了刑事法庭,只能由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上海警方对媒体是这样说的:“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其年龄已超过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
所以事件结果的准确说法应是,处罚了,但是不予执行。
法律的准绳正是上海警方说的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项。
可以说,这个结果的法律依据是清晰的,并不存在司法擅断问题。老人也没有享受什么法外的特权。所以事件其实谈不上对规则的破坏。
矜老恤幼是个传统,体现法律的克制,国家和社会的担责
那么这套体恤邱老太太的制度,出发点是什么呢?
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使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马克昌《犯罪通论》)
这就像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那句台词说的:居委会于大妈这么大岁数能抓住贼,这贼得多大岁数?那么大岁数人还能改造好吗?改造好了,又有什么用呢?
中国法律文化中,这就是矜老恤幼,宽宥妇残的宽宥制度传统。在世界范围,它也是常见现象。成文法中对老幼妇残的优待并不是超越法律,破坏法制,而是法律文明的体现,是对每个人利益的保护。
它一方面是国家刑罚权的自我节制,另一方面,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人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獬豸,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象征
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了,到唐代已经发展得非常细致。
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唐律疏议》把老幼残疾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档:已满70岁不满80岁的老年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残废者,是减轻刑事责任阶段,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允许罪犯用金钱、物品或者劳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罚的制度);已满80岁不满90岁的老年人、10岁以上、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重病者,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只对几种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杀人负刑事责任,但应上请皇帝裁决,对其他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90岁的老年人、7岁以下的儿童,是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使犯有死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后的宋、明、清三代关于老年犯罪宽宥的规定与唐代大致相同。
世界范围内,如《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规定:60岁以上的犯罪者不适用死刑;《墨西哥刑法》、《荷兰刑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犯罪免除刑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新闻资料照片:荷兰某监狱内景
中国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后,老年人宽宥制度越发健全。中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对象,由原来的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两类变更为三种,即增加了对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上面邱老太太感受到的,满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
有人可能会批评,这些制度设计未免太机械了,人们尊老敬老是尊重时间沉淀下来的德行,而不是尊重时间本身。但是德性不是一个稳定可操作的评估尺度,而年龄才是具体的公平的判断指标。
破坏法律的名声太沉重,“坏人变老”结果不应该只由老人自己承担
人们对新闻的意见,显然不是担忧老人和其他弱势人群有机会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啸聚山林的匪类,这不现实,即使有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
说到底,人们真正担忧的,是总有人超越法律,超越规则,却得不到应有的约束。
年龄和身体状况真的可以成为万能的挡箭牌吗?显然不是的,太小看法律的威力了。把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司法工作者的小心翼翼,看成了软弱可欺。除了法律明文的照顾内容外,被法律打击的老幼妇残,案例当然是所在多有。生活中常见的迷思,就是弱者超越法律。总是能超越法律者显然并不是真弱者。不讲理的弱者,终究还是弱者。
新闻资料照片:国内监狱服刑人员与管教干部
那么那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呢?这里不得不提“坏人变老”的问题。如果说网络上常见的熊孩子抱怨还只是成年人的撒娇,那么“坏人变老”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某种真实的感受。
“坏人变老”首先是个代际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老年人公德意识差,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漠。与之形成反差的是,80,90以及更小一代普遍在规则意识上有明显进步。
“坏人变老”这句话很粗暴,但是也指出了一些老人的真问题,那就是文明素养的缺失。究其原因,社会的发展有时是跃迁式的。比如在过去短短二三十年内,中国就拥有了刑法,民法通则等一大批法律,建构了新的法治文明;比如城市化与互联网,让两代人生活方式完全断开……在跃迁中,代际之间有自己不同的命运际遇,有的整体掉队,思维和行为方式停留在过去,这很难归结为个人的问题。
在法律意识和知识结构上整体掉队的老人,成了网友口水狂喷的对象,但他们今天同样应当坦然享受法律的宽恕和悲悯,这正是法律文明的结果,应当珍惜。
最不能解决“坏人变老”问题的,恰恰就是呼唤严刑峻法,动辄提升对某些“讨厌”群体的打击力度,比如降低刑责年龄,这是舍本逐末,推卸责任的做法。社会应当认识到问题,家庭需要负起监护责任,见多识广的子孙辈们,应当耐心点帮忙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