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轮奸后反遭威胁:不改口供就去你老家宣扬!(图)
18岁的安徽女孩小美(化名)在瓯海务工。去年9月21日晚,她与认识两三个月的同乡网友王某相约去大排档。王某叫上朋友熊某,小美叫来小柯,次日凌晨,四人一起坐熊某的车回家(熊某未喝酒)。小柯下车后,王某、熊某趁小美酒后犯困,在车上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警告小美不要声张。事后,小美打电话告诉了小柯,小柯报警。随后,熊某、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强奸罪,且有轮奸行为。
在瓯海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小美反映自己多次遭王某母亲、女友的电话和微信骚扰,二人甚至去小美单位找她,还有言语威胁,要她改口供,说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不然就去老家宣扬此事,让大家都知道。
经与王某母亲、女友核实情况,经办法官确定她们有骚扰行为。考虑到二人认错态度诚恳并表示悔改,且未对小美造成其他损害,法院依据《刑诉法》第62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规定,向二人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列明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明确对被禁止人实施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期限六个月。被禁止人如在期限内违反规定,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禁止时限六个月是根据案件审理时间确定的,该案5月中旬首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根据瓯海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6月上旬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的暂行规定》,“证人保护禁止令”是保护证人的初级手段。若证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危险,证人保护部门可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巡逻、守护,甚至在一定期限内贴身保护,防止侵害发生。
当保护人面临急迫的人身安全危险,证人保护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将被保护人置于能保障其人身安全的适当环境,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被保护人如面临特别重大人身安全危险,证人保护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将被保护人在一定期限内或长期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如确需变更姓名的,由被保护人申请,有关单位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