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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严打“医闹”!

2017-08-01 来源: 医学界 评论0条

“医闹”不停不能调节!


作者 | 丹萌

来源 | “医学界微信号


如今,医疗纠纷的高发、暴力化、群体化,已经让其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中央和地方都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让医患双方都满意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计委)官网显示,《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正式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预防医疗纠纷:加强病历管理


为了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办法》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在《办法》中,医疗机构应当:


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因病施治,防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职责


制定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预案,定期分析医疗纠纷成因,预防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等等。


医务人员的职责包括:


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等。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


(二)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


(三)不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疾病治疗需要等实际情况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处置医疗纠纷:患方协商人员不得超过5名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办法》中所述,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的普遍处置流程为:


(一)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方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组织本医疗机构专家对产生纠纷的医疗行为进行会诊、讨论,并将会诊、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者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提出异议的,书面告知其尸检的相关规定。患者近亲属同意尸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五)配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违法行为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调解


而患者及其近亲属则有“7不得”,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


(三)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


(四)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五)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七)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同时,医疗纠纷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制止行为。


安徽这一《办法》中规定,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办法》有效,但还需细化完善


事实上,早在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就对解决医疗损害侵权作了规定。之后的几年时间里,各省、市、自治区等地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颁布了各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尽管有独特之处,但安徽省的这一《办法》,在国内着实不算先行。


那么,之前的那些《办法》真的有用吗?


苏州早在2009年底就开始施行《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1年,有学者考察了这一《办法》实施周年的情况,结果表明,实施一年后,苏州全市医疗纠纷发生总数下降了16.4%,8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调解案件占到了纠纷总数的47.3%,其中成功调解率高达95.9%。


无论是医院管理水平还是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氛围都有明显提高。


不过,也有专家在评论广东省施行的《办法》时指出,“《办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仍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譬如要加强医调委的中立性,包括细化制度,完善评鉴制度,加强医调委经费保障等等;同时应当接触对医院和解权限的限制,允许医院与患者自行协商,增加医院的自主权,否则可能会在实际案件中大大影响效率进程。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全文!


资料来源: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周年情况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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