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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万理财剩34块,银行真无辜吗?

2019-01-26 来源: 杨晨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晨

浙江的叶女士将1900余万元存入银行借记卡,交由银行理财经理叶国强理财,5年后仅剩34块多。叶国强因诈骗获刑15年,但叶女士1900万元的损失却无人补偿。她将开户银行农行浙江青田支行起诉至法院。然而经过法院两审,叶女士均败诉。她提出再审申请,1月22日,浙江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听证。该案是否再审目前仍悬而未决。

从法院二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看,已将银行与案件“完美切割”。比如,“认定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这种说法,叶国强就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他所在的银行成了委屈的“路人甲”,甚至连被认定的“违规操作”,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件,仅是发生在叶女士和叶国强之间的侵权纠纷,司法的板子的确不应打到银行身上。但关键是,叶国强的身份是银行员工。叶女士的丈夫胡某之所以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与对方职务身份的“背书”不无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银行方面也可以抗辩:叶国强虽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但却超越职权,理财不属于“执行任务”。但这同样有个问题:作为外人,何以知晓从事这项服务的银行员工并没有相应权限?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我国民事法律上建立了表见代理制度。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叶国强代替叶女士方面进行理财,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归于银行,银行不能以员工自作主张、超越职责范围、自己并不知情等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更何况,银行自身还有不少过错,法律责任却未在司法判决中体现。叶女士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本人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银行开户、转账和取现,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为何一个员工能如此轻松地搞定?如果该银行并不开展叶国强所说的理财业务,或者说资金不能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为什么顾客对这些关键信息全然蒙在鼓里?倘若在违规转账等苗头发生时,银行即察觉并制止和报案,还会让储户蒙受如此重大的损失吗?

其实,储户理财受损并非个案。2015年10月份,浙江10余名储户陆续拿着存款单到山东滨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银行方面却告知他们,存款早在一年前被人秘密取走,“存款单是假的”,涉案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又如,农行石家庄某支行客户经理李某,以秘密调包U盾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方式,共转走6名被害人693万元。在这些诈骗案件的背后,是滋生蔓延的金融乱象,也是银行监管职能的缺位。

遏制和防范金融乱象,司法正义至关重要。储户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银行的法律责任在哪里,都应当依法厘清。如果任由天平一边倾斜,受害者独自忍受,过错者权作观火,监管漏洞不及时堵住,类似“1900万理财剩34块”的乱象,恐怕还得持续下去。

本期实习编辑 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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