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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结构经济学商榷三则

2017-11-15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专栏作家 黄少卿)

有学界朋友说,不能认为政府官员一定没能力找到有潜力的产业,或者政府官员的企业家才能一定更差。

个体意义上讨论企业家才能,的确很难下判断。关键点在于,这不是能力问题,而是分工问题。人类创造出政府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组织,本来就是为着实现不同的职能,而创造财富的职能被赋予了后者而不是前者。为了最大可能实现各自职能,两种组织内部及各自周围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譬如,企业组织中,企业家及股权投资人要为其决策承担最终的财务责任——这是有利于财富创造的制度安排,但无法解决公共品提供问题;政治家要用政治生命来承担政治决策的最终责任,所以要设法赢得民意(通过选票或其他形式)——这有利于公共品提供但无法激励财富创造。在理想的制度安排下,人才在两个部门的配置也是内生的,最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会选择去企业部门,最具有政治家才能的选择去政府部门,因为这样才能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如果出现了政府部门拥有大量高企业家才能的人才,甚至这种才能超过企业部门的企业家,那正说明制度出了问题,导致人才在两个部门的误配——本该创造财富的人跑到不创造财富的政府部门去了。这是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 Vishny)两篇文章(都收在《掠夺之手》一书)的核心思想。

林毅夫教授在《新结构经济学》一书中的观点相当于说,政府尽管不创造财富,但是可以去发现未来哪些产业或企业最有可能创造财富,然后专门地通过特惠手段去培育它们。这就对应上了有人提出的所谓“接生婆和孕妇”关系的比喻。但这个比喻显然不太准确,因为只有临盆的孕妇才需要接生婆,她肚子里面已经有孩子这是个确定事件。而培育新兴产业更像是说,政府可以基于若干标准从育龄妇女中找出谁最能生孩子,以及谁最能生出最健康的孩子,并且对选出的妇女给予金钱补贴和非金钱补贴(免费体检、健身、营养品补助、进修班、旅游等等)。先不论标准是否科学(这里涉及的问题是,也许根本就没有事先的科学标准,新企业新产业的出现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政府选择的结果),即便指标是科学的,考虑到政府这种组织的委托——代理特征(Dixit1999),必然产生的激励结果是,为了拿到补贴,很多妇女就会设法变得拥有这些特征,实在变不成的就去找关系改体检指标。当然,拿到补贴后,生不生、生男孩女孩的决策在家庭层面并不会有什么变化,如果生育孩子的成本收益不变的话。然而,政府的补贴花出去了,孩子——尤其健康孩子——却并没有多生。在实行民主制、对政治家问责性强的国家,政治家下台,政策被废除,甚至推动立法,不让这种政策重生。在威权体制国家,由于难以对官员问责,只能由全社会来承担错误政策的代价,甚至过不了多久官员换个模式接着玩。

简而言之,新结构经济学希望创造“经济租”来强化、加快有潜力的新兴产业的发展,该观点要成立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政府选中的产业从事后看事先要选对;二是经济租一定会被得到租金的企业用到产业发展上。这两个条件各自要成立都很难;要同时成立,在目前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学理和实践上似乎都无可能。

新结构经济学强调:提出“有为政府”是为了“补市场失灵”,然而,仅仅“补市场失灵”并无新意,新凯恩斯经济学中早已有之;边际意义上,“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需要不断调整”也谈不上多大的新贡献;产业结构需要随要素禀赋结构的改变而演进也不是新观点,产业动态理论(Industiral Dynamics)有更深刻的讨论。学理上,第一,政府怎么知道要素禀赋的精确变化,并由此知道产业结构演进方向,如果没有完备的要素市场来让要素价格随禀赋的变化而变化?第二,即便政府在学者的帮助(当然,其实学者不会比政府知道更多)下知道了正确的方向,并且接受了学者为实现这个演进而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但是,如果没有法治体系,我们何以知道这些政策符合公共利益而会被民众接受?如果在缺乏法治程序将学者的政策建议确定为法律之前而支持政府去实施自认为正确的政策,这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和认知上又分别会存在何种风险?

所以,即便“有为政府”能够发挥新结构经济学希望发挥的作用,也至少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完善的要素市场和完善的公共选择(政治)市场。但是,发展中国家恰恰就存在缺乏相对完备的要素市场和不具备宪政民主体系这两大特征,换言之,新结构经济学如果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个新发展,其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就必须把这两点作为理论建构的逻辑前提,而目前实际情况是,其理论建构并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这两个基本特征。那么,这种理论推导出来的政策主张被运用到发展中国家,那将产生怎样的南辕北辙的效果?相信这不难预测。

显然,在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是基于强假设而得到的理想结果,把这种发展中国家根本不具备的“结果”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论”的核心,并以此作为提出各种发展政策的前提条件,实在是令人堪忧。新结构经济学强调,要通过“有为政府”来“补市场失灵”,但如果大量“有为”的内容并不是强调先把要素市场建立并完善起来,而是直接判定要素市场失灵,然后,政府的“有为”就是替代要素市场来配置资源,包括选出产业升级方向来加以促进,难道就不担心这种“有为政府”会出现比市场失灵更严重的“政府失灵”吗?要素市场不完善,政府当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作用难道不应该是克服或缓解失灵的原因吗,如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怎么变成了政府直接去䃼贴某产业或企业呢?在没有有效的价格信息的前提下,政府选出这些行业和企业的能力是从何而来的?如果有为政府的两个前提:相对完善的要素市场(所谓的有效市场)和公共选择市场(宪政民主)在其分析对象——广大发展中国家中,都是不存在,恐怕政府的“有为”就只能是“乱为”(搞不对要素禀赋的变化方向)和“妄为”(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法理认可)。而一旦“有为政府”概念在发展中国家背景下根本不成立而必须要从理论中被拿下,那么,新结构经济学还能剩下什么呢?!

如果林毅夫团队有能力基于对吉林省的比较优势(怎么判断?生产要素相对价格?)来确定吉林省应该发展什么产业(当然其实并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这一点),为什么当地的企业家却没有能力发现并发展这些产业?毕竟企业家的功能正是基于价格信号对市场机会做出反应。是吉林省没有企业家人才?还是如鲍莫尔所言,社会从来不缺企业家人才,缺的是发挥才能的环境。如果是前者,那吉林省把阻碍外地企业家入吉的各种障碍移去,打开大门即可;如果是后者,那政府改善制度环境,让省内省外的企业家都可以在吉有用武之地。否则,就算林团队能够事前准确把握吉林省的比较优势并给出应发展的产业也是徒劳。更何况,比较优势本质是动态的,事前难以把握,需要有大量企业家从各个方向去试错,事后才能得出。甚至根本上说,比较优势是企业家通过对未来机会进行“赌博”而进行各类投资所生成的。企业家不是在发现比较优势,而是在创造比较优势。按照这一逻辑,林毅夫团队为何可以替代社会上的企业家来选择正确的产业?显然,这种产业选择大概率上是错误的,按照这种对吉林省比较优势及相应产业的判断所制定的地方产业政策,恐怕只会加大资源误配程度、降低生产效率,恶化经济状况,并最终阻碍经济发展。

吉林报告的基准性错误在于,试图基于静态比较优势来选出一个地区应该发展的产业,以其为政府制定选择性产业政策提供依据。这无疑是把政府置于比企业和市场具有更高理性的“神坛”之上,而不承认政府也是由只具有有限理性的人所组成的,并且这些人的行为是受到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提供的激励所驱动的。基于这样的新结构经济学理论框架而界定的“有为政府”,既不能准确定位政府的职能,又不考虑政府官员所需要的激励机制,必然的结果一定是乱为政府——制定和实施选择性产业政策,由此利用行政手段资源配置,从而为腐败埋下了伏笔。

我们不应忘记,在计划经济时代,全然型政府实施的正是选择性的产业政策,违背中国的比较优势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也是林毅夫教授过去的研究所反复指出的一点。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中国经济能得到发展,林毅夫教授也准确地指出过,是因为这一阶段中国的产业发展符合比较优势。但是,不要忘了,之所以中国经济发展能够回到比较优势的正确轨道上来,恰恰是改革开放让无数企业家能够发挥其才能的结果,是政府通过一系列变通型制度环境的营造,放松管制,为企业家发挥才能创造了环境的结果,而不是政府选择产业的结果。

今天,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就不能够凌驾于市场之上,阻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相反,政府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是政府要创造一切条件,扫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譬如践行法治、保护公民权利、保护产权、保障合约实施,等等。唯有如此,中国才能够真正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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