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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少年审判 学者呼吁推进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2017-09-24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实习记者 于璐 记者 单玉晓)“探索集中管辖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制度以及少年家事法院制度意义重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

2017年是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成立30周年。9月2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举办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研讨会,学界专家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就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涉少民事热点和少年法庭发展路径等问题展开讨论。

国务院新闻办2016年9月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显示,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另据北京市第一中院法院今年6月发布的信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未成年女性犯罪增长趋势明显以及不完整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大等特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青春期所谓的逆反行为、高危行为都与大脑结构的重要变化有关,绝大多数孩子的以上行为都会在青春期之后自然消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也表示,孩子的高危、逆反行为是青春期的产物,不应过分夸大校园暴力等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14岁以下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期,青春期的一些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终身违法的早期显现。因而,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中,除了早期教育、感化和挽救外,也应加强对人格问题的甄别。

对于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认为,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参与性诉讼权利、保障性诉讼权利、救济性诉讼权利和权利保障配套措施方面均存在不平衡。

“‘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一直以来都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原则,但实践中,司法人员在理解上往往会出现更关注被告人而忽视被害人的倾向。”赵德云表示,未成年被害人同样是教育感化和帮扶的重要对象,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则体现出司法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看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过程中,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恰逢其时。她表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处理关于儿童的事务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但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这项原则具体是什么,各国要根据国情自行处理。

“而中国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虑存在不足之处。”夏吟兰建议,应该以儿童权利最大化的理念为指导,在民法典中设立专章来规定监护制度,以促成具体制度的落地。

基于目前积累的经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法律界足以进行总结和反思,精心设计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他认为,探索集中管辖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制度以及少年家事法院制度意义重大。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坦言,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发展,没有机构建设的配合很难推进。“我们会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呼吁最高法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这不仅是对中国少年审判制度的推进,也将树立中国司法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颜茂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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