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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律师发长文爆料:被害女主动追逐欲性交易(图)

2013-09-15 来源: 新浪娱乐 评论0条

李天一主辩律师陈枢


   9月14日下午,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新浪博客中发表了9篇博文,综合归纳了其在李某某案中庭上庭下坚持无罪辩护的理由。文章陈枢表示此案并不是未成年主动嫖娼,而金鼎轩的监控录像以及人济山庄的证人可证实被害人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其次他表示此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而部分酒吧高管也参与了敲诈勒索。他表示怀疑酒吧提供的黑方洋酒里有催情药,并称被害人的证词存在有自相矛盾、蓄意欺骗的地方,而受害人头部面部的轻微伤鉴定明显存疑。陈枢还提出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称对方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以下为其博客全文:

  自从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监护人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主辩律师,并表示作无罪辩护以来,有大量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员反复质问我:你凭什么理由作无罪辩护?你是否出卖了人格和操守?你凭什么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反?有的人认为我故意标新立异,误导诱导委托人。有的人认为我蓄意无视事实、蔑视法律、对抗政法机关。还有很多人有重大误解。有人谩骂,有人诋毁,有个别不理性的网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灭掉京联律师事务所,我们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机关的保护。

  我觉得,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为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今后的社会压力是增大还是减小,也不管有关法院的裁决是无罪还是有罪,我都必须凭着我的职业良心,凭着我的职业责任感和是非观念,继续坚持我个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悔无怨。

  由于媒体和网络的不断寻踪探求,不断报道披露,不断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员的反复争论,反复辩解,反复澄清,本案已无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密空间。从本案开始,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就是——案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确实如此,防止暗箱操作,民众就要有知情权。不明真相是群情激愤的根源,知悉真相则会成为回归理性的关键。

  为此我也不得不反经行权,特案特辩。法庭内我努力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法庭外不得不为自己做无错辩护——显而易见,法庭外的辩护比法庭内的辩护要困难许多,为自己的辩护比为他人的辩护困难更大。

  作为连续执业30多年的老律师,我不仅要考虑本案,还应该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律师制度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本案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既不是8分钟,也不是28分钟,而是将近8小时。媒体和网络上,对本案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比较多,对本案一般性和表面性的性质论断也不少。我想着重较系统较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全部情节,并多角度、多侧面分析论证本案因果联系及逻辑关系,进而确定全案性质及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以下是我在本案中庭上庭下辩护理由的综合归纳: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2013年2月16日晚上,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从长春来北京到表哥魏某某(大)家串门,魏某某(大)通知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同学表示要聚会一下,当晚约11点多钟,魏某某(大)(17周岁)、魏某某(15周岁)、张某某(16周岁)、王某(23岁)、李某某(16周岁)、证人李某等六人来到北京某区某大厦某酒吧。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学同学关系,李某某当时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学邀请电话后,为不负同学盛情,于2月16日离开海南专程返回北京参加同学聚餐。未成年同学聚餐,共叙友情,畅谈理想,其行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显而易见,众未成年人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但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对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却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该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真实姓名张某某)、经理某某不仅没有拒绝他们到此喝酒,反而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间,而且事先已摆好了啤酒、洋酒、果盘等。而且很快由业务经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当时已发现未成年人年龄很小)(2013年3月11日证)和张某某找来了两位成年陪酒女(所谓被害人,化名子墨)、某某某(化名婷婷)进入包间进行三陪。

  (酒吧后来向公安机关介绍所谓被害人某某某的工作性质为助场女郎,也称陪酒女)。

  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下流动作,如李某某就看到所谓被害人摸过才15岁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的身体,公开进行性挑动。为了劝酒,所谓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根据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调查,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而张某某却于一分钟后即17日0时15分和11分钟后即17日0时25分,连续两次给李某某打来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通话记录),询问是否安排小姐(即陪酒女),李某某说:“我自己是不要,他们要不要,来了以后你直接问他们吧”。

  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

  为了让未成年人等多喝酒,喝好酒,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除动员未成年人等多喝之外,并且在未成年人等已经喝了几十瓶啤酒的情况下,张某某主动送出已开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动多点了一瓶价值1000多元的轩尼诗洋酒,以增加未成年人等的饮酒量和消费额。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证人李某2013年4月22日向预审证实:“问:你说喝多被抬走?”(证人李某)答:“意思是说有机会,靠自己的本事。”

  张某某明示所谓被害人是否能出台,具体就看你们未成年等的本事了,公然进行煽动诱惑性交易。(此内容预审卷都有反映)。

  二、酒吧经理张某某等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有明显的利益动因。

  本案整体上完全不是未成年人给这些成年欢场老手灌酒,而是酒吧三名成年人有组织结伙给未成年人灌酒。因为酒吧和陪酒女之间是互为利用的关系。陪酒女靠酒吧这个平台通过向客人劝高档酒及色情勾引等赚取小费或出台费,而酒吧经理又靠陪酒女的情色活动、异性刺激招揽更多客人或回头客,推高酒类消费,增加卖钱额,以赚取高额利润。

  张某某2013年3月9日证实:“我给子墨多要小费,以后我的客人来了以后,陪酒女能劝客人喝好酒,多喝酒,我的提成就多”

  张某某在预审中也承认,自己为酒吧正式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消费酒水再提百分之十。张某某此处自白足以证明谁企图给谁灌酒。而且也暴露了他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的目的和动机。

  张某某抵赖称自己是服务生,但是包间普通服务员的工资仅一两千元,而张某某是五千多元;包间服务员没有酒水提成,而张某某有酒水提成;包间服务员是不能随意陪客人喝酒的,而张某某却可以随意整夜陪客人喝酒。显而易见,张某某就是酒吧的经理高管。

  而且,经预审调查,该包间服务员叫乔某,案发当晚一直是她负责包间服务。所谓张某某是该包间服务员的说法完全是一派谎言。

  三、客观事实面前无法抵赖:酒吧经理后半夜带陪酒女追逐性交易

  这些未成年人等被引诱喝了很多酒后(几十瓶啤酒、两瓶洋酒、尤其是张某某搞出来的已开瓶的黑方洋酒)张某某在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我送了他们大半瓶黑方洋酒”。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张某某他们在酒吧内经过碰头密谋后,执意追随未成年人等出台。

  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竟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张某某急忙与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间换下工作服(酒吧仅承认所谓被害人为兼职驻场女郎,但是为何有工作服?),所谓被害人重新换上了自己的衣服。她在酒吧员工存衣间里有个人存衣箱,证明她和酒吧绝不是松散关系(张某某向预审承认酒吧老板私下可能给所谓被害人开资),(张某某在李某某等上车后要走时,连挂四个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和李某某的通话记录)。

  预审中始终没能认定包括李某某在内有哪一个被告人明确要求所谓被害人出台,更不要说强行挟持出台了。倒是张某某对此有所承认:13年3月4日张某某向预审承认:“李某某他们就先上楼出酒吧了,我当时看出李某某想把子墨带走,我把子墨扶进女更衣室内,她当时还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她自己换完衣服,我又扶着她从酒吧出来。”

  张某某在此证中承认两件事:1、李某某等无一人提出要所谓被害人出台,而是张某某主观猜测李某某等想要所谓被害人出台。2、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从酒吧带出,不是为了所谓吃饭而是为了出台性交易。

  张某某带着两位陪酒女追了出来,一开始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见他们来了,很反感,没理他们,也就没让所谓被害人、婷婷、张某某他们三人上车,李某某自行将车开走。


  在没人让他们上车的尴尬情况下,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婷婷无奈只好返回酒吧。

  魏某某(大)13年2月21日供述证实:“走的时候,本来没想带这个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车”。

  证人李某也证实:“那个女孩说是张某让她出来的”。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证实:“我问张某这个女孩能不能出台,张某说能,我问多少钱,张某说1000元。”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证实:“她上车后,坐在后座的张某对所谓被害人说:‘晚上你陪他们’。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今天晚上的事情过了以后,我再加1000元钱。某某某点头同意,她说:‘我听你的。’”

  此处应该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外出,绝不是他们所狡辩的是因为饿了出去吃饭,因为酒吧内有大量的食品、饮料,对内部人员,从来都是免费供应的。

  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而去,明显就是一个目的:出台性交易。

  四、金鼎轩酒店监控录像进一步证实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以图进行性交易

  未成年人等到金鼎轩吃饭,在等饭菜过程中,同邻座青年就餐者吵打起来。从监控录像看,是邻座就餐的青年先扔过来一个白色的东西打未成年人等,因而引起了打斗。未成年等被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引诱喝酒很多不能不是一个原因,张某某白送的原来就已开瓶的黑方洋酒也可能是更大的原因。

  在金鼎轩所谓被害人点完皮蛋瘦肉粥之后,上厕所回来坐在邻座,吵打之前等待上饭菜时,未成年人等一直在饭桌座位上聊天,没有一个未成年人搭理过所谓被害人,吵打之后未成年人更是完全忘了所谓被害人,李某某匆匆开车就准备回家休息了。被告人王某证实已通知自己家人今晚睡在李某某家,此事完全属实,到此时为止,未成年人等连和所谓被害人进行性交易的目的都没产生。

  李某某首先开车准备离开金鼎轩,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企图上车,李某某摇下车窗,赶他们走:“你俩滚”。随后根本没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就自己开车往家走了。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又想上证人李某、被告人王某的车,又被王某轰了下去。其他未成年人等也没有任何人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不甘被甩,硬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内。此事得到了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金鼎轩服务员的证实,该过程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也无法抵赖,只好承认。

  张某某 13年3月9日又向预审承认:“上车出发的时候,被王某轰了下来。”

  实际轰他们下车的主要是李某某。魏某某(大)13年3月7日供证实了这一点:“我们打架出来,张某和所谓某某某是最后从饭店出来,他俩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说:‘你俩滚!’”结果张某某、所谓被害人都没能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自己开车回自己家住宅人济山庄了。

  金鼎轩监控录像证明所谓被害人坐在椅子上,仅仅伏在桌子上一两分钟,然后喝茶,之后用手慢慢梳理头发,后来低头好像是摆弄自己的包,好像是在照镜子补妆,同时整理包里的什么,由于是背影无从确定。

  金鼎轩监控录像还证明未成年人等和邻座吵打起来之后,所谓被害人一直侧着身体,很认真的在看。未成年离开酒店时,没有一个人同她打招呼,更没有任何人要求她一起走,完全是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私下决定,拿上东西,继续追赶这伙未成年人等去。金鼎轩服务员也证实了此事。

  金鼎轩服务员张某13年3月13日证:“已经开走两辆车了,就剩一辆黑色大越野轿车还没开走,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车,那女的上车之后,越野车也开走了。”

  金鼎轩服务员宋某某13年3月13日证:“我们追出去的时候,那两辆轿车已经发动着了,开出一段距离了,那辆越野车还没开走,我看见那名女子站在车旁,车门开着,我听见越野车有人对这个女的喊:‘快上车,走了。’之后那女的上了车,车就飞快地开走了。”

  张某某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跑的时候我喊了一声子墨,子墨就跟着我们跑出来了,当时子墨是自己走出来的,我和子墨又上了Q7车”。

  金鼎轩两名服务员都证实前两辆车开走后,最后只剩Q7车时,只有所谓被害人一人在车外站着,显然在Q7车里喊所谓被害人上车的就是张某某。

  证人李某于13年4月22日也证实:“李某某就说不让这个女孩跟着,就让她走了。我记得那个女孩看我们跑她也跟着跑了,当时我们都没想带那个女的走了,那个女的自己上了Q7车。”

  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也于13年3月7日供述证实:“我们当时不想带这个女孩走了。可是女孩她当时跟我们一起走了,他自己上了魏某某(大)的Q7车。”

  张某某带着所谓被害人紧跟不舍,主动追求纠缠对未成年等进行性交易,无论是证人,还是被告人,尤其是监控录像都对此情节明证无误。

  五、李某某家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里,对方对性交易圈套的最后争取和落实,未成年等没有任何强行挟持行为

  离开金鼎轩后,未成年人为什么没去宾馆开房,而是回到李某某家住宅小区?

  如果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蓄意和所谓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那他们离开金鼎轩后,就不应该回到李某某家里小区,因为家里有家长在家,根本不会允许他们带陪酒女回来,而且肯定会让他们立即从身边驱除陪酒女。

  如果肯定想与所谓被害人发生关系,那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在离开金鼎轩后立刻就可以找个宾馆开房去发生关系,何必再回家呢。据被告人李某某反复和律师讲:“如果我们想和所谓被害人发生关系,那从金鼎轩出来我们就可以找宾馆开房,何必跑很远的路回家里去呢!”

  很明显,对方要把这笔2000元的性交易(包括后来的敲诈勒索)进行到底。

  从地下车库去宾馆,也没任何人胁迫所谓被害人,还是她自己主动上车的,这难道不说明谁真正想进行性交易吗?

  所谓被害人自始至终没有真正醉酒,首先她是职业干这个的,已经很长时间了,完全有一般性饮酒的承受力,第二从上述她的所有主动自主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定她没醉酒,更没失去意识。

  被告人魏某某(大)于13年3月7日供述证实:在李某某家小区停车场“张某对某某某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

  李某某于13年4月16日供述证实: “我们刚到地库,我就对魏某某(大)说,让那女的先走吧,我就拉开车门对某某某说,你赶紧走吧,某某某说:‘张某去哪我去哪’,所谓被害人不肯下车离开。后她又说有点闷就下车了。张某和所谓被害人谈过之后又让她上车了,张某对魏某某(大)说:‘已经跟她谈好了’,具体张某怎么跟某某某说的我没听见。”这充分证明在地库里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已经谈好,坚决把这单生意拿下来。

  1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在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李某某问张某:‘她怎么还跟着呢?魏某某(大)说:‘张某和那个女孩自己上的车’。

  李某某和魏某某(大)就过去和张某说话。他们问张某:‘那个女的还出台不出台’,张某回答说行,能出台,他俩就问出台多少钱,张某说给1000就行,他们问钱给谁,张某说:给女孩就行。”

  证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预审进行了证实:即在金鼎轩吵完架之后,“跑之前我们不想带那女的,她自己跑上车的,我们一下车都傻了,她怎么还在车上呢?”

  李某某也证实,张某某跟这些未成年等说,“让某某某和你们好好玩一玩吧。”

  魏某某也于13年2月21日供述证实,张某离开车库时和所谓被害人说过话。

  13年3月7日李某某供述证实:在地下车库“我本来想回家,车都停好了,没想再出去,后来他们对我说,反正都跟张某谈好了,你就跟我们一起去玩玩吧。我当时也就同意了。”

  其实,张某某和未成年人等谈性交易价钱时,所谓被害人就在旁边或站着或蹲着,在静夜里,应该是听得一清二楚,而且还有张某某亲自与其密商安排。

  根据2013年8月24日我和王冉律师对人济山庄停车场管理人员刘某某的调查,不仅证明男女双方均无醉酒,而且女方并非一直蹲在那里,也站在未成年等那里同张某某等人进行谈话,大家都在李某某家车位这站着说话。而且张某某上证人李某车时,所谓被害人也站在旁边,张某某是同所谓被害人谈好以后才上车离开的。

  证人李某也于2013年8月27日向律师证实:“到人济山庄地库后,我们很惊诧,发现张某和某某某又跟来了,张某和某某某站着谈了有一分多钟,然后张某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起又嘀咕了一会,后来我就开车走了,张某坐我的车也走了”。

  在酒吧经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一直追逐纠缠整夜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等对于性交易终于动心了,所谓被害人通过张某某与未成年人等的性交易口头协议终于达成了,张某某才离开地库坐证人李某的车回家。

  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张某某担心性交易没落实好,又于17日早晨5点21分和17日早晨5点24分,连续给李某某打去两个电话(此时未成年人等正在去寻找宾馆开房的路上,到达湖北大厦宾馆的时间是17日早晨5点59分),张某某让李某某转告所谓被害人,今晚务必玩好,有事以后和他说。李某某转达后(此时所谓被害人可能正在车里闹),所谓被害人表示同意执行。

  张某某于2月17日5点20多分钟在未成年等去往宾馆开房的路途中,张某某打给李某某的电话内容,证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预审进行了证实:“路上他(指张某某)就说完事给那女的钱,光陪酒就300元呢,这钱就是打炮的钱,1000到2000元,说给一两千就行了。”

  从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可见双方有一定的隶属和组织关系,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性交易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张某某到家一看表,已是13年2月17日清晨5点38分。

  2月17日早晨8点05分,张某某终于等来了某某某的电话,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已经完成,某某某收到性交易费2000元。

  事实证明,张某某为介绍及组织此次所谓被害人性交易,确实是不遗余力,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双方都向张某某汇报,可见张某某在此次卖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用逻辑关系来分析,就是张某某的活动,与所谓被害人性交易事件的发生,是必要条件关系,必要条件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也就是说,仅有张某某的这番推动、促使和安排,所谓被害人坚决不同意性交易,性交易行为也不会发生;但是,没有张某某的这番推动、促使和安排,所谓被害人这次性交易就不会实现,未成年等也不会上当受骗。显而易见,张某某的行为是所谓被害人实现性交易的必要条件。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介绍组织性交易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酒吧高管张某某等已经触犯该条刑法,应该依法追究。

  六、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

  1、通过案发前联络情况可见是有意布套设局

  本案为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事先有意设局,因为此前张某某对李某某及其家庭背景情况非常熟悉。案发之前,从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2月17日晚,张某某共连续给李某某发送手机短信22封,他不仅完全掌握李某某的活动情况,比如李某某什么时候到海南,什么时候回来等。而且张某某不断称兄道弟、嘘寒问暖,再三要求李某某去酒吧消费。

  据证人李某证实,张某某以前在李某某等来酒吧消费时,已经带来过两名陪酒女策划出台,只是李某某坚决拒绝,没有上当而已。平时张某某也经常给李某某等打电话,介绍酒吧有新美女,希望未成年人速来。


  如果没有一定的预谋,所谓被害人为何半夜零点还在酒吧内等待。从半夜零点到清晨早晨7点多(张某某到早5点多离开),所谓被害人在7个多小时内,一直和未成年人等纠缠在一起。丝毫没有离开的意思,这难道是无意识的?是没有任何目的的?

  整个过程使我们觉得,他们是有计划的,有预谋,有分工,设的局。

  2、通过事后联系情况也可判断安排陪酒女出台是

  有组织的行为

  所谓被害人对办案机关和媒体讲:2月16日零点左右是自己偶然去酒吧喝酒,导致无辜被害。按照所谓被害人的说法,她应该和酒吧人员完全不认识,从来没联系。

  但所谓被害人为何在案发后,与酒吧老总、高管在两天半内两次会商,除了共同研究敲诈勒索以外,是否还研究如何掩盖酒吧经理和业务人员主动和有组织性交易的事实。否则为何很短时间内他们之间大量通话?

  法理分析告诉我们,结果可以逆推动机。通过酒吧人员参与敲诈勒索这个犯罪结果足可以逆推对方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罪恶目的和动机。

  七、通过所谓被害人在本案所有的关键节点上,都需要张某某安排或表态,可证明他们之间是有隶属关系的,起码是合作伙伴。

  在某酒吧内喝酒唱歌玩游戏时,张某某多次表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价格1000元,所谓被害人均予以同意,并表示“一切听张某的安排”。未成年等是首先离开酒吧的。而此时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室同张某某沟通商议后,按照张某某的安排追出酒吧外,在李某某未让张某某、所谓被害人上车的情况下,二人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总算跟上了未成年等。

  离开酒吧后,在魏某某(大)Q7车上,张某某也和所谓被害人某某某讲:“你今晚陪他们玩好,他们给你1000元,我明天再给你加1000元。”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当即表示听张某某的。该情节受到车内所有人的证实,并且在金鼎轩吃饭前,魏某某(大)还同李某某亲口讲了这事。

  在金鼎轩也是在张某某的召呼带领下,所谓被害人最后一个跑出来,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摇下车玻璃,不让其上车,说“你俩滚!”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骂走,此情节未成年等都当场听到了。又是在张某某的无耻乞求之下,带着所谓被害人又一次挤入魏某某(大)的Q7车。张某某承认是自己将所谓被害人喊上车。

  在离开地下车库后,所谓被害人可能在车内有耍闹行为,但是经过李某某和张某某通过电话,李某某告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表示今晚你陪他们玩好,有什么事明天同我说,然后,所谓被害人立即表示同意,之后就再没明显耍闹过,而且一直坚持不离开未成年人的车。

  全体未成年人证实,张某某离开人济山庄前,同所谓被害人就性交易的事情已经完全安排完毕,然后又同未成年等进行了落实。

  全案可确认,所谓被害人不少于三次向未成年人等表示:张某让我干啥我干啥。

  八、法律要求审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什么

  张某某编造出把所谓被害人一人留给未成年等的理由是:“让李某某等人送某某某回家”,此谎言未获任何人知悉,纯属编造。

  就是一个普通人也感到费解:一个单身女孩子,半夜三更去酒吧这种场所干啥?面对一帮素不相识的男人,为啥还去陪酒、点酒、陪玩、陪唱歌?如果不是去卖淫图利,为啥对几个素味平生的陌生男子从11点多纠缠到天明不肯离开?如果确实是遭到暴力侵害,所谓被害人为啥还马上把对方的2000元装到自己包里?

  简单分析一下,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在地下车库分手也不符合经验法则。由于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深更半夜带领外出,张某某在法律上已经对所谓被害人的安全产生了特定的义务或责任。那么张某某自己坐车回家为啥不带所谓被害人回去呢?而且张某某也明知所谓被害人和这些素不相识的男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容易乱性。所谓被害人对该地点又人生地不熟,不仅可能发生淫乱、强奸,还可能发生凶杀、绑架等严重犯罪。那为啥还把她交给这些陌生男人呢?张某某自己带所谓被害人回家不是更安全吗?反过来所谓被害人不选择同自己酒吧的经理或朋友一起回家,而留在这些陌生的酒后男士这里,意欲何为呢?

  默写的谎言改变不了铁写的事实。反常的,违反生活逻辑和经验法则的行为,必有蹊跷和不可告人之处。打个比方就是“皮裤套棉裤,必然有缘故。”

  九、关于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

  我认为,所谓被害人就是酒吧的职业陪酒女。因为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其有任何其他的生活或经济来源。

  1、所谓被害人所说的某某广告公司和她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就没有建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有劳动关系,无故缺勤三天就可除名。而所谓被害人几个月不上班,用人单位却没有任何处理措施,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所谓被害人虽然拿到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交纳四险凭证,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社保交费的复杂性,在甲单位交纳四险但是在乙单位上班的情况很多。还有的仅仅是挂在某个单位交纳四险,实际上和这个单位并无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认定其是否为该单位在岗员工必须靠上岗考勤情况、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才能证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而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她出勤哪怕是一天的广告公司考勤凭证。

  4、所谓被害人没能提供哪怕是该公司给她开过一分钱工资的开资凭证。

  没上岗,没开资算是单位的人吗?

  5、所谓被害人夜间穿酒吧工作服工作,并且有存衣箱,证明她是酒吧员工。

  6、她一口一个听张经理的,张经理要求怎么干她就怎么干,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也说明她是酒吧员工。

  7、所谓被害人 2月20日在公安机关的《伤检记录表》上填写的是“工作单位:无”,也可证明其未在某某广告公司上班。

  8、员工有事,领导出面,为了所谓私了之事,酒吧主要领导都出面参与了。

  所谓被害人的主体身份很重要,这虽然不影响她是否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可以判断这次出台是临时起意还是有准备有预谋的。

  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

  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完成后,忽然翻脸声称未成年人等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强行奸淫,宣称未成年等对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研究好以后,张某某从 13年2月17日14时58分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共打到2月17日22时13分遭到李某某痛斥时为止,共打了5次电话,最长时间达9分多钟(有张某某电话通话记录为证),电话内容就是一个,本案私了,每家出十万,但是却让李家交50万。实际就是敲诈李家一家。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想寻找和敲诈其他家。

  该情节李某某可资证实。张某某也承认为此遭到了李某某的痛斥,痛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等酒吧人员设局敲诈勒索。后来张某某宣称不敢再给李某某打敲诈要钱电话了。(有张某某通话记录为凭)

  证人李某13年4月22日证实:张某某反复给证人李某打电话,让证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交50万元钱,从2月17日14时44分到2月17日23时37分,张某某连续给证人李某打了七个电话,最长时间10多分钟,就是让证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尽快交钱。(有张某某通话记录为凭)

  证人李某8月27日向律师证实:17号下午,“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李某某拿50万,我一听这是天价,我只好转告李某某,李某某没理他”。

  张某某此举并非完全为了所谓被害人谋财,他自己明显也是要捞一把的。其酒吧老板某某于2003年3月29日向公安机关承认:“我印象在某某洗浴中心的时候,我们问某某某本人的具体私了意见,某某某好像说准备要20—30万解决这件事情。”

  可见如果勒索到50万并不都是准备给所谓被害人的,其余20—30万显然是解决给张某某等其他人的。

  勒索短信写到:“你是否李双江本人……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

  经办案机关调查该短信是由所谓被害人手机发出。

  (敲诈勒索电话均有公证书为证)。

  酒吧高管辩解帮所谓被害人是因为看到消费者受到侵害,故而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但是酒吧高管挺身而出的方式很不正常,不仅副总经理等高管与所谓被害人一起去医院看病,一起到洗浴中心研究对策,未成后一起到派出所报案,而且总经理也冒充女方男朋友亲自打电话向李双江家要钱私了。

  案件已经进入侦查阶段后,未成年人等已被批捕,而所谓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还同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联系,表示未成年人家属这边有什么想法可以与他联系,(有公证书为证)意图明显还是索要钱财。

  所谓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坚持要50万,看来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由于几乎没有任何有效治疗收费凭证来支持其索赔要求,加之该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近所谓被害方不得不仓皇撤诉。近日听说已有三家交了45万。

  对方一直通过“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也就是通过法律、媒体和舆论等施加高压,以继续实施敲诈勒索。

  我们认为,张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虽然属于未遂,但是由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事先有预谋,事中有组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该予以立案追究。

  十一、到底是想走还是想留?——所谓被害人奇怪的耍酒疯

  首先可以确定,所谓被害人喝了不少酒,男女都一样,酒喝多了对身体的稳定性、协调性有一定影响,有时确实需要别人扶她或掺她一下,但是她没有醉,一直是自主行走,出金鼎轩为追未成年人等,心里一急她选择小跑,不仅根本没摔倒,而且也没打踉跄。

  法医专家通过酒吧与金鼎轩两处监控录像两处步态分析,立即断定女方完全清醒,是装醉。

  在酒吧内,本来男女双方喝酒唱歌玩游戏很融洽的,但是所谓被害人似乎突然耍过一次酒疯,不过当未成年等要走时,她的酒疯立刻没有了,马上主动追随出台了。可见所谓被害人耍酒疯和出台性交易没关系,耍酒疯不是为了不出台。

  在地库内男女双方也谈得很好,但是车启动后,她似乎又耍过酒疯。据魏某某(大)讲:在车里时,她对未成年人给婷婷300元小费深感不满,曾经质问过张某某:“为什么给婷婷300元,而一点没给我?”所以她耍酒疯也有一定的经济原因。但是她的耍酒疯绝不是不进行性交易了。

  虽然从人济山庄地库出来后根据个别口供,似乎她闹到同未成年被告人等动了手,但是当车停到了京国奥宾馆路边,此时已经是早晨5点多钟了,路边已经有了行人,小贩拉着车从Q7车旁走过。小早点店已经开门,而且该Q7车旁边也有行人三两走过。而几名未成年人两名去宾馆开房,其余三名都下车站在附近抽烟或聊天,这段时间很长,有几十分钟,车内只剩她一人。她还是不选择下车而选择等待开房。

  因为此时所谓被害人已明知他们在找房间,但她选择待在陌生男人的车里等待开房,而不是下车回家或离开此车。,这个客观监控录像所证明的行为,最能说明她究竟是自愿还是不自愿。

  庭审调查经我质证询问,已经确认,此时并无任何被告人有意看守她或威胁她不让她下车。

  合理的解释就是她要坚决进行性交易而不是拒绝和反对进行性交易。耍酒疯不能否定她的继续进行违法性交易的目的。耍酒疯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嫖资。

  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整个过程的分析,所谓被害人通过耍酒疯其实是要激化矛盾,挑起冲突,为对方违背意志强行奸淫妇女甚至伤害制造条件,以便下步进行巨额敲诈勒索。

  所谓被害人、张某某的目标不是2000元而是50万。

  因此,在七个多小时三陪时间内,用记忆模糊。说法各异的所谓个别时间内女方曾耍过酒疯或双方有过口角争执甚至动手来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暴力,强行发生关系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

  十二、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我认为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是比较认真、细致、负责任的,也不是完全按照既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观倾向来开展工作的,因此通过侦查也搜集调取了众多的无罪证据,并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具体如下:

  1、某酒吧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不全,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和陪酒女婷婷等酒吧三人最后走出来的录像没有)

  证明所谓被害人和酒吧经理张某某是最后离开酒吧并自己主动上车的,此点双方均无任何异议。

  2、金鼎轩酒店监控录像:

  证明所谓被害人思维清楚,目的明确,反映迅速,行动敏捷,完全否定了所谓醉酒的虚假说辞。

  所谓被害人酒醉没酒醉,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没有影响,只看这一个监控录像就一目了然了。

  发生性行为是违背所谓被害人意志还是其强烈要求,看完该录像就昭然若揭了。

  3、 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

  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经律师法庭质证此时没有任何人对所谓被害人有威胁或暴力。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足以证明其前边即使与未成年人真的发生矛盾,甚至打斗,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坚持坐在车里等待开房,证明发生关系完全是自愿的和蓄意追求的。

  该录像完全否认了所谓被害人在Q7车离开地下车库,在路上行驶时因所谓被害人拒绝开房,发生打斗的不实证实。尤其否认了停车后李某某拉开车门,殴打某某某的虚假指控。

  4、湖北大厦宾馆监控录像

  从监控录像看,所谓被害人进门时遇到保安员、收银员时,她是低头稳步走过。完全是自主行走,五米左右可以看到保安,而且大堂还有收银员在。所谓被害人的所谓被强行挟持,准备找机会逃脱的说法完全是一派谎言。

  无论是进入湖北大厦大堂的监控录像,还是电梯内的监控录像,均可以让人感到是男女朋友进入房间。好像是酒后亲昵的依偎在一起,李某某微笑着向所谓被害人轻轻举手的动作明显是亲昵友爱的表示。所谓被害人在电梯里站着时,似乎要蹲下去吐,李某某可能担心她吐,而主动把她扶起来,这是很正常的。

  仔细看电梯内录像:不是李某某的手抓着所谓被害人的手,因为李某某的手指是伸直的,可以做物理实验,伸直的手能抓东西吗?录像显示是所谓被害人的手抓着李某某的腹部。而且其后女方似乎用手摸着李某某的腹部。

  所谓被害人进入湖北大厦时低头和散开头发,应该是一种隐蔽自己的方法,因为陪酒女是知道大厦有录像的,因此进入大厦时低头和散开头发以挡住面部是本能的掩盖身份的表示。完全不是违背意志不自愿甚至受人胁迫的表现。

  最关键是最后通过走廊

关键词: 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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